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人無信則危,國無信則亂。誠實信用不但是商業道德準則,更是基本法律原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惡意違約、商業欺詐等現象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典型誠信案例,只在呼吁商事主體在從事商品生產和交易、合同簽訂和履行等經濟行為中,以誠實信用為基本準則,以對自己、對交易對方、對社會負責的態度,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案例一:【借據書寫不規范  舉證不能后果自擔】

  案情:張甲向包某借款80萬元,并立下借據,擔保人處有張乙簽字、某建設公司蓋章。次日,包某通過其銀行卡向張甲賬戶分兩次共轉賬80萬元。借款到期,張甲及擔保人拒還本息,因而成訟。張甲辯稱80萬元系其向包某出具案涉借據之前所借款項,并已償還51萬元,包某并未支付案涉借據中載明的款項。

  審理:法院認為,張甲就其與包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包某向其交付借款80萬元沒有異議,應予確認。某建設公司、張甲均反駁稱包某未交付案涉借據載明的80萬元借款,且包某交付的80萬元并非涉案借據載明的借款,但包某交付借款在出具借據次日,金額相同,張甲也并未陳述曾向包某出具了其他80萬元債權憑證,綜合以上因素,包某的陳述與其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高度蓋然性,足以證明其交付的80萬元即為涉案借據載明的借款。張甲提出其已歸還51萬元的,但未舉證證明,且也與一般的交易習慣不符,不予采信。遂判決張某償還包某借款80萬元,某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為了債權安全和實現便利,通過出具借據等書面憑證來固定和證明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除非有相反證據,借據即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當事人對己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張甲雖辯稱包某支付的80萬元非案涉借據載明的借款,且主張其已經歸還51萬元,但均無證據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案例二:【口頭約定不靠譜    不簽合同糾紛多】

  案情:經孫某聯系,某渣土公司租用姬某的挖掘機進行土方挖掘作業,總時長為62.5小時,并約定價格為240元/小時,租金合計15000元。因某渣土公司欠姬某租金10000元未付,姬某遂訴至法院。某渣土公司認為其與姬某不存在挖掘機租賃關系,姬某的挖掘機由被告孫某聯系,應由孫某承擔責任。經查,姬某與某渣土公司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姬某的挖掘機系孫某聯系,而孫某曾系某渣土公司的工作人員。

  審判:法院認為:案涉工地的土方工程由某渣土公司承包施工。雖姬某與某渣土公司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但從姬某的挖掘機在某渣土公司所承包的工地實際施工的行為,能夠認定姬某與某渣土公司之間存在挖掘機租賃關系。某渣土公司雖辯稱孫某亦是承包人,但并無證據加以證實,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證實孫某系代表某渣土公司聯系案涉土方工程建設事宜,因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某渣土公司承擔。遂判決:某渣土公司給付姬某租金10000元,并駁回姬某對孫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合同訂立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姬某與某渣土公司雖未訂立書面合同,但與孫某存在口頭約定,而孫某系代表某渣土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故應認定姬某與某渣土公司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某渣土公司以沒有書面合同而否認雙方的合同關系,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已嚴重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三:

  【買方:收貨要當心 不提異議直接使用視為驗收合格

  賣方:維修要及時 不解決質量問題無權要求質保金】

  案情:某賓館向某家具公司訂購家具,約定家具驗收合格后,付總貨款的90%,留10%質保金一年付清;家具質保貳年,終身維修。家具安裝完成后,某賓館即開始營業。后因家具質量問題,某賓館在質量保證期內向某家具公司提出,某家具公司維修后問題仍然存在。實際供應貨物總價款為17萬元,某賓館已付8萬元,尚欠某家具公司貨款9萬元未付。某賓館主張家具存在質量問題,拒付貨款,某家具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賓館支付全部余款。

  審理:法院認為,家具交付后,雖未經某賓館驗收,但其已經實際使用,應視為家具已經其驗收合格,某賓館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某賓館未舉證證明其在實際使用前提出質量異議,但因其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質量異議,則對于其提出質量問題,某家具公司應予以修理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雙方約定留10%質保金一年付清,現賓館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質量異議,而某家具公司至今未能解決質量問題,影響了家具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其無權向賓館主張支付質保金,其應在修理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再行主張支持質保金。遂判令:某賓館支付某家具公司貨款7.3萬元。

  評析:1、買賣合同當事人對于標的物的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將存在質量問題通知買受人。未通知出賣人且已將標的物投入使用的,應當視為驗收合格。2、在質量保證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之后,出賣人沒有及時解決質量問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和使用效果的,無權主張支持質量保證金。

  案例四:【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  禁止反悔】

  案情:泗洪縣法院判令某襪業公司、孫某共同償還朱某借款65萬元及利息,劉某、潘某、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后朱某申請法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朱某與某襪業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某襪業公司一次性給付朱某50萬元,剩余執行款項及利息,朱某放棄追究某襪業公司的責任。如某襪業公司后期又實際支付,朱某承擔賠償責任。某襪業公司如約給付朱某50萬元。后因擔保人潘某、王某履行了105600元執行款給付義務,并向泗洪縣法院提起擔保追償權訴訟,泗洪縣法院判決某襪業公司給付潘某、王某擔保款105600元。為此某襪業公司以和解協議為依據,要求朱某賠償損失,雙方因而成訟。

