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黎某訴三子女贍養案

案情簡介

原告黎某(84歲)有一子兩女。2017年11月,黎某與兒子在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贍養協議,約定由兒子提供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供黎某居住,水、電、物業等費用由黎某負擔,兒子每月支付贍養費400元,如黎某生病,小病費用自行負擔,住院產生的費用由兒子負擔,黎某百年后住房應歸還兒子。后因黎某高齡體弱多病,生活逐漸不能自理,無法獨自生活,由長女照顧。黎某不想連累子女,也不愿被子女輪流贍養,希望進養老機構頤養天年,由各子女分擔相關費用。因子女意見不一,原告黎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三子女平均分擔其到養老機構的生活費、護理費每月2400元。

黎某每月固定領取軍屬撫恤金、補貼等約800元,能維系用于購買藥品等固定支出。在庭審中,三子女對于母親黎某提出的當地養老院每月2000元費用和400元護理費用的標準均不持異議。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兒子同意原告去養老機構養老,愿意由三子女平均支付每月2400元的贍養費用,但原贍養協議約定的房屋的使用權應歸還兒子;長女愿意承擔任何贍養義務,但不同意兒子收回房屋,認為黎某不能自理后,養老機構將不予接收,故應保留黎某的居所。次女愿意承擔贍養義務,但不同意兒子收回房屋,稱該房屋實際歸母親所有。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各子女就贍養方式不能達成一致且輪流贍養明顯違背原告黎某意愿的情況下,對原告黎某選擇在養老機構安度晚年應予以尊重。鑒于三子女對于黎某主張的當地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均無異議,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三子女經濟條件不盡相同,各自亦有苦衷,兄姐妹之間本應團結和睦,互相協商,各盡其力,有所區分地承擔贍養義務。但法定的贍養義務不能免除,更不應附加條件,在法院多次調解各方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三被告依法應平均分擔。該院遂判決黎某的三子女自2019年6月開始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黎某贍養費800元(如黎某另產生醫療費用,對其不能自行負擔的部分,由三子女平均分擔)。

典型意義

贍養扶助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3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該法第15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當前我省大約有90%的老人由家庭自我照顧,7%的老人享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3%的老人享受養老機構養老。在選擇贍養方式的時候,應充分考慮老人的實際情況、切實需求和真實意愿。贍養費用應當結合當地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本案中,原告黎某已年至耄耋,本應居家頤養天年,享兒孫繞膝之樂。但在子女意見不能達成一致且輪流贍養明顯違背被贍養人黎某意愿的情況下,對其在養老機構安度晚年的選擇應予以尊重。

 

案例二

李某、周某訴李某某、陳某撤銷贈與案

案情簡介

李某(男)、周某(女)年近七旬,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7月,李某、周某的房屋拆遷獲得拆遷補償款合計100余萬元,可獲得三套拆遷安置房。李某、周某用拆遷款預存了三套房屋的購房款,在交款確認單中選擇將其中兩套較大房屋將來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另一套較小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辦理產權證。兒子李某某與兒媳陳某承諾對李某、周某的生老病死盡責。后李某、周某生病,李某某和陳某不履行贍養義務,不愿意給付醫療費。老兩口與兒子、兒媳多次溝通未果,經過長達一年的考慮,將李某某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兒子、兒媳兩套拆遷安置房的贈與。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贈與的房屋系李某、周某的房屋被拆遷選購的安置房,房款收據上雖寫李某某和陳某姓名,但并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李某某、陳某辯稱贈與已完成、李某某系唯一的兒子,故訴爭房屋應歸其所有,于法無據。現李某、周某要求撤銷贈與,系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遂判決撤銷李某、周某對李某某、陳某兩套拆遷安置房的贈與。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同時,《合同法》也賦予了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中,兩位老人將拆遷安置的兩套大房子贈與兒子、兒媳,本想“養兒防老”,然而兒子卻將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當然,不盡贍養義務,公然違背承諾對生病的老人置之不理,迫使老人無奈之下對簿公堂,起訴撤銷贈與。雖然起訴時已超過1年期間,但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也可以撤銷贈與。本案老人贈與兒子、兒媳拆遷安置房是不動產,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之前仍可以依法撤銷贈與。

 

