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侯濤等六人至境外組建電信詐騙集團實施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侯濤與楊春桃(另案處理)等人合謀,組織、召集被告人黃兵等五人組成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出境至越南,利用虛假的網絡投資平臺軟件實施詐騙活動。六被告人利用微信、QQ添加被害人進入聊天群,分別在聊天群中扮演指導老師、投資股民等角色,通過發布虛假盈利截圖等信息,制造通過聊天群中“老師”的指導可投資獲利的假象,誘騙被害人向虛假投資平臺轉賬投資,進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共騙取他人財物448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侯濤等六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六名被告人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詐騙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共同犯罪,且構成犯罪集團。被告人侯濤是該網絡詐騙集團的組織者、指揮者,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在庭審前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侯濤有期徒刑十三年,對其余五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六名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境內人員在境外組建詐騙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國境內始終保持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壓態勢,一些詐騙團伙轉移到境外,組建境外窩點招募人員詐騙境內群眾錢財,并將贓款快速轉移,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難以挽回,也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形象,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當前,隨著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國際合作的進一步開展,對境外詐騙窩點的打擊力度將持續加強,對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也將依法酌情從重處罰。

 

案例二:

張正虛假售賣口罩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正在口罩普遍緊缺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急購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內發布其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騙取被害人支付定金后,即將被害人從通訊錄中刪除,共騙得三名被害人9千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手段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其在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其家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其他犯罪情節,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正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法院首例采用遠程視頻“無接觸”方式審理、率先審結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期,口罩成為重要且緊缺的普遍性防疫需求物資,被告人張正利用社會公眾防疫所需的急購心理,通過網絡實施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利益,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社會秩序。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間,我省法院探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采用法官、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四方遠程視頻“無接觸”式庭審活動模式,依法從嚴從快審結涉疫情刑事案件,充分體現刑事審判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社會效果。

 

案例三:

李磊磊等二十八人搭建虛假平臺引誘投資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李磊磊雇傭被告人李小磊為其架設可直接操控后臺數據的電子交易投資平臺,租用某寫字樓為專門詐騙場所,招聘被告人李螢等二十五人組成詐騙團隊。詐騙團隊人員經過內部“話術”培訓后,使用統一配發手機添加被害人微信,冒充離異單身成功男士與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謊稱有內幕消息可盈利,引誘被害人在上述平臺“投資”,先讓被害人有少量盈利,待被害人投入大額資金后,即操控后臺數據,人為制造虧損假象,騙取被害人財物,共作案71起,合計騙得被害人財物328萬余元。被告人李園園明知系犯罪所得,仍通過本人及同事的銀行卡,幫助李磊磊轉移贓款近12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一審,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磊磊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各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李磊磊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李磊磊退出部分贓款,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磊磊有期徒刑十三年,對李小磊等二十六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一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二十七名被告人均并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李園園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網絡交友誘導投資型詐騙犯罪。犯罪分子冒充成功人士,先與被害人培養感情,甚至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有“內幕信息”等為名引誘被害人至虛假平臺投資,以此騙取錢財。該類騙局往往呈現專業化、集團化特征,犯罪團伙具有完備的組織架構、明確的分工體系,提供技術支持、獲取個人信息、負責感情交流等均有專門人員負責,并根據聊天中獲取的受害人具體情況設計專門方案,具有極大迷惑性。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理性對待、認真辨識網絡世界的復雜信息,投資應選擇正規渠道,不要輕信網絡世界的“內幕信息”。

 

案例四:

