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

  鎮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審查吳某危險廢物處置資格,將包裝物交給吳某清洗造成周邊環境污染。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關環境污染清理費用5萬元。經審理,原、被告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支付環境污染清理費用5萬元,檢察機關監督對上述費用的使用。

  【典型意義】

  這是我市法院開展環境資源案件“三審合一”以來審結的首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其意義在于:1、擁有危險廢物的企業擅自將危險廢物交由他人處置,對造成的污染應承擔環境治理和修復責任,對于規范危險廢物的源頭管理,預防環境污染具有重要意義;2、因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難以及時承擔環境治理民事責任,企業自愿先行承擔環境污染清理費用有助于環境的及時治理和修復,是恢復性司法在環保審判中的體現。

  “湘色滿園”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案

  【案情】

  張某經營的丹陽市某鎮湘色滿園飯店,在店招名稱、內部裝修、裝飾以及飯店海報、網頁、菜單、發票、訂餐名片上均突出使用“湘色滿園”標識,而原告江蘇多元公司是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審理中,被告張某抗辯其企業名稱權核準在前,構成在先權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7萬元,并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典型意義】

  “傍名牌”是生產經營中的“常見病”,遏制這種行為,是人民法院打擊侵權、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使命。注冊商標權(字號權)和企業名稱權均依法設制,各有其權利邊界。如果這兩種權利在作為指示服務來源的標識時發生了沖突,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禁止混淆以及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處理,即使享有在先權利也應在其權利邊界內依法合理使用,不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

  銀行卡被盜刷案

  【案情】

  2008年10月,趙某在某銀行句容支行營業部辦理一張借記卡并存入22萬元。辦卡后,趙曾向一陌生人透露過銀行卡信息,并曾按其電話指示在ATM機上進行過操作。次年2月,一自稱為“趙某”的人(公安機關尚未查明其身份),在該銀行句容支行某分理處辦理了消磁換卡業務。當日卡內10萬元在句容支行柜面被取走,同日,在玄武支行柜面又被支取8萬元。此后,卡內存款39800元被人分22次在自動柜員機上取走。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銀行句容支行和玄武支行賠償其損失,法院最終判某銀行句容支行、玄武支行分別賠償趙某存款本金損失13萬余元、1.6萬余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中,儲戶存在不當泄露銀行卡信息的行為。犯罪分子利用儲戶泄露的信息偽造了銀行卡和身份證,并藉此到銀行換取了一張新卡。對于因此產生的儲戶的損失,既有儲戶自身的責任,也有換卡銀行和辦理柜面取款的銀行的責任。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界定了各方的責任。本案警示儲戶要嚴格保管銀行卡信息,銀行也要履行審慎審查義務,確保銀行卡業務交易安全。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免賠

  【案情】

  高某駕車在243省道上搶道行駛,致同向行駛的蔣某因避讓將車駛入110縣道,與騎自行車的姚某發生碰撞并碾壓,致姚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高某駕車駛離現場,在被公安機關查獲后作虛假陳述,公安機關出示證據后才如實陳述。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蔣某承擔主要責任,高某承擔次要責任,姚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姚某家屬提起訴訟,要求責任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某駕駛的車輛投保了明確約定逃離事故現場行為屬于免責情形的商業三者險,故認定該保險公司不承擔該事故的商業三者險,依法判決其他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典型意義】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屬于交通違法行為。在無相反證據證實的情況下,由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肇事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造成嚴重后果,追究刑事責任。逃離是否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應當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商業三者險合同中明確約定。若保險合同明確約定逃離屬于免責情形,且在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明確或特別提示后,才能免除保險人責任。否則,保險人不能免責。

  金緣珠寶公司與劉女士財產損害賠償案

  【案情】

  劉女士到原告開設的鉆石柜臺選購手鐲時,不慎將標價38.8萬元的翡翠手鐲從手中滑出,墜落在地,局部出現明顯裂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法院認為原告未對經營場所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手鐲墜地受損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疏于注意和防范,對手鐲受損后果承擔次要責任。參照專業人士意見,酌情認定手鐲的損失金額為12.45萬元,最終判決劉女士賠償3.735萬元。