案例三

王某解除收養關系案

案情簡介

王某(男)與張某(女)婚后一直未生育,于1975年收養了小王,視如己出,將其撫養成人。1990年,小王成家立業,小兩口踏實肯干,日子過得安穩,對養父母也算孝敬,關系一直不錯。看見兒子成家立業,王某夫妻非常欣喜,并感嘆“以后晚年生活有了保障”。2002年張某去世,王某一人生活。2005年王某的房子漏雨,向小王要1000元修屋,小王手頭緊不愿給,王某就商量賣掉小王的一棵樹,小王不同意,結果沒過幾天小王自己把樹賣了。雖然最后小王也給父親修好了房子,但因為這件事,父子倆心存芥蒂,當街發生爭吵。其后,兩人矛盾越積越深,逐漸斷了來往。王某表示:“我含辛茹苦將他養大,就因為一件小事,他和妻子對我不聞不問,親人處成仇人,我一個老頭孤苦伶仃,想死的心都有了。”2017年12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小王補償王某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6萬元,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費500元。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隔閡已經持續較長時間,小王對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顧,導致王某對其失去信任,雙方關系確已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收養關系名存實亡。現王某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小王有虐待、遺棄的行為,故對王某要求小王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小王仍應履行必要的贍養義務。遂判決解除王某與小王的收養關系,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費400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修正)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法第30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雖無血緣關系,但在養子女的成長過程中,養父母同樣付出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還有關愛。

法律上的收養關系可以劃上句號,但多年來的親情與恩情是無法割斷的,即便解除收養關系,養子女仍應抱有感恩之心,對含辛茹苦將其撫養長大的養父母盡到贍養之責,以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案例四

冷某訴某老年康復中心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冷某(女),1933年出生,患有老年骨質疏松癥。2017年入住老年康復中心,雙方簽訂了入住合同。2019年2月15日8時左右,冷某在其所入住的房間內摔倒,中心工作人員立即致電冷某在外地工作的兒子小王,小王于當天晚上來到康復中心將冷某送至醫院救治,冷某被診斷為骨折。冷某訴至法院,要求老年康復中心賠償七萬余元的損失。

訴訟中,小王稱中心工作人員聯系他時未將冷某的情況說清楚,只是說其腿疼,延誤了治療。既然花錢將老人安置在康復中心,康復中心就應該將老人照顧好,發生了傷害,康復中心應及時送醫。康復中心認為,冷某的跌倒是其自身身體原因所致,中心沒有過錯。冷某跌倒后,中心第一時間通知了家屬。若是特殊的心腦血管疾病,中心會直接撥打120送醫治療,其他情況是否送醫由家屬決定。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冷某的跌倒及產生的損失,主要是因為其自身身體原因所致。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老人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出現意外傷害事故,老年康復中心應及時通知家屬,同時盡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時聯系120急救車輛。老年康復中心在冷某家屬未立即到場的情況下,應及時將其送醫。故而酌情判決由老年康復中心承擔1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隨著老齡化態勢的加劇,老年群體的養老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當前,機構養老,即入住老年公寓、養老院、福利機構等成為重要的養老模式之一。一旦老年人在養老機構中遭遇人身傷害,家屬與養老機構都將矛頭直指對方,各執一詞。此類糾紛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雙方簽訂的入住合同對相關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沒有綜合考慮、對服務項目沒有詳細列明。二是老年人屬于高風險人群,生理、心理狀況特殊,發生摔傷、骨折、猝死等意外傷害事件的概率較高,養老機構的護理行為與老年人受傷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認定困難。三是部分養老機構在服務理念和行為上存在瑕疵。一些硬件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沒有考慮到老年人的安全需求,為意外的發生埋下了隱患;護理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護理水準不達標;對于突發情況缺少相應的緊急救助措施,不能及時通知家屬、及時送醫,以致延誤救治的最佳時期。

針對上述問題,一方面,養老機構自身應完善各項硬件設施,減少安全隱患,加強對護理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做好與老人及家屬的溝通工作。另一方面,相關部門應加強行業監管,建立科學規范的養老服務標準體系,提高養老服務行業的整體素質。與此同時,子女在為父母審慎選定養老機構后,應經常探望、關心老人,履行好法定的贍養義務。

 