被告人陳昌祥、陳昌有虛構解凍民族資產、發放扶貧款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陳昌祥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陳昌有,冒充國家扶貧辦、財政部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自稱“國際梅花協會”等組織工作人員,采取撥打電話、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謊稱發放扶貧款、民族資產解凍資金。待被害人有意向參與后,即謊稱發放資金需達到一定人員規模,要求有意向領取資金的人員組成團隊,以辦證費、轉賬費等名義騙取費用,共騙得61萬余元。其中,陳昌有參與騙取24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陳昌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昌祥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昌有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對二名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專門針對老年人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本案被害人均是70歲左右的老人,年齡最大的已81歲。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相對封閉、辨識能力差、容易相信別人的特點,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假借發放扶貧款、民族資產解凍資金的名義,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司法機關嚴厲打擊詐騙犯罪、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老年人也需注意加強辨識能力,遇到處分財物有關事項時,多與子女、有專業知識的親友或有關部門交流,避免誤入騙子圈套。也希望年輕人多關心家中老年人,及時解答老年人在網絡時代遇到的種種疑惑,避免老年人陷入“網絡”陷阱。

 

案例五:

王兆旋等六人成立科技公司辦理虛假貸款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王兆旋發起設立菏澤順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開發“順付錢包”APP軟件,租用某產業園寫字樓作為詐騙窩點,先后招聘被告人張海動等五人組建詐騙集團。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王兆旋等人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宣稱其與銀行有合作關系,開通“順付錢包”APP會員,可快速辦理“無抵押、無擔保”信用貸款、信用卡、開通微粒貸、提高額度等多項業務。待被害人因融資需求與其聯系后,即以需交納會員費名義騙取錢財,共騙得161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兆旋等六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均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兆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王兆旋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兆旋有期徒刑十一年,對其余五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六名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隨著融資途徑的多樣化以及融資需求的不斷涌現,以貸款服務為名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也隨之產生。犯罪分子披上“科技公司”外衣,制作專門APP軟件,宣稱與銀行有合作關系,整個犯罪行為更具迷惑性。同時,犯罪分子以交納所謂的“會員費”騙取錢財,因金額相對較小,降低了被害人的警惕性。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借款一定要選擇正規平臺,不要輕易繳納“會員費”“手續費”等費用,對非正規機構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要保持高度警惕。

 

案例六:

沈洋平成立犯罪集團冒充醫學專家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沈洋平伙同他人策劃成立廣州豪熙商貿公司,公開向社會招募人員成立犯罪集團,冒充張伯禮、胡維勤等專家、教授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該犯罪集團通過他人購買有保健品購買記錄的個人信息100余萬條,由一線話務員冒充中科院、同仁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向被害人推介“專家”“教授”,并記錄有意向問診的被害人信息;二線話務員根據一線話務員提供的信息,冒充張伯禮、胡維勤等專家、教授,先以幫助被害人排毒、修復、鞏固為名,將低價購得的保健品冒充“特效藥”高價出售;其后捏造到當地召開研討會、建立衛生部檔案、辦理模范證、上德國醫療車治病等事由要求“客戶”預繳相關的巨額費用,共騙得78名被害人324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洋平伙同他人詐騙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沈洋平伙同他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沈洋平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沈洋平與他人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沈洋平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對其處罰。沈洋平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代為退出部分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沈洋平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冒充醫學專家詐騙患者財物的典型案例。該類騙局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犯罪分子通過不法方式獲取患者信息,利用患者急于治療的心理冒充知名專家教授,分組分工分階段地進行詐騙,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相關患者不僅財產權益受到侵害,還可能因延誤治療損害身心健康。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做好個人信息保護,不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隨意提供個人信息;同時,患病后應到正規醫療機構就診,不要相信電話、網絡中自稱的“名醫”“專家”,特別是涉及金錢交易時,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所趁。

 

案例七:

劉慶鑫等十九人以發展微商為名實施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慶鑫招聘員工進行話術培訓,統一配備手機、手機號碼、微信等,安排員工擔任售前人員、售后人員等不同角色,以低價購入的“本草糖安茶”為誘餌,以微商人群為目標實施詐騙。具體方式為:先由“售前人員”通過微信尋找不特定被害人,讓其幫忙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本草糖安茶”廣告;然后“售后人員”咨詢購買并偽造付款憑證、發貨單據等,制造產品暢銷、回報豐厚的假象。待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誘使其做產品代理、升級代理并支付相應費用,該團伙共騙得51名被害人86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慶鑫等十九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屬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慶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慶鑫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對其他十八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十九名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微商的迅速發展滿足了部分群眾足不出戶自主創業的夢想,但該領域也因監管難度較大,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溫床。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急于獲利的心理,通過制造產品暢銷、回報豐厚的假象,騙取被害人支付產品代理、升級代理的相應費用。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對不法分子“微商創業致富”的宣傳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輕信微商廣告,在做微商代理前要進行全面了解。

