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能力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維護創新的競爭,創新型城市的發展,不僅需要科技創新領軍人才,也需要尊重知識、激勵創新、自覺維護創新成果的良好的社會民眾基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我市群眾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意識還不夠,有的民眾即使對此有一定的了解,也認為與自己沒有太大的關系,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知不覺地對他人的知識產權實施了侵權行為,甚至構成了犯罪,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付出慘重的代價。值“4·26”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我們將近來審理的普通民眾侵犯知識產權的貼近百姓生活的具有普遍教育意義的案例選編出來,并且希望通過不斷的努力,讓知識產權的概念進入百姓思維,讓尊重知識產權的理念進入百姓意識,讓自覺維護知識產權的行為成為百姓習慣,為凈化市場環境、激勵科技創新,助推我市創新型城市的發展作出積極的更大的貢獻。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訴楊某侵害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原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系社會團體法人,2007年6月6日,經國家版權局核發取得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認為被告楊某(系本市一家醫院醫務工作者)2009年12月18日在某醫學期刊上發表的一篇論文,構成對其會員陳某某作品的著作權侵害。在取得原著作權人陳某某授權的情況下,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要求判令楊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以公告形式撤回侵權文章,向著作權人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調查侵權及檢測報告費用、侵權賠償金、律師費等損失計16500元。

  審理結果:在本案審理中,被告楊某支付賠償款與原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和解,原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自愿撤回對被告楊某的起訴。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就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本案雖經調解原告撤訴,但反映出相關公眾法律意識淡薄,為評定技術職稱需要專業論文發表時,利用現網絡搜索便捷,對他人已發表論文不作修改,原封不動照抄照搬,挪為自用并公開發表,殊不知,現網絡的便捷實際也為著作權人提供了維權的便利。因此在進行文學藝術創作,亦或是撰寫學術論文、學位論文和職稱論文時,如因需要參考他人作品時,必須依法正確、合理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否則極易引發訴訟,構成著作權侵權。

  濟南沃德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訴

  周某侵害商標權案

  基本案情:濟南沃德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濟南汽車配件廠,成立于1956年,系國內汽車零部件生產行業具有較高聲譽的企業,所生產的汽車發動機、氣門等產品屬重汽、一汽、東風等幾十家廠家專用配套部件。所用“山河”文字及圖組合商標在同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濟南沃德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發現我市周某汽車配件經營部未經其同意銷售標有其注冊商標的汽車零配件,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判令周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審理結果:庭審中被告周某認可涉案進氣門、排氣門是其銷售的,但其不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產品。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后,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周某作為汽車零配件零售商,認知汽車零配件品牌的能力應比一般的消費者高。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汽車零部件的行為不但損害了原告的商標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更嚴重的是給汽車用戶埋下了安全隱患,進而可能會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本案對廣大汽車零配件經營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3年1月至4月,王某在明知他人銷售的Amway安利、紐崔萊品牌的蛋白質粉、維生素C片等產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仍從淘寶網店購進,并通過淘寶賬號進行銷售。累計銷售金額為131345.6元人民幣。

  審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據此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美國安利公司被侵權的商標“Amway安利”、“紐崔萊”為國際知名品牌,在中國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我國營養品市場占有相當大的市場份額。王某在淘寶網上開設網店銷售假冒“Amway安利” 、“紐崔萊”商標的營養品,其行為不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威脅,還嚴重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與民生息息相關,事關廣大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處理結果體現了我國對中外企業知識產權平等保護的一貫原則,有力打擊了假冒國際知名品牌的知識產權犯罪。

  杭州張小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陳某

  侵害商標權案

  基本案情:原告杭州張小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被告陳某,灌南縣某超市經營者。張小泉品牌成名于1963年,是中華老字號,也是目前刀剪行業中的馳名商標,被認定為中國著名品牌、中國刀剪行業十大著名品牌、其產品被評為全國用戶滿意產品、全國市場暢銷產品等,其傳統鍛造技藝被國務院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保護。陳某是灌南縣一家小超市的店主,經營小超市百貨多年,因為賣了假冒張小泉品牌的剪刀,被告上法庭。

