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80002件,審執結72159件,審結了王成奎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一大批大要案。而其中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民間“小糾紛”,都是廣大法官在默默無聞中化解掉,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了群眾合法權益。

  值3·15到來之際,我們選擇了一批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小案例,以提醒大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達到普法的目的。

  申請工傷被拒  贛榆法院行政訴訟給力

  案情

  村民楊某在贛榆縣某石材廠吊石料過程中,因石料過重導致吊車齒輪打滑出現故障,其在查看時,將左手伸進齒輪,致使左前臂不慎絞入吊車齒輪內受傷,經連云港新海醫院治療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左前臂皮膚肌腱軟組織挫傷伴缺損。楊某向贛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認定楊某為工傷。該石材廠不服,遂向贛榆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社保局的工傷認定行為,石材廠仍不服,遂起訴至贛榆縣人民法院。

  審理

  贛榆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贛榆縣社保局認定楊某為工傷的認定結論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該石材廠要求撤銷社保局工傷認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的情形下造成的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這表明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自身一般過錯而造成的傷害并不影響對工傷的認定。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并不僅限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產生的傷害。在特定情形下,如職工患職業病、上下班途中、公司組織的年會等也可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的延伸,職工因此造成的傷害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致人死亡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案情:

  2013年1月初,戚某在其承包的采石場50畝場地內無證經營碎石加工,經營期間,戚某日?,F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傳動皮帶無安全防護罩、現場無安全警示標志等諸多安全隱患。同年1月28日,受害人卞某在對該山場內碎石機進行檢修時,不慎摔倒在傳動皮帶上致其右胳膊被割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戚某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案發后,戚某與受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72萬元。

  審理:

  海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判決戚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評析:

  戚某經營碎石加工期間,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戚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戚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被告人戚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把糧食當稻種賣 誤農戶更害己

  案情:

  2012年1月13日,個體戶李某在杜某農資門市處購買55200元稻種。后,李某將稻種出售給新壩鎮、板浦鎮部分農戶。7月初,農戶向市農業鑒定辦公室反映其購買的水稻種出現子發芽率低、田間出苗差問題。經市農業鑒定辦公室調查核實,杜某系在未取得種子生產、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經營種子,市農委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為維護合法權益,李某訴杜某,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杜某賠償其損失55200元、水稻鑒定費2500元。

  審判:

  海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杜某返還李某購買水稻種子價款52200元、并賠償水稻鑒定費2500元,共計54700元。

  評析:

  杜某與李某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自始無效,杜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由于該批種子已向農戶銷售,并已實際種植,客觀上已無法向杜某返還,該部分損失由杜某自己承擔。

  新車兩月爆胎13只 銷售商“調包”被判賠

  【案情】

  2012年4月,邊某從某農機公司處購買福田牌自卸汽車一輛,在使用近2個月期間輪胎先后爆裂13只,經與經銷商諸城汽車廠和生產者福田汽車公司聯系,發現該農機公司交付的輪胎非生產者原廠輪胎,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此后,銷售者、經銷商和生產者相互推諉,不愿更換原廠輪胎,給邊某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為避免損失擴大,邊某自費購買一槽新輪胎(計13只)。同年6月,邊某就產品質量問題向工商部門投訴,經工商部門和消協協調處理未果,邊某于同年12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農機公司更換合格原廠輪胎13只(價格約30000元)。

  【審判】

  灌云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車輛交付前,農機公司未經邊某同意擅自將原裝13只11.00R20輪胎全部更換為10.00R20型輪胎,后在車輛使用過程中裝配的13只10.00R20型輪胎在較短時間內全部爆裂。判令農機公司于判決生效三十日內為邊某福田牌自卸汽車更換13只型號為11.00R20原裝輪胎。

  【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等相關規定,銷售者應當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本案中,公司私自將出售給邊某的汽車輪胎更換,未能確保產品符合出廠原裝標準,導致車輛在使用較短時間內輪胎全部爆裂,對邊某造成損害,應依法承擔更換義務。