案例五

周家四兄妹申請為母親指定監護人案

案情簡介

符某(女)與周某(男)婚后育有三子兩女,五個子女相繼成家立業。2001年,周某和長子先后去世,符某深受打擊,記憶力極度下降,經常出現丟三落四、走失迷路的狀況。其后,符某的老年癡呆癥日益嚴重,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符某被法院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符某系離休干部,有穩定的退休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等。因兄妹四人間的矛盾,符某的工資卡一直處于凍結狀態。符某組織關系所在單位多次調解,但兄妹四人始終各持己見,互不退讓,符某的監護人一直未能指定。2018年1月,兄妹四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為母親符某指定監護人。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患有老年癡呆,長期與保姆生活在老家,已經形成比較穩定的居住生活習慣。女兒周丁自身患有重疾,難以勝任監護人的職責。女兒周丙身處外地,無暇照顧母親的生活。周甲、周乙系被申請人之子,長期穩定生活在老家,對被申請人的照顧、看望均較為便利。在承辦法官耐心釋明后,二人均能深刻地認識到自身存在的過錯并出具書面悔過書。該院判決指定周甲、周乙為符某的監護人。判決后,承辦法官持續關注符某的生活狀況,兩位監護人定期報告監護情況。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31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確定監護人時,應從老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子女的監護能力和監護意愿,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子女擔任監護人。該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上門調查老人的情況,探詢老人的真切訴求,分別走訪老人的幾個子女,做思想工作,引導其將關注重心從老人的財產轉移到老人的身體健康和精神慰藉上來,以讓母親安享晚年。在多次調解無效后,從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及時判決,指定兩個兒子共同擔任老人的監護人。

判決后,法官的工作并未停止,而是繼續耐心細致地明理釋法、持續地跟蹤回訪,最終讓兄弟二人就共同監護母親達成了一致協議,讓周家子女間十多年的矛盾得到化解,使得符某的晚年生活有了很好的保障。

 

案例六

黃某詐騙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黃某組織多人,先以贈送雞蛋、枇杷膏等小禮品吸引老年人注意,然后以百元現金尾號抽獎、為攜帶一定金額現金的老年人發放鼓勵獎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攜帶大量現金參加其舉辦的“展銷會”“答謝會”。后黃某以老板、演員、星光大道評委等身份出場,夸大所銷售保健品功效,允諾購買多盒保健品贈送黃金項鏈再全額返現,使參會老年人產生可全額返現并獲贈禮品的錯誤認識。在高價銷售保健品得款后,黃某等人迅速從現場撤離。通過上述方式,黃某等人先后在常州、無錫、鎮江等地騙得192名老年人130余萬元。案發后,全部違法所得已退繳在案。

江陰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共同成立犯罪集團,多次騙取老年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江陰市人民法院根據黃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于2020年5月12日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一審宣判后,黃某服判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銷售保健品為幌子,專業化、集團化詐騙老年人錢財的典型案件。當前經濟社會飛速發展,各類新事物層出不窮,但老年人信息獲取渠道單一,對信息的分辨能力不足,往往難以識破各類新式騙局。一些犯罪分子抓住老人這一弱點,專門針對老人實施詐騙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黃某將犯罪行為設置為準備造勢和具體實施兩個階段,逐步引誘老年人步入其精心設計的騙局,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在司法機關嚴厲打擊詐騙犯罪、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老年人也需注意加強自身的信息識別能力,遇到與處分財物有關事項時,多與子女、有專業知識的親友或有關部門交流,避免誤入騙子圈套。

 

案例七

曹某某集資詐騙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曹某某先后成立并實際控制江蘇愛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華晚老齡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多家“愛晚系”公司,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額回報為誘餌,以簽訂“居家服務合同”“藝術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進行藝術品投資等為由,在江蘇、浙江、山東、安徽、天津等18個省、市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經審計,曹某某累計吸收公眾資金132.07億元,至案發時,造成55169名集資參與人共計46.98億余元本金未歸還。案發后,公安機關對“愛晚系”關聯公司,以及曹某某、徐某某二人名下資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經審計、評估,財產價值7.2億余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曹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曹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依法處置后,按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曹某某繼續退賠。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于財產刑的執行。一審宣判后,曹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養老服務”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犯罪騙取老年人財物的典型案件。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養老服務需求巨大且不斷增長。部分有養老服務需求的老年人閑散資金較多、投資渠道較少,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這一社會現狀,以“養老服務”為幌子,虛構投資、服務項目,招攬老年人投資,借此騙取錢財。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騙取錢財后并未投入實際生產經營活動,只是用后期集資參與人投入資金歸還前期集資本息,以此維系資金運轉,此種方式不可持續,必然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眾多老年人巨額財產損失。在此提醒尋求專業養老服務的老年人,要注意甄別擬投資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保衛好自己的養老錢。

