2013年,淮安市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正能量,密織消費者維權保護網,找準消費者維權案件特點,創新審判模式,依法、高效審結一大批消費者維權案件,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受理涉及消費者維權案件400余件,案件類型涉及商品房買賣及裝潢糾紛、產品質量糾紛、餐飲、金融、旅游、醫療和電信服務糾紛等與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個領域。

  電瓶充電炸傷眼 銷售有責需賠償

  【案情】2011年10月份,原告王某從漣水縣姜某(已病故)的農機修理門市部購買風帆165型電瓶和用于該電瓶充電的充電器,上述電瓶及充電器系姜某從被告胡某處購入。2012年1月3日晚,王某給該電瓶充電,次日凌晨,此電瓶發生爆炸,致王某右眼受傷。王某傷后被送到醫院治療。經鑒定,王某電瓶爆炸致右眼球破裂傷,遺留右眼球萎縮、右眼盲目5級,構成八級殘疾。因賠償事宜協商未妥,王某提起訴訟,要求胡某賠償其損失。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胡某銷售的電瓶在原告王某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致傷原告王某,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令被告胡某賠償原告王某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221000.50元。

  【評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原告購自被告處的電瓶充電時發生爆炸致使原告右眼受傷,構成八級傷殘,被告作為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賠償。被告辯稱應當追加電瓶生產廠家為共同被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原告不申請追加生產廠家為共同被告,被告也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提供電瓶的具體廠家,故法院沒有追加其他人作為共同被告,直接判令被告胡某賠償損失。

  看房下樓摔骨折,房產公司應擔責

  【案情】2012年8月22日上午10時許,原告楊某和其丈夫到被告某置業公司開發的小區看房,該小區售樓處工作人員帶原告楊某及其丈夫到藍岳學府2號樓16樓看完房后,步行下樓梯,原告楊某下樓梯時摔傷,后送至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17天,花費醫療費24718.75元。后因醫療費賠償事宜協商未妥,原告提起訴訟。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置業公司銷售人員帶原告楊某到小區看房,被告某置業公司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楊娟摔傷的后果負有過錯。原告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有預見,對其摔傷亦存在過錯,根據傷害事實的發生和傷害結果,原告楊某應負次要責任,被告某置業公司負主要責任。故判令被告某置業公司賠償原告楊某醫療費16000元。

  【評析】本案是購房者看房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糾紛。《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告某置業公司稱其在帶原告楊某看房過程中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沒有過錯,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在其所開發的房屋尚未完工狀態下,即安排原告去現場看房,該行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2)被告在原告上樓看房過程中,安排原告等乘坐電梯上樓,而在下樓過程中則安排其以樓梯步行下樓,該種行為有違商業誠信;(3)被告所修建的樓梯,除了在樓梯拐角處有窗戶外,其他部分無窗戶,亦無照明燈,客觀上在不靠近拐角處相對較暗,且樓層較高,客觀上使原告在下樓梯過程中造成了一定的不便。綜上,法院在考慮雙方過錯程度的情況下,酌定被告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濾芯屢致機器壞 修理賠償不能少

  【案情】2011年7月,原告聶某到案外人于莉家的門市購買被告盧某生產的空氣濾清器安裝至空壓機中使用。原告在使用該產品后不久,空壓機即發生了損壞。此次修理由被告提供濾清器予以更換,被告還賠償原告1000元。2011年11月份,空壓機再次發生損壞,經修理人員姚某檢查系濾芯導致空壓機主軸裂縫,其建議將配套的軸換掉,同時提醒軸焊過后會不能使用。后在被告盧某的要求下,姚某將軸焊了,被告支付了修理費。2011年11月21日,雙方簽訂《空壓機糾紛協議》,約定:“因乙方(原告)使用甲方(被告)生產的空氣濾清器,導致空壓機內部配件損壞,后甲方負責對損壞的配件進行修復,共計兩處,在此期產生糾紛特制定本協議。……如乙方在使用甲方修復后的的空壓機半年內,發現后來由甲方修復好的兩處配件兩次發生損壞,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一切損失(修理費用及配件費用)和賠償上次糾紛產生的誤工費用(肆仟元整),另賠償貳萬元整。”2011年12月份,空壓機第三次發生損壞。雙方就修理及賠償事宜協商未妥,訴至法院。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使用被告生產的空氣濾清器屢次導致空壓機發生損壞,被告在空壓機第一次損壞時同意賠償原告1000元、第二次空壓機損壞時負責修復、以及在機械第二次損壞修復時與原告簽訂《空壓機糾紛協議》等一系列行為,可以推定被告認可空壓機的前二次損壞與原告使用被告生產的空氣濾清器有關。空壓機第三次損壞時被告亦自認系第二次損壞修理時焊接過的地方,故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機器停工損失及修理費)并承擔違約金。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800元并支付違約金1440元。

  【評析】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產品使用說明、執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告對自己生產的空氣濾清器應當保證產品符合合格標準。原告使用被告生產的空氣濾清器后屢次發生空壓機損壞,該損壞與空氣濾清器質量相關,被告理應賠償。

  劣質化肥藕減產 銷售賠錢沒商量

  【案情】兩原告合伙承包藕田135畝。2011年5月28日,兩原告從被告處購買“綠豊復合肥料16-16-16”共130袋。該肥料在兩原告合伙的135畝藕田中使用后,導致原告的荷藕減產。經鑒定,該肥料為不合格產品,每畝約減產521.1公斤,原告的損失為42585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遭到被告拒絕,遂訴至法院。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化肥系不合格產品,造成原告藕田減產,應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故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42585元。

  【評析】本案系經營者銷售不合格產品而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不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系化肥銷售者,該化肥經鑒定為不合格產品,故被告應賠償原告藕田減產損失。

  老太排隊擠摔傷 超市有責應賠償

  【案情】2012年9月25日早晨,原告高某到被告某超市購物,當天,該超市使用購物小推車隔出一條通道,顧客沿該通道排隊等待超市開門,7時30分左右,超市門口已經聚集很多顧客,由于人多擁擠,原告高某摔倒受傷,后送醫院治療。經鑒定,原告高某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某超市門口集聚很多顧客等待購物,雖然超市使用購物小推車間隔通道,但是仍然出現了擁擠的現象,致使原告高某摔倒并受傷。在人多擁擠的情況下,被告未能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應對原告高某的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故判令被告某超市賠償原告高某85000元。

  【評析】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某超市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責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延誤診療截肢苦 醫院也得把錢賠

  【案情】2009年11月2日原告入住被告某醫院治療,入院診斷:“右大腿包塊”,于同月3日在腰麻下行腫塊切除術,同月10日出院。2010年6月18日因“右腘窩腫塊術后8個月伴進行性增大,疼痛3周”到江蘇省人民醫院就診,行“右大腿骨骼肌團組織腫瘤切除術”,術后病理示滑膜肉瘤,于2012年7月9日出院。之后原告先后17次在醫院治療。2012年4月25日淮安市醫學會對2009年11月2日至10日原告在被告某醫院的醫療事故爭議進行鑒定,分析意見:因醫方對患者術后病理診斷“考慮為神經纖維瘤,建議會診明確診斷”的報告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履行告知義務不到位,造成會診不及時,延誤“滑膜肉瘤”的最佳治療時機,導致患者截肢水平上升,增加了裝假肢的難度,造成患者假肢的部分功能障礙。鑒定意見:本病例屬于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后原告因索賠未果而訴至法院

  【裁判】本案被告某醫院在對原告的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應承擔次要責任,故判令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湯某158319元。

  【評析】本案系醫療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某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故根據其過錯程度判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