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周國偉犯販賣、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2009年間,被告人周國偉先后5次在江蘇省靖江市、四川省成都市向王波(另案處理)出售甲基苯丙胺計3052克,得款計人民幣861000元。分述如下:

  1、2009年春節前,被告人周國偉攜帶甲基苯丙胺約160克,從四川成都市乘車至江蘇省靖江市,在靖江汽車站附近的五洲賓館內以每克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向王波出售,得款計人民幣50000元。

  2、2009年2月23日,被告人周國偉在四川省成都市其租住屋內向王波出售甲基苯丙胺100克,得款計人民幣27000元。

  3、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周國偉在四川省成都市其租住屋內向王波出售甲基苯丙胺250克,得款計人民幣80000元。

  4、2009年6月4日,被告人周國偉在四川省成都市一客車內向王波出售甲基苯丙胺100余克,得款計人民幣31000元。

  5、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周國偉在四川省成都市其租住屋內向王波出售甲基苯丙胺2442克,得款計人民幣673000元。同年7月12日王波攜帶上述毒品從四川省成都市返回靖江市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判決結果: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周國偉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贓款人民幣861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泰州中院報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江蘇高院經復核后裁定同意泰州中院的一審判決,并將裁定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被告人周國偉的死刑裁定,并下發執行死刑命令。罪犯周國偉已被執行死刑。

  二、被告人王飛、譚紹全運輸毒品罪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飛指使被告人譚紹全幫助其從重慶市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南京市。當日13時許,王飛將譚紹全送至重慶市一長途汽車站,并把藏有毒品的音箱紙箱交給譚。譚紹全坐長途汽車于次日18時許抵南京市;王飛則于11月27日8時許從重慶市乘飛機至南京市。后二人按約定在南京市福建路“斯瑪特”賓館交接毒品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從譚隨身攜帶的紙箱內查獲紅色藥丸5袋、黃色晶體22袋、白色晶體4袋。2009年12月4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飛的重慶市暫住地(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建瑪特小區C座16-5室)查獲白色晶體2袋、紅色顆粒5袋。

  公安機關從譚紹全隨身攜帶的紙箱內查獲的5袋紅色藥丸凈重86.798克,22袋黃色晶體凈重964克,4袋白色晶體凈重126.62克,經鑒定: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別為8.08%、74.8%、70.4%。從王飛重慶市暫住地查獲的2袋白色晶體共凈重1.242克、5袋紅色顆粒共凈重1.732克,皆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判決結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王飛、譚紹全二人從重慶將毒品甲基苯丙胺運輸至南京,數量大,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均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譚紹全歸案后如實交待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王飛、譚紹全均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譚紹全實施了運輸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在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重要,不具有從屬性、輔助性,不能認定為從犯,但鑒于譚紹全確系受王飛雇傭而運輸毒品且有受女兒譚莉請求而為的被動因素,在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王飛在運輸毒品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且系累犯,罪行極其嚴重,不具備從輕處罰的情節,依法應予嚴懲。認定被告人王飛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被告人譚紹全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開庭審理后,確認一審認定事實,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被告人王飛的死刑裁定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被告人王飛的死刑裁定,并下發執行死刑命令。罪犯王飛已被執行死刑。

  三、被告人李國鎖、張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0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國鎖指使被告人張建在南京市建鄴區五洋大市場附近的肯德基快餐店內,向何婷婷(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約18克,得贓款人民幣6800元。

  2010年1月初,張建在南京市白下區四方新村小區附近,先后2次向竇世兵(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各約12.5克,共得贓款人民幣9000元。

  2010年1月,李國鎖、張建共同籌款欲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甲基苯丙胺運至江蘇省南京市。后兩人于當月23日從南京市乘飛機至成都市,入住成都市天湖賓館。次日,李在該賓館內從毒販袁波(另案處理)處購得大量甲基苯丙胺。當月25日,李國鎖安排張建攜帶所購毒品從成都市乘長途客車返回南京市。1月27日凌晨3時許,張建在南京市雨花臺區繞城公路鐵心橋服務區下車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其隨身攜帶的行李箱內查獲毒品3袋。隨后,公安機關又在李、張二人位于南京市白下區天壇村小區15幢三單元405室的暫住處查獲毒品。當日9時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在成都市天湖賓館將李國鎖抓獲。經鑒定:從張建行李箱內查獲的3袋白色晶體共凈重1285.5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9.6%;從李國鎖、張建位于南京市的暫住處查獲1袋紅色片劑凈重1.124克,3袋粉紅色晶體共凈重1.921克,2袋黃色粉末共凈重0.529克,2袋白色晶體凈重1.067克,燒杯內黃色晶體凈重40.714克,皆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判決結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李國鎖、張建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建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張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毒品犯罪行為,并檢舉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被告人李國鎖具體住處信息,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了被告人李國鎖,張建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但綜合被告人張建所犯罪行、具有累犯的法定從重情節,及其所檢舉相關信息對公安機關抓獲李國鎖所起協助作用的大小,不宜對其減輕處罰。認定被告人李國鎖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開庭審理后,確認一審認定事實,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被告人李國鎖的死刑裁定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被告人李國鎖的死刑裁定,并下發執行死刑命令。罪犯李國鎖已被執行死刑。