 

案例八

苑某某、周某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情簡介

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苑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非正規渠道購買“無名藥粉”放至被告人周某某處代為保管,并讓周某某在其需要時幫助送貨。此后,苑某某將無名藥粉包裝成“特效風濕王”“咳喘凈”等主要向老年群體銷售,銷售金額7320元,案發時公安機關查扣尚未銷售假藥價值6833元。經鑒定,上述藥粉、膠囊中檢出醋酸潑尼松、布洛芬、吲哚美辛等成分。經南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無名藥粉”按假藥論處。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苑某某通過非正規渠道購進假藥并包裝銷售,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仍提供儲存場所及送貨幫助,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于2019年4月17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兩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被告人苑某某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人民幣21960元。被告人苑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南通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發出消費警示,提醒廣大消費者勿使用涉案假藥。一審宣判后,苑某某提出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準許其撤回上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針對老年病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典型案件。隨著年齡的增長,痛風、風濕、支氣管炎等慢性疾病困擾著部分老年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節省費用、急于治療的心理,有針對性地實施詐騙。

本案中,被告人將無名藥粉包裝成不同“藥品”,鼓吹宣傳治療效果,借此騙取錢財,嚴重損害老年人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應依法從嚴懲處。法院在從嚴懲處犯罪分子的同時,要求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發出消費警示,提醒廣大群眾勿使用涉案假藥,防止流入社會的藥品產生次生危害,最大程度上維護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案也再次提醒廣大老年人要提高防范意識,如有病癥應去正規醫療機構診斷治療,避免被不法分子詐騙錢財,甚至因此延誤病情。

 

案例九

劉某某等四人盜竊案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份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劉某某等四人合謀至江蘇省宿遷市、徐州市、安徽省蚌埠市等地鄉鎮集市,以借款買黃豆并支付較高好處費為誘餌搭訕老年人,待老年人準備好現金后借機與老年人攀談,趁對方心理防備降低用冥幣將現金掉包,共盜竊31名被害人27萬余元。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認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且為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予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多次竊取老年人財物,酌情從重處罰。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四被告人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將四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一審宣判后,劉某某等四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專門針對鄉鎮老年人實施侵財犯罪的典型案例。與城市老年人相比,鄉鎮、農村老年人存在文化知識缺乏、所處社會環境相對單一、對陌生人防備心理偏弱等特點,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對象。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專門至鄉鎮集市尋找老年人實施盜竊犯罪,雖然盜竊數額不大,但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鄉鎮農村老年人的生產、生活。在此也提醒廣大老年人要提高對陌生人的警惕,在熱心幫助他人的同時,也要注意保管個人財物,發現被盜竊、詐騙后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例十

周某甲故意傷害罪一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蘇州市吳江區某小區家里,因孩子學習問題和其母親被害人胡某某發生糾紛,后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其母親胡某某,致其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胡某某胸部損傷屬人體輕傷一級。歸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中,經承辦法官批評、勸說,被告人周某甲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母親懺悔,并保證以后不再對母親胡某某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25條規定,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但老年人面對來自子女的家庭暴力往往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甚至老年人自己也會顧念骨肉之情,選擇“打碎牙齒往肚里吞”。本案被告人周某甲的行為有違孝道,更觸犯刑法,不僅對辛苦拉扯自己長大、年老還在為自己奉獻的老母親不知感恩、心生怨懟,更因一點家庭瑣事就對年老體弱的老母親拳打腳踢,即使在母親一次次痛苦隱忍之后,變本加厲、毫無悔意,直至觸犯刑法。在審理中,承辦法官一方面譴責周某甲,讓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其行為依法懲處,另一方面也指導、安撫被害人胡某某,告訴她應當在遭遇家暴的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求助,一再姑息只會助長家暴者的氣焰,在此次事件之后,要調整情緒、妥善保障自己人身安全。

通過本案,再次引發人們對于家庭暴力這一社會問題的重視,老年人對子女的付出被子女無視和揮霍,甚至連人身安全都被子女隨意侵犯,這樣的事情實在令人痛心和憤怒。尊老敬老、孝順父母,這一傳統美德需要一再弘揚、不斷倡導,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希望天下老人都能被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