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熊某輝等3人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

二、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三、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訴閔某、錢某禮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訴曾某飛等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五、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汪某林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六、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訴何某煥、孫某秋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訴邢某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訴高某龍等10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王家壩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一、熊某輝等3人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熊某輝、杜某、江某波攜帶漁網、魚竿等工具至長江干流豐都河段龍洞灣水域,捕獲2只白鰱魚和1條胭脂魚幼魚,并造成胭脂魚死亡。三人所使用的刺網網目尺寸為6厘米,違反重慶市關于長江干流和嘉陵江、烏江水域網目尺寸不得小于8厘米的相關規定。經鑒定,胭脂魚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以熊某輝等3人犯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熊某輝等3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采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三被告人捕獲的胭脂魚,系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一審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判決被告人熊某等3人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干流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引發的刑事案件。胭脂魚是我國特有的淡水珍貴瀕危物種,具有重要的經濟和文化、社會、生態價值。被告人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網目小于規定尺寸的刺網捕撈,情節嚴重;非法捕獲的水生動物中包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胭脂魚的幼魚,并造成該幼魚死亡的后果。人民法院依法擇一重罪,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定罪量刑,體現了嚴厲打擊“絕戶網”和非法捕撈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的司法導向,有力維護長江水域的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

  

二、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法、毛某國合伙購買快艇收購螺螄。2019年9月7日,毛某法、毛某彩駕駛快艇現場指揮,被告人毛某根和石某屏、毛某芳和毛某霞、毛某長和毛某連、朱某勇和朱某青、張某元、王某孝分別駕駛六條吊桿式捕撈漁船,前往鄱陽湖水域捕撈螺螄,并運至碼頭裝船。經現場稱重,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凈重29882斤。江西省鄱陽縣人檢察院以毛某彩等13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毛某彩、毛某法等人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良好,毛某根、王某孝有犯罪前科等情形,一審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判處被告人毛某國拘役五個月、王某孝拘役四個月,判處被告人毛某芳等人罰金1.5萬元至6000元不等。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鄱陽湖非法捕撈螺螄引發的刑事案件。鄱陽湖系長江中下游主要支流之一,對調節長江水位、改善氣候、維護生態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餐飲行業多以“野生江鮮”等為噱頭宣傳營銷螺螄。本案被告人為追求非法利益,形成固定團伙,駕駛快艇、漁船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吊桿式機動漁具大量捕撈螺螄,嚴重破壞鄱陽湖區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本案判決有助于依法嚴懲非法過度捕撈水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加強“舌尖上的禁捕”源頭治理,緩解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生物資源衰退危機。

  

三、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訴閔某、錢某禮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日夜,被告人閔某、錢某禮在滇池水域船房河使用電魚器捕魚,被當場查獲電魚器一套,漁獲物鯽魚14條、泥鰍67條。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以閔某、錢某禮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閔某、錢某禮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閔某、錢某禮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滇池禁漁期,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非法捕撈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閔皓、錢興禮罰金2000元;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價值4000元的高背鯽魚、花白鰱魚及鳙魚魚苗,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滇池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滇池屬長江上游金沙江水系,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重要的景觀養護、濕地調節和氣候改善等生態服務功能。被告人非法電魚區域屬入滇河道,其行為影響滇池水域生物休養生息及魚類產卵繁殖,破壞滇池水域生態環境。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違法犯罪情節輕微的事實,在適用財產刑、施以罰金的同時,采用“增殖放流”方式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有助于加大非法捕撈違法犯罪成本,促進受損水域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對類案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四、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訴曾某飛等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曾某飛等3人在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大屯鄉大河村赤水河水域,使用電擊方式捕撈野生魚類。經現場清點,三被告人共捕獲河魚205條,凈重4.86斤。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某飛等3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曾某飛等3人在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國家因恢復受損水產資源所需費用9000元。本案案發后,被告人曾某飛等3人與檢察院、當地農業農村局達成增殖放流生態補償協議,自愿登報道歉和修復受損生態。

裁判結果

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曾某飛等3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共同實施故意犯罪,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行為并影響自然生態平衡,造成漁業資源破壞,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賠償。一審法院依法判處曾某飛等3人各管制6個月,在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恢復受損水產品資源修復所需費用9000元。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本案所涉七星關區赤水河段,地處上述自然保護區實驗區范圍內。被告人在禁漁期內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對自然保護區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促進被告人與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簽訂生態補償協議,探索創新“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的裁判執行機制,有力維護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及其棲息地生態環境安全。

  

五、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汪某林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張某、汪某林共謀至崇州市街子鎮味江河水文站河段,采取電瓶連接逆變器的方式捕魚,被現場查扣捕魚工具和漁獲物,包括鯽魚、鯉魚、白條魚等10個品種共計4.96斤。經鑒定,上述捕撈行為造成漁業資源損失6839.28元和其他間接生態損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汪某林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張某、汪某林賠償漁業資源損失費6839.28元,并承擔本案漁業資源損失價值鑒定服務費8000元和公告費1000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汪某林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損失,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屬共同犯罪,其中張某為主犯,王某林為從犯;其二人的非法捕撈行為破壞了水域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應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鑒于二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在庭前與當地生態環境保護中心簽訂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協議,承諾參加一年六個月的社會實踐活動。一審法院依法酌定從輕處罰,分別判處張某、汪某林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連帶賠償漁業資源損失費、鑒定費、公告費共計15839.28元,沒收扣押在案的捕魚工具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流域天然河流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天然河流的漁業資源和水文狀況,應予懲治。人民法院參考專家意見,采取被告人參與社會實踐公益活動以及將漁業資源損失費直接用于水域環境治理的方式,替代通常的“增殖放流”修復方式,拓展豐富了生態修復責任承擔形式,有助于確保長江流域生態修復落到實處,促進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效果統一。