  審判:法院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系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該協議實質是對兩主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進行了分割,某襪業公司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了65萬元中的50萬元,并不損害案外人孫某的利益,且該50萬元已履行完畢,泗洪縣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已終結對某襪業公司的執行。因此朱某只能申請執行孫某以實現其剩余的債權。其次,雙方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已經預見到執行保證人可能產生向某襪業公司追償的法律后果并作出了約定。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朱某應按約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朱某給付某襪業公司損失108012元。

  點評:已履行完畢的執行和解協議具有消滅當事人之間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權利義務的效力。本案執行和解協議為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無欺詐、脅迫的情形,不違反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賦予其程序性效力。只要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主體按照協議將其義務履行完畢,應認定申請執行的權利人依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已全部實現,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權利人不得再對放棄的部分權利反悔。

  案例五:【無書面合同  或錢貨兩空

  交易要誠信  買貨當付款】

  案情:2012年期間,某醫藥公司向泗陽某醫院供應藥品,總價值73084元,并向泗陽某醫院開具了發票。后泗陽某醫院一直未支付貨款。某醫藥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泗陽某醫院支付藥款。

  審理:泗陽某醫院對雙方之間存在業務關系以及收到某醫藥公司開具的發票不予認可,但當時在泗陽某醫院任藥品科科長的丁某以及財務科的李某均陳述某醫藥公司與泗陽某醫院存在藥品業務關系和泗陽某醫院尚欠貨款的事實。法院限令泗陽某醫院提供單位賬冊,其未能提供。審理中,泗陽某醫院多次提出調解方案,并同意支付貨款45000元。法院認為,綜合某醫藥公司提供的發票、錄音資料以及丁某、李某的陳述,參照泗陽某醫院同意支付部分藥品費用的調解方案等證據,可以推定雙方之間存在買賣藥品合同關系并且泗陽某醫院尚欠貨款的事實。對于尚欠貨款數額,某醫藥公司提供有發票,原財務人員證實發票入泗陽某醫院單位賬目,而泗陽某醫院拒不向法庭提供單位相關賬冊資料,故泗陽某醫院應承擔不利后果。遂判決:泗陽某醫院支付某醫藥公司貨款73084元及利息。

  點評:1、違背誠信、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在當前買賣合同交易中屢見不鮮,尤其是在未訂立書面合同情形下。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應當倡導市場主體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2、訴訟參加人有責任如實向法庭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不利于己方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即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的主張成立。

  案例六:

  瑕疵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提供偽造假證據或被追究法律責任

  案情:宿遷某公司委托蘇州某公司進行某項目前期策劃工作,月服務費用10萬元。約定在全面負責策劃顧問過程中雙方需以書面形式溝通確認。后,蘇州某公司僅收到宿遷某公司支付的50萬元服務費用,余款多次催要未果,因而成訟。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蘇州某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如下瑕疵:一是已向宿遷某公司提供的服務成果采用電子文檔形式,而合同約定應采取書面形式;二是履約期內,蘇州某公司僅向宿遷某公司提供了部分服務。且其所舉證據《工作成果單》存在倒簽情形,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能證明其提供服務。宿遷某公司也存在相應的過錯,蘇州某公司提供的服務需要以宿遷某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為依據,涉案項目未按期進入銷售持續期,無法向蘇州某公司提供后期資料,從而影響蘇州某公司開展工作。綜合合同的履行瑕疵情況、過錯程度等相關因素,判令宿遷某公司向蘇州某公司支付75%的服務費用并承擔違約金。

  點評: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的、善意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實現合同簽訂的最終目的,實現共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誠實誠信善意履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論是權利的行使還是義務的履行都需要通過一定的形式、方法、途徑和手段,也必然有一定的載體將過程中的信息保存下來,這是合同活動的憑據,發生糾紛時就是證明自己履約、對方違約的證據,應當注意收集和保留。本案中,蘇州某公司提供存在倒簽日期情形的《工作成果單》,明顯有違誠實信用之嫌。

  案例七:

  違約方:違約由第三人引起也要擔責

  守約方:合理減損擴大財產不得追償

  案情:2013年4月27日,楊某將其所有的轎車交至某汽車公司處修理。某汽車公司維修工張某駕駛該轎車外出,與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王某受傷。案涉轎車被事故處理部門扣留。王某申請財產保全并依法提起訴訟。直至2013年7月28日,楊某方將涉案車輛取回。車輛被扣除期間,楊某為工作和生活需要,租賃車輛使用,支出租賃費18000元。楊某遂訴至法院。