  電動車自然燒毀門窗,誰該為此負責

  【案情】2010年9月28日,李某在王某個人經營的東??h牛山鎮某電動車門市部購買某牌電動自行車一臺,電動車價格1600元,收款人為電動車門市部的銷售業務員孫某。另,電動車的生產者為甲市新區某自行車有限公司。

  2011年7月9日3時25分,東??h建材商貿城某套裝門門市發生火災,經東??h公安消防大隊認定:火災原因為電動車自燃,火災主要燒毀電動車一輛,地板磚和樣品門等。引起火災的電動車是李某在東海縣牛山鎮某電動車門市部購買的某牌電動自行車。東??h建材商貿城某商鋪的經營者為李某。

  2011年7月20日,東??h建材商貿城某商鋪內火災財產損失經東??h物價局價格認證分局鑒定,結論為9582元。

  【審判】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7月9日凌晨3點火災發生的原因系電動車自燃,銷售者王某未能舉證證明火災原因是電動車以外的原因所致。對于電動車自燃造成的財產損害,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判決王某賠償原告李某財產損失9582元。

  【評析】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合理的危險即產品存在明顯或者潛在的,以及被社會普遍公認不應當具有的危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生產、銷售感染炭疽桿菌病牛  重利輕義終獲刑

  案情:

  2012年7月間,孫某東明知自己所養牛生病的情況下,為減少損失,經張某昌聯系介紹將206頭小牛以低于市場正常價格賣給王某強。王某強將牛運至贛榆縣贛馬鎮,存放于連云港市某肉食品公司院內,后安排王某等人把死掉或將死的18頭牛屠宰、銷售,并將另外2頭將死的牛銷售給王某倫,王某倫將病牛屠宰后銷售給他人。在搬運、屠宰病死牛過程中,參與搬運、屠宰的兩人感染皮膚炭疽病,另有5人被診斷為皮膚炭疽病(疑似病例),該起皮膚炭疽病的感染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2012年7月25日至27日,任某某在明知王某強所賣牛肉系病死牛肉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買并加工、出售,銷售金額為61000元,非法牟利1000元。

  審判:

  贛榆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強、張某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孫某東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0元;王某、王某倫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任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評析:

  民以食為天是亙古不變的真理,生產、銷售食品的生產商、個體戶揣握著食品安全與人性最基層、最基本的良心。當我們都無法保證餐桌上飯菜的安全時,我們還敢相信什么?本案中的被告人為了謀取利益,在明知涉案小牛為病牛的情況下,仍然購買、屠殺并進行銷售,不僅使屠宰人員感染炭疽桿菌,而且使病牛肉投入市場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健康,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以假亂真賣“柴油”,非法經營入牢獄

  案情:

  王某和李某原本在采油廠工作,對石油行業比較熟悉,利用其對原有工作的熟悉,將購買的輕蠟油和溶劑油按照一定的比例勾兌成“柴油”,然后聯系加油站老板張某,在一年以內多次將勾兌的“柴油”銷售給加油站,在短短一兩個月內累計銷售“柴油”達300余噸,涉案金額高達250余萬元。

  張某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沒有申請成品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成品油批發許可證,在沒有成品油批發、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從胡某(另案處理)、金某處購進柴油1500余噸,后每噸加價50元銷售給趙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銷售金額達1200余萬元。張某多次從王某處購買勾兌的“柴油”。累計銷售勾兌“柴油”300余噸,涉案金額高達近250余萬元。在李某將勾兌的“柴油”正運往連云港張某處時,被蹲守的公安干警當場抓獲。

  審判:

  連云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3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王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5萬元、70萬元。

  評析:

  張某違反國家規定,無證經營國家專營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明知是不符合柴油標準的油料仍對外以柴油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和李某明知張某所經營的私人加油站銷售的是柴油,仍將輕蠟油和溶劑油勾兌、混合后,將不符合柴油標準的該混合油銷售給張某,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所購房屋層高不符合合同要求?