  審理結果:張小泉對在陳某小超市購買剪刀的過程做了公證,并提供了鑒定說明,這些證據明確證實了就是在陳某的小超市購買的假冒的張小泉品牌剪刀。陳某提出他賣的剪刀也是從別人那里買的,他也不知道是假冒侵權的產品,但是對他的這些說法卻沒有購貨合同、購貨票據等相應的證據證明。在法院審理期間張小泉與陳某庭外達成和解協議,陳某對其銷售假冒張小泉剪刀的行為支付了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法官點評: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呢,我們的小超市、小商店等小微經營者賣假冒別人品牌的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會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再就是提醒廣大的經營者們,在進貨時要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嚴把進貨關,如果能證明自己的商品有合法的來源,并不知道所進貨物是假冒商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進貨的時候一定要簽訂正式的合同并索要正規的發票,這樣即使面臨訴訟的時候,也能避免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在承擔完相應的責任后可以向進貨商追償。

  南京艾味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

  李某侵害商標權案

  基本案情:年僅23歲的李某有著自己的“創業”夢,經過考察認為經營奶茶店市場前景很好,與安徽某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在贛榆縣開了自己的“口渴了”奶茶店,準備大干一場。可是開業還不到一年,李某被南京艾味塔公司告上法庭,稱他侵犯商標專用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南京周女士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注冊了“口渴了”商標,使用于咖啡館、自助餐廳等的服務項目并被核準。2008年,周女士授權艾味塔公司擁有“口渴了”商標使用權并負責品牌加盟運營,目前全國已開設正規“口渴了”品牌的休閑飲品加盟店400多家,在南京及周邊地區有著較好的口碑。2013年9月,原告方發現連云港市贛榆縣有一家奶茶店,在店招門頭、宣傳冊、包裝材料上使用了帶有“口渴了”三個漢字的商標圖案,但沒有經過他們的授權。遂將這家店告上法庭。李某辯稱自己跟安徽的某公司有相關授權加盟合同,并沒有侵權。

  審理結果:李某在自己的奶茶店使用 “口渴了”,已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其加盟的安徽公司并不擁有真正的“口渴了”商標權,也不具備“口渴了”商標運營加盟資格,實際上已涉嫌侵權。雖然其與安徽的“口渴了”公司有相關授權加盟合同,但其加盟的是山寨“口渴了”奶茶店,同樣構成侵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停止使用“口渴了”的商標并賠償原告損失3600元。

  法官點評:本案中李某構成了商標侵權,尚未盈利就被告上法庭賠了錢,損失不小。本案同時也告誡有創業想法的年輕人,要增強商標權意識,創業初期選擇加盟的,要核實授權人是否具備相關資質,重點要審查是否有商標注冊證書,是否有商標轉讓或授權的證明。在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一欄查明是否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等相關內容,防止一時不慎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情況的發生。

  上海蘋豆商貿有限公司訴梁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蘋豆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豆公司)是知名的時尚女裝設計、制造和銷售公司,其銷售渠道包括淘寶網在內的電子商務平臺。經過長期網絡推廣及廣告費用投入,原告的產品在網絡流行女裝中負有盛名。原告旗下的“粉紅大布娃娃”、“大布娃娃”、“粉紅小布娃娃”等商標,屬注冊商標,原告依法享有專用權。被告梁某注冊的淘寶網店長期使用原告服裝產品宣傳圖片,并以“娃娃同款”的名義長期銷售仿制原告產品,且被告梁某的銷售渠道也在淘寶網,原告以被告對其品牌商標造成不好的影響。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梁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并支付原告合理費用52000元等 。

