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臺市海瀾服飾有限公司、葉禮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以僅發給職工生活費的方式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工資,法定代表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該單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案情摘要】

  被告單位東臺市海瀾服飾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葉禮明,主要經營服裝、床上用品制造和加工。經被告人葉禮明決定,東臺市海瀾服飾有限公司每月僅發給職工生活費500元至2000元,而未按規定及時發放職工工資。2012年2月至12月間,先后拖欠周春鳳等176名職工工資合計人民幣3203977.62元。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葉禮明在明知自己逃匿可能會造成公司停產,職工工資無法發放的情況下,為逃避債務,從東臺銀河線廠取走南通德福時裝有限公司支付給被告單位的40萬元加工費,并攜部分款項逃往外地。多名職工到東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反映公司欠薪情況,到政府上訪討要工資。2012年12月31日,東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發出限期改正指令書,但被告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仍未全部支付職工工資。2013年6月被告人葉禮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理由】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東臺市海瀾服飾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葉禮明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行為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葉禮明歸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4年11月判處被告單位東臺市海瀾服飾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葉禮明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常州巨茂車業有限公司、周瑞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單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案情摘要】

  2011年,被告人周瑞良在常州市鐘樓經濟開發區楓林路58號經營常州巨茂車業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周瑞良因經營不善,為逃避支付工人工資,離開公司藏匿,拒不支付該公司26名工人的工資共計人民幣510771元。后經常州市鐘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裁判理由】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常州巨茂車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瑞良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周瑞良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常州巨茂車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瑞良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4年7月判處被告單位常州巨茂車業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周瑞良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劉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裁判要旨】

  承包人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且在取得工程款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情摘要】

  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劉偉在承建泗洪縣青陽鎮蘆溝新苑安置小區35、36號樓期間,拖欠100余名工人工資38萬余元。2012年11月9日,泗洪縣青陽鎮人民政府按合同約定支付給被告人劉偉工程款114萬元,被告人劉偉于2012年11月11日攜帶該工程款逃跑,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工人多次聚集到蘆溝新苑安置小區討要工資,致使工程數次停工。2013年1月28日,青陽鎮人民政府出面支付了100余名工人工資共計30余萬元。2013年2月2日,泗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被告人劉偉仍未支付。另查明,被告人劉偉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偉在提起公訴前將所拖欠的工人工資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償還所欠工人工資。

  【裁判理由】

  泗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偉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劉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偉在提起公訴前將所拖欠的工人工資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償還所欠工人工資,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2014年11月判處被告人劉偉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文世兵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法定代表人采用夜間變賣設備的方式轉移財產,之后逃匿,以此逃避支付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案情摘要】

  被告單位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后由于經營不善,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文世兵于2013年10月27日夜,采用變賣生產設備、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17名工人的工資共計人民幣82437元。上述拖欠工資經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仍未支付。案發后,被告人文世兵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案發后,被告單位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潘飛5000元,支付楊端嬌2000元。

  【裁判理由】

  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文世兵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被告人文世兵系被告單位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被告單位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均系自首。被告人文世兵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對此,對被告單位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4年10月30日判處被告單位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文世兵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責令被告單位太倉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退出職工工資款計人民幣75437元,發還上述17名職工。

  五、王本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裁判要旨】

  行為人以拖延時間、預發生活費等方式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情摘要】

  2013年3月至10月間,被告人王本林在常熟市虞山鎮環湖西103號經營個體服裝作坊期間,多次采用拖延時間、預發生活費等方式拖欠王璐、古朝偉、王正梅等25名云南籍工人工資,并于2013年10月中旬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常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2014年3月4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辛莊鎮泰諾賓館305房間內將被告人王本林抓獲。經訊問,被告人王本林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本林家屬與工人代表達成協議,共支付25名云南籍工人工資人民幣178000元、賠償費用人民幣52000元。

  【裁判理由】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本林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王本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本林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本林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根據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2014年7月25日判處被告人王本林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六、陳沿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裁判要旨】

  個人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為單位招募工人,單位向其統一結算工人工資后,其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情摘要】

  2013年5月,無錫九州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公司)與被告人陳沿飛達成相關協議,雙方約定由陳沿飛為九州公司招募工人,九州公司根據工人的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向陳沿飛統一結算工人工資后由陳沿飛分別向各工人發放工資,九州公司另根據陳沿飛所招募的工人人數向陳沿飛支付一定報酬,陳沿飛需對其所招募的工人的工作進行全面負責。2013年5月至10月間,被告人陳沿飛陸續為九州公司招募了70余名工人進行服裝加工生產,并全面負責其所招募工人的上下班接送、工時計算、工作管理及工資發放等。

  2013年10月中旬,九州公司因故停業,拖欠被告人陳沿飛及陳沿飛所招募的工人2013年9月、10月工資、報酬約人民幣(下同)40萬元。2013年9月底至2014年1月16日,九州公司陸續向被告人陳沿飛支付工資報酬款18萬余元,期間,陳沿飛向部分工人預支工資3萬余元。經工人多次催討并經相關政府部門協調后,九州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晚向被告人陳沿飛結算工資報酬款20萬元,余款1.9萬元約定次日結算給陳沿飛,當晚,陳沿飛在沒有向工人支付任何工資款的情況下攜款逃離無錫,后逃匿至安徽老家,并更換了手機號碼。

  2014年1月21日,無錫市錫山區勞動監察大隊向被告人陳沿飛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并張貼于九州公司大門,同時將指令書以掛號信的形式郵寄至陳沿飛戶籍所在地,均未有回復,陳沿飛仍未支付工人工資。2014年2月17日,公安機關在安徽省太和縣一酒店內將被告人陳沿飛抓獲。歸案后,陳沿飛如實供述了自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2014年4月,被告人陳沿飛的家屬代其支付了全部涉案工人勞動報酬。

  【裁判理由】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沿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陳沿飛在偵查階段雖不是主動投案,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破后,被告人陳沿飛的家屬已代為支付全部工人勞動報酬,可對陳沿飛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4年9月10日判處被告人陳沿飛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