  四、被告人姚連生販賣、制造毒品,被告人林根、高建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2007年底,被告人姚連生為牟取暴利,去外地學習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方法。2008年7月間,姚連生為制造甲基苯丙胺,從湖北省武漢市等地購買鹽酸、乙醇、氫氧化鈉、酒石酸等化工原料及加熱套、攪拌器、分液漏斗、冷凝管等設備,利用學習來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在江蘇省灌云縣東辛農場西陬分場七十六管理區27號自己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2008年9月6日下午3時許,公安機關在姚連生的家中將其抓獲,并在姚連生家中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14360克(其中358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23%;148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0%;514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3.5%,335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0.089%;810克液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20%)、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狀顆粒2.91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98%)。

  2008年9月5日,被告人林根同姚連生取得聯系后,又聯系被告人高建并征得高建同意后一起從南京駕駛海馬牌轎車至姚連生家中,以每克220元的價格向姚連生購買甲基苯丙胺,欲運回南京市販賣,并談好等貨賣完后再付款給姚連生。2008年9月6日2時許,林根、高建二人在將甲基苯丙胺運回南京市途中,在灌云縣東辛農場西治安卡口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鑒定,查獲的4包白色晶狀顆粒重276.5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98%。

  判決結果: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姚連生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279.45克、液態甲基苯丙胺14360克,并將其中的276.54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販賣為目的,購買并運輸甲基苯丙胺276.54克回江蘇省南京市,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認定被告人姚連生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林根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被告人高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開庭審理查明,確認一審認定事實,做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被告人姚連生的死刑裁定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五、被告人鄒發剛販賣、運輸毒品,魏建海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春節前后至4、5月份期間,被告人魏建海在徐州市先后從張雷處購買75克冰毒并予以銷售。2009年6、7月份,被告人魏建海在徐州市從李旭陽處購買50克冰毒,并將部分冰毒予以銷售。2009年4、5月份,被告人魏建海從黃勇(另案處理)處購買300粒(27.45克)麻古。案發后,公安人員在魏建海居住的徐州市泉山區英南巷3-4-302室查獲剩余的紅色顆粒三包(9.7克)、粉紅色粉末一包(0.1克),經鑒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2009年8月9日晚,被告人魏建海在其居住的徐州市泉山區英南巷3-4-302室將從他人處購買的冰毒銷售給洪偉1克。案發后,公安人員在魏建海居住的徐州市泉山區英南巷3-4-302室查獲剩余的金黃色晶體7包(8.8克)、黃色晶體5包(3.7克),經鑒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2009年8月份,被告人鄒發剛經與原審被告人蔣毅電話聯系并談好價格后,將12包冰毒(每包44.6克)偽裝在“碎米芽菜”包裝袋內從四川省成都市托運至徐州市。8月9日晚,鄒發剛將其中10包冰毒帶到蔣毅居住的徐州市開明公寓1-2-301室進行交易,蔣毅電話聯系被告人魏建海前來購買。魏建海攜帶16萬元現金(其中含有魏建炳幫助籌集的3.9萬元)到蔣毅住處購買該10包冰毒(蔣毅賺取5000元差價)。蔣毅支付鄒發剛2.6萬元欲購買其余2包冰毒,后蔣毅、鄒發剛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在蔣毅居住的徐州市開明公寓1-2-301室查獲黃色晶體1包(1.9克),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后公安人員又到鄒發剛住宿的“小城故事”賓館316房間起獲2包冰毒(89.2克),經鑒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當晚魏建海將冰毒帶回徐州市泉山區英南巷3-4-302室的住處準備將部分銷售給他人,后在公安人員對其實施抓捕時,將部分冰毒傾倒在樓下或馬桶中。公安人員在魏建海的住處查獲黃色晶體2包(62.8克)、灰白色晶體1筒(42.6克)、白色晶體2包(0.5克),經鑒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判決結果: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魏建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鄒發剛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復核,裁定核準對被告人魏建海、鄒發剛的死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