  可以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案情:

  2010年12月11日,張女士購買了連云港錦繡香江第A7幢101室的房屋,并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購買合同。合同中約定了購買房屋基本情況,并明確房屋層高3米,買受人張女士一次性繳清房款1180637元,開發商應于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張女士使用。

  2011年12月29日,錦繡香江公司向張女士郵寄收樓通知書,于2012年6月5日向張女士郵寄催收樓通知書,張女士則認為該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收樓。據張女士反映,該房屋層高明顯不符合購房合同中約定的3米高度,房屋質量有問題,故而起訴至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房屋購買合同。

  審理:

  連云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張女士申請有關鑒定機構鑒定涉案房屋的層高及凈高,鑒定結論顯示一層廚房層高、餐廳層高及二層臥室2層高比合同約定的3米層高相差分別為517㎜、152㎜及4㎜。張女士明確不同意調換。法院對張女士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1180637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對原告的購房款產生的利息損失,被告應當賠償。

  評析: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層高標準高于國家和相關行業標準的,應當遵從意思自治原則,以約定層高為標準。房屋實際層高未達到約定標準的,,應當視為違約,該行為損害了購房者期待獲得的利益。購房者可以以房地產公司違約提起訴訟,雙方在就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購房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美容不成反被毀 無資質美容院被判賠

  【案情】2012年10月,武某到王某經營的美容店做眼袋切除整形手術,王某收取3000元整形費用。武某術后產生不適反應,出現雙目紅腫、眼睛大小不一、左眼皮變形等癥狀。武某在要求王某帶其到醫院就醫未果情況下,自行到多家醫院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用約200元。2013年4月,武某以王某無證行醫應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為由,要求雙倍返還整形費用6000元,并賠償損失4000元。訴訟中經委托鑒定,武某行眼袋切除整形術,目前結膜仍充血,但未遺留明顯后遺癥,尚不不構成傷殘等級。期間,王某因未經許可從事醫療整形手術業務,被衛生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審判】灌云縣人民法院審理后,酌情判定由王某按80%賠償武某整容、醫療、誤工、護理及后續康復等費用6364.70元。

  【評析】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之間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后,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人身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基于合同關系提出合同之訴,亦可基于人身損害提出侵權之訴。本案中存在兩個爭議:一是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武某提出醫療損害賠償,其訴訟請求雖然包含基于合同之訴方能產生雙倍賠償問題,但該案本質上仍是基于人身損害提出的侵權之訴。因此,本案不應適用雙倍賠償的規定。二是本案賠償責任主體的問題。即是以王某個人還是以美容店為賠償主體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

  太陽能處賣假水筒,賠了筒錢又被罰

  【案情】

  朱某的親家從陳某處購買了太陽雨太陽能及水筒(水筒的價格為150元,并不包含在購買太陽能的發票中),并將該太陽能贈送給朱某。朱某稱陳某出售的水筒系假冒產品,太陽雨公司稱該公司不生產水筒。朱某稱因太陽能質量缺陷以及陳某服務缺失導致其水泵、閥門、面盤接頭、管子等損壞,其為主張權利曾先后至南京、連云港、灌南進行八次投訴,受到的經濟損失大約3000元,為證明觀點提供照片5張。朱某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更換太陽能及水筒一套,或者退還貨款2560元并賠償損失;賠付其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等酌定20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并向其賠禮道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審判】

  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朱某水筒貨款150元,并賠償其水筒損失150元。二、駁回朱某對被告太陽雨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朱某提供的5張照片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的損失,也不能證明損失是由太陽雨公司的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的。朱某對陳某的訴訟主張,經認定,該水筒并不是太陽雨公司生產,陳某在出售水筒時存有欺詐行為,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案水筒價值150元,故陳某應當將上述水筒款150元退還給朱某;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增加賠償損失的金額為商品價格的一倍,在本案中即水筒價格的一倍150元,因此陳某在退款外應再賠償朱某150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