  審理結果:被告梁某在網店經營的行為,損害了原告蘋豆公司的合法權益及消費者的利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被告梁某在其注冊的網絡店鋪上以“娃娃同款”為產品鏈接關鍵詞,使用與“粉紅大布娃娃”商品相同的宣傳圖片,大量銷售涉案產品,所售服裝沒有正品服裝的基本標識,其款式、顏色、圖案等卻均與原告的商品相同或近似,且均在淘寶網店銷售,銷售渠道與原告蘋豆公司的商品相同,消費對象亦相同,兩者具有替代性與競爭性。雖然“娃娃同款”可以理解對服裝款式的一種描述等其它含義,但是鑒于原告“粉紅大布娃娃” 商標及商品在網絡流行女裝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行為明顯是借用原告商標和商品的信譽為自己獲得商業交易機會,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尤其是在電子商務中,普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往往是通過輸入商品關鍵鏈接詞進行搜索,其結果必然是原、被告的商品同時出現。加之被告又使用與原告“粉紅大布娃娃”相同的商品圖片進行宣傳,更加使消費者難以區分商品的來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反復引導和法律釋明,多次溝通,原、被告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梁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蘋豆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支出)80000元。

  法官點評:本案的處理結果有效遏制了故意攀附知名品牌、“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凈化了淘寶網市場,為消費者創造更加誠實、可信的網絡購物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時也為一些不良淘寶店主敲響警鐘,雖然網店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的虛擬空間進行銷售,但也要合法經營,如果模仿或者打“擦邊球”將得不償失。

  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訴葛某侵害

  商標權案

  基本案情:原告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為“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前列康”商標為馳名商標。原告生產的“前列康”普樂安片投放市場已有三十年,深受廣大患者認同。被告葛某經營的藥店成立于2012年1月,系個體工商戶。原告認為被告葛某經營的藥店長期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納力生乾列康軟膠囊”,給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侵害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請求判令葛某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審理結果:被告葛某所銷售的涉案商品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似的“乾列康”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并使用在與原告“前列康”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該行為顯然具有誤導相關公眾將被訴侵權商品與“前列康”注冊商標聯系起來的意圖,客觀上亦足以使人產生商品來源的混淆。因此,被告所銷售的涉案商品為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告的銷售行為亦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被告葛某銷售“乾列康”軟膠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康恩貝公司的“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判處葛某停止銷售涉案的“乾列康”軟膠囊商品并賠償原告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16000元。

  法官點評: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藥品關涉人民的生命健康,經營藥店的商戶應該嚴把進貨關口,藥店在經營保健品時更應如此,不要貿然采購上門推銷的保健品,采購時需簽訂書面合同并索要正規發票。同時提醒廣大市民,在藥店購買藥品時,一定要查看藥品批號,看清楚所購買的是藥品還是保健食品,不要被包裝表面文字所誤導。

  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訴張某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是“珍視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眼藥水和衛生消毒劑等。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珍視明”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場占有率和信譽度。被告張某是贛榆縣某大藥房的經營者,其經營的藥房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且為市醫保定點藥房。2012年8月,原告發現張某所經營大藥房長期銷售陜西某公司苗族苗氏“珍視明”護眼液,在其外包裝盒正面左上角用較小字體標注“苗族苗氏”商標,上部顯著位置用較大并且加粗的字體標注“珍視明”,在“珍視明”字體右下方用較小字體標注“護眼液”。包裝盒背面與正面的標注方式相同。同時被告也銷售原告生產的“珍視明”滴眼液,主觀故意明顯。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珍視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被告張某辯稱其銷售的護眼液系從正規渠道合法購買,藥品包裝合規,標識齊全。不知曉也無法辨識該產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審理結果:涉案產品將“珍視明(護眼液)”作為商品名稱,并且在產品包裝上突出強調“珍視明”,與注冊商標“珍視明”僅在字形上有細微區別。涉案的產品與原告“珍視明”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屬于同類商品,構成對珍視明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作為專門從事藥品零售的經營者,其銷售的苗族苗氏“珍視明(護眼液)”與原告生產的“四味珍層冰硼滴眼液(珍視明滴眼液)” 屬同類商品,其應當知道“陜西某公司”并非“珍視明”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被告進貨時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不能免除賠償責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苗族苗氏“珍視明”護眼液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00元。

  法官點評:作為專業經銷商,對于進貨渠道是否正規、經銷商是否有授權、如何鑒別產品真偽,應有比普通公眾更高的注意義務。被告進貨時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并予以銷售,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