 

案例八:

廖金仕等四人虛構可為被騙被害人維權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廖金仕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聯系陳金權(另案處理)、被告人阮經向等人,由被告人廖金仕出資購買電信手機號碼,綁定在固定電話上,并在“天涯論壇”留言稱該固定號碼是網監局維權電話,能夠幫助因在“淘寶網”上刷信譽等原因被騙的被害人追回被騙錢財,后又聯系被告人周至權等人提供銀行卡用于轉賬或取現。在“淘寶網”上刷信譽被騙的被害人在互聯網上找到并撥打該固定電話,陳金權接聽電話并以幫助被害人進行維權、追回被騙錢款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錢財,通過支付寶匯入被告人周至權等人的銀行卡內。被告人廖金仕等人以上述方法實施詐騙作案10起,騙得他人錢款共8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絡向不特定的人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金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廖金仕、阮經向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廖金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對其余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四名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為犯罪對象再行詐騙的典型案例。長期以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因犯罪手段隱蔽,部分案件難以及時有效查處,一些被害人受騙后“病急亂投醫”,嘗試各種途徑急于挽回損失。本案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急于尋找救濟途徑的心理,以幫助被害人維權、追回被騙錢款為幌子,專門針對“刷信譽詐騙”被害人再行實施詐騙。該案也反映出,電信詐騙犯罪分子為騙取錢財,不斷翻新手段,不放過任何可趁之機。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如遭受電信網絡詐騙,不要輕信其他救濟渠道,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求助。

 

案例九:

魏凌峰等七人冒充山村支教老師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魏凌峰、周明通過招攬、組織被告人李雙全等人,在微信上冒充“在山區支教的女教師”并配以女性頭像,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通過聊天、發“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虛構“給山區兒童過生日”“幫山區兒童購買學習、生活用品”等理由,騙取被害人以“捐款”“資助”等名義進行轉賬,騙取被害人財物10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由,騙取他人財物,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魏凌峰、周明積極實施詐騙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凌峰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酌情從輕處罰。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魏凌峰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對其他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對七名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當前,我國仍存在教育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部分地區師資力量不足,一些支教老師不怕辛苦深入山區教書育人,社會公眾也往往會本著慈善之心捐款捐物。但一些犯罪分子卻利用社會公眾的善良之心,冒充山村支教老師,編造容易引起他人同情心的事項獲取“捐助”,從而騙取錢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依法從嚴打擊。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發揚愛心捐款捐物過程中,要認真核實相關信息,通過正規渠道進行捐贈。

 

案例十:

高永林、董洪志提供個人信息幫助他人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永林、董洪志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以自己的名義分別成立四家公司,并將公司營業執照、對公賬戶、網銀U盾、綁定的手機卡等信息以每套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資金流轉。其中高永林提供的個人信息被用于詐騙數額55萬余元,董洪志提供的個人信息被用于詐騙數額11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豐縣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生效。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永林、董洪志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將以自己名義成立的公司賬戶信息提供給他人,應以詐騙犯罪共犯論處。鑒于二名被告人系幫助他人實施詐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高永林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董洪志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對二名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最終目的是騙取錢財,其關鍵環節是轉移贓款。犯罪分子為順利轉移贓款,通過黑色渠道高價收買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資料等“四件套”以及對公銀行卡、U盾、法人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公章等“八件套”。而一些人員為獲取不法收益,以個人名義開通銀行賬戶出售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幫助,這是當前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斷卡”行動打擊的重點,依法應予嚴懲。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保護好個人信息,切忌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出售個人信息,發現相關違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