  某汽車公司認為,楊某車輛損失是由案外人王某申請法院保全造成的,應由案外人賠償楊某損失,其公司與楊某的損失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賠償。楊某未提出保全異議,怠于維護其財產權利,擴大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審理:楊某將車輛送至某汽車公司處修理,雙方之間形成修理合同關系,某汽車公司作為修理人應當完成修理工作后及時將車輛交還楊某,其無法向楊某交還車輛,即構成對楊某的違約,至于無法交還車輛的原因是某汽車公司員工個人造成還是案外人王某申請法院保全造成,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均不影響某汽車公司作為修理合同的相對人,向楊某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楊某因其違約產生的租車費用損失。楊某采取租車這一替代性措施來減少因無法使用車輛產生的損失,是合理性的減損措施,但向法院申請保全異議則超出了要求其采取減損措施的合理范疇,保全期間的車輛損失不是楊春雷擴大的損失,不應由其承擔。遂判決:某汽車公司賠償楊某租車費用18000元。

  點評: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嚴格責任。只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違約產生的客觀原因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妨礙違約責任的構成。同時,守約方負有減損義務,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賠償。但是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才使得守約方要采取措施保護自身的利益,從誠信和公平原則出發,對守約方減損義務的確定,應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只須采取合理或適當的行為即可,不得對守約方苛以過重的義務。

  案例八:

  公司高管負有忠實義務

  競業禁止否則沒賺也賠

  案情:李某與丁某、郭某某設立某網絡公司,經營項目包括計算機網絡技術研發,計算機軟件開發、銷售等。因李某與丁某對公司的經營業務存在分歧,丁某又成立了某軟件公司,經營項目與某網絡公司相同。李某認為丁某違反了公司競業禁止規定,損害了某網絡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要求丁某停止侵害,不得經營同類業務,賠償損失33萬元,某軟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某軟件公司后主營業務凈利潤為負5000元。

  審判:公司高管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競業禁止。李某與丁某系某網絡公司的股東,均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丁某設立某軟件公司經營與某網絡公司相同的主營業務,其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公司高管人員的競業禁止規定,損害了某網絡公司及李某的合法權益。丁某自營與所任職公司的同類業務,客觀上使某網絡公司喪失了交易機會,即給某網絡公司造成了損失,酌定損失數額為10萬元。遂判決:丁某、某軟件公司不得經營與某網絡公司同類業務,共同賠付某網絡公司10萬元。

  點評:公司高管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因違反該義務所得收入應該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丁某經營的某軟件公司的凈利潤為負數,但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高管人員的忠實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賠償某網絡公司的損失。

  案例九:

  無證駕駛還“掉包” 惡意騙保不當賠

  案情:趙某為其所有的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葉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護欄損壞,交警部門認定葉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趙某花費修理費82600元、護欄損失4978元、護欄損失鑒定費200元,合計87778元。趙某遂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87778元。某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事實有誤,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應為李某,而李某無證駕駛,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審判: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一種,如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一致,應以法院查明的事實為準。本案中,法院經審查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駕駛員與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不一致,即事故發生時的駕駛為李某而非葉某,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掉包駕駛員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同時李某無證駕駛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在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原告進行明確說明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得以免責。遂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基于保險合同的特殊性,無論是訂立合同亦或是履行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最大限度的誠實守信。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惡意掉包駕駛員,企圖達到保險理賠條件、騙取保險金,其行為已經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偽造現場免責情形,其行為不應得到鼓勵,保險公司因此免責。

  案例十:

  賣方:不簽合同無公章  合法權益或落空

  賣方:用人用貨不認賬  違約失信應賠償

  案情:趙某向某紙業公司出售紙漿、提供勞務。某紙業公司向趙某出具收購單,載明收到趙某紙漿4256千克,價款為24578元。后,某紙業公司管理人員何某向趙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到趙某工資及原材料款共計壹萬元整(工資5000、原材料5000)。”此后,趙某索款未果,因而成訴。某紙業公司認可何某系其公司員工,但否認其為公司股東,其也無結算權限。

  審理:法院認為,何某在法院談話時陳述其系某紙業公司的股東和管理人員,并認可了趙某為某紙業公司提供勞務、供應原材料以及其出具欠條的事實,故對何某出具欠條的真實性應予確認。某紙業公司否認何某的身份,但并未舉證證明,從何某參與一審訴訟等事實可以確認其并非某紙業公司的一般員工,據此應認定何某與趙某結算并出具欠條的行為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后果應由某紙業公司承擔。趙某交付紙漿的地點在某紙業公司住所地,收購單系某紙業公司制作的格式憑證,收購單上載明的開票人于某為某紙業公司的員工,上述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能夠認定某紙業公司系涉案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遂判決某紙業公司給付趙某貨款、工資計34578元及利息。

  評析:1、合同是證明雙方交易關系存在、交易內容、違約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守約方主張權利的基礎,因此訂立完備、詳實的書面合同有利于防備交易相對方否認合同關系,有效降低訴訟風險。2、公章方是公司對外行為的終極憑證,無論是合同的簽訂還是履行,應要求對方加蓋公司公章,或者要求行為人提供公司授權委托手續,以免在發生糾紛時責任主體不明,以致合法權益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