  

六、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訴何某煥、孫某秋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何某煥、孫某秋駕駛漁船至長江岳陽段君山銀沙灘、孫梁洲附近水域非法捕撈,何某煥負責駕船、控制發電機設備,孫某秋負責使用電舀子電魚、舀魚,被當場查獲非法捕撈漁獲物165.58斤。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何某煥、孫某秋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人連帶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何某煥、孫某秋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二人均系主犯;其非法捕撈行為損害作業范圍內環境公共利益,應當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何某煥、孫某秋拘役2個月,緩刑6個月,沒收電捕魚作案工具;責令其二人將4762元生態修復費用交付有關漁政部門購買幼魚,投放于案發水域。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洞庭湖水系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采用電捕魚非法作業方式,嚴重影響作業范圍內各類水生動物種群繁衍, 破壞洞庭湖和長江流域水生物資源和水生態環境。本案系洞庭湖環境資源法庭掛牌成立以來集中管轄審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人民法院在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將生態修復費用交付漁政部門,由漁政部門購買幼魚、代為履行“增殖放流”,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執行方式,有利于促進司法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聯動,確保受損水生生物資源和水生態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七、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九、陳某新、雷某華為實施電捕魚,共同出資購買電捕魚船舶1艘及相關設備,后李某九又邀約熊某孝入伙。此間,李某九邀約李某紅等人參加非法捕撈,按次給付參與捕撈費用。2018年4月10日至6月4日,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多次在長江枝江段禁漁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5376.6斤,變賣漁獲物得贓款25148元。經評估,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的非法捕撈行為造成成魚潛在損失量約7976斤,幼魚損失量約174萬尾。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九等8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李某九等8人投放成魚7976斤、幼魚174萬尾以修復生態。一審審理中,李某九等人的親屬代為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用于放流成魚、幼魚。

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長江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被告人李某九等人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非法捕撈行為破壞了長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應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個月不等,退繳違法所得;并就電捕魚水域放流成魚7976斤、幼魚174萬尾承擔連帶責任(已履行的放流部分予以扣減)。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中上游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所涉長江宜昌至枝江段,漁業資源豐富,是長江重要經濟魚類產卵場的主要分布江段。近年來“電毒炸”非法捕撈作業方式屢禁不止,導致該江段漁業資源不斷衰退。本案系目前為止該江段內抓獲的最大團伙電捕魚案件,人民法院對8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實刑,同時判令采用放流成魚和幼魚的方式對受損水體進行修復,并將生態修復義務履行情況納入量刑情節,展示了人民法院注重生態系統修復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安全。

  

八、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訴邢某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成在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自購漁船,行駛至上海市崇明區佘山島北面水域,拖網作業實施捕撈,捕獲疑似中華鱘活體一條及花鰱、鱸魚若干,后將上述漁獲物放入冰柜。經鑒定,確認該疑似中華鱘死亡個體為中華鱘,系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邢某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邢某成賠償損失4萬元,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邢某成非法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中華鱘,并致其死亡,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行為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尚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4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上海長江口中華鱘濕地自然保護區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華鱘是地球上現存的最古老脊椎動物之一,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上海長江口中華鱘濕地自然保護區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濕地之一,是中華鱘的重要棲息地。本案是長三角區域第一起非法獵捕、殺害中華鱘刑事案件,也是《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出臺之后首例涉及非法獵捕、殺害中華鱘的案件。本案判決對于保護、延續中華鱘自然種群,維護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九、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訴高某龍等10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高某龍等8人在高郵湖、邵伯湖禁漁期內,使用電瓶、逆變器、電漁網等工具,多次采用快艇拉網方式電捕魚,捕獲漁獲物1.3萬余斤。李某寬明知非法捕撈仍利用工作之便違規開閘。王某早明知系非法捕撈漁獲物仍予收購。高某龍、李某寬、王某早等10人因非法捕撈行為已被另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高某龍等10人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某龍等人作為電捕魚組織實施者,組織策劃或直接實施電捕行為,造成生態資源重大損害;李某寬作為協助者,其行為與生態資源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王某早作為收購者,與高某某形成固定的捕撈、銷售、收購鏈條,均應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高某龍等人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對非法捕撈、收購行為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直接漁業資源損失分別或者連帶承擔152.44萬元至3.95萬元不等的賠償責任,上述款項用于高郵湖、邵伯湖地區生態資源修復。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流域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從事或者協助非法捕撈、收購的全部當事人均課以法律責任,并在庭后開展增殖放流、集中銷毀電魚器具網具等多種活動,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懲非法捕撈、銷售、收購長江野生魚類黑色產業鏈條的決心,有助于營造全社會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十、“王家壩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6日夜,姚某在禁漁期間至重慶市酉陽縣酉酬鎮溪口村一組小地名“王家壩河”的天然河流,操作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電魚機非法捕撈野生魚,被當場查獲。經清點,姚某非法捕撈野生漁獲物共計330尾,總凈重10.2斤。后當地農業農村委員會與姚某就其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磋商,并達成賠償協議,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裁判結果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黔江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自行協商一致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賠償協議的法定條件,依法確認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賠償協議約定自覺履行賠償涉案生態環境損害7242元的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流域天然河流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本案中,賠償義務人因其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與其進行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確認。賠償義務人依據專家評估意見通過實施增殖放流的方式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履行情況作為后續刑事案件酌定從輕的量刑情節。本案拓展了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路徑,體現了生態優先、注重修復的環境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