  【典型意義】

  作為珠寶經營者,不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還應當盡量避免消費者在選購、交易過程中因過失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本判決從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經營者不斷改善經營場所環境和服務質量的原則出發,綜合考量了整個交易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過錯情形,各自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酒托”詐騙案

  【案情】

  吳鵬進租用某歌廳五間包廂并先后糾約、指使他人以女性身份通過QQ、微信等聊天工具搭識男性網友,將男性網友的身份、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給楊某某等女青年。楊某某等則根據信息,以與網友見面、聊天、唱歌等方式誘騙男性網友至吳鵬進租用的歌廳包廂,由同伙冒充服務員,以廉價酒水勾兌冒充高檔紅酒,騙取蔡某某等人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吳鵬進等13人三年至七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酒吧和“酒托女”合謀設下騙局,牟取暴利。大多數受害者礙于顏面,很少選擇報警,致詐騙行為屢屢得逞。該案提醒網民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約見網友不要去很遠的地方;不要輕易接受對方指定的地點;發現上當受騙無法脫身應立即報警。

  用工業松香加工成“毒豬頭肉”案

  【案情】

  盧進租用民房作為“豬頭肉加工點”,雇傭人員用工業松香加熱的方式對生豬頭進行脫毛,并銷售加工后的豬頭肉、豬耳朵、豬舌頭等,銷售金額3萬余元。法院以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盧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

  【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盧進為謀取高額利潤,鋌而走險,觸犯法律。法院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剝奪其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對盧進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外,還對其開出33萬元的天價“罰單”。

  使用電熱水袋被燙傷案

  【案件裁判】

  沈某在使用慈溪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某款電熱水袋時,熱水袋發生破裂,造成燙傷,傷情鑒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產品存在缺陷是生產者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的前提。被告明知其生產的該款電熱水袋系電極式電熱水袋不符合國家標準,且重要說明也有一定瑕疵,應認定該產品存在缺陷。沈某的燙傷與產品存在因果關系,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9.6萬余元。

  【典型意義】

  電熱水袋是消費者常用的取暖用品,少數不良廠商為低價吸引消費者,常常視國家禁止性規定于不顧,不合理地降低成本,造成傷害消費者的事件經常發生。本案中造成消費者傷害的“元兇”是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電極式熱水袋,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本案的處理在一定范圍內教育了消費者應該如何選擇電熱水袋產品,同時也打擊了不法廠商的不誠信行為。

  企業開辦者抽逃注冊資本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案情】2011年7月,第三人李某、孟某、景某以貨幣方式共同出資500萬元(實收資本100萬元),設立陜西某新能源工程公司;同年8月,三人又以貨幣方式共同出資,將注冊資本增資至5000萬元。同年9月2日,三人以貨幣4900萬元存入驗資賬戶通過驗資,又于當日將增資的4900萬元全部轉出驗資賬戶。法院經審查認定了該三人系被執行人陜西某新能源工程公司的開辦單位,且開辦時存在于2011年9月2日驗資后,當日即抽逃4900萬元注冊資本的事實,裁定追加第三人李某、孟某、景某為被執行人,三人應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這種情況屬于執行承擔,所謂執行承擔是指在執行中,由于執行中的事實出現,被執行人的義務,應由與被執行人有一定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的一種制度。

  自助游客在景區摔傷索賠案

  【案情】

  王某在茅山風景區游玩,準備經金牛嶺索道臺階前往平臺觀景,下臺階時不慎摔倒致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王某跌倒的臺階系金壇索道公司維護管理,臺階踏步寬度不足0.3 m,高度有部分大于0.15 m ,不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關于公共建筑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及高度的有關規定。法院審理后判決金壇索道公司賠償王某各項損失4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王某在自助游過程中,因自身不慎從景區臺階上跌倒導致的傷害事故。《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摔傷的臺階設計不符合有關規定,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且未設置警示標志,索道公司作為事發臺階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王某自身的不慎和疏忽是造成其摔傷的直接原因,對損害后果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