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如何處理好未成年人撫養教育、婦女權益保障、老年人贍養等婚姻家庭問題既是對家事審判工作提出的挑戰,也是契合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課題。近年來,江蘇法院家事案件保持高位運行,平均每年均在10萬件以上。2018年度,江蘇法院新收一審家事案件111325件,審結103121件,同比分別下降10.1%和10.3%,首次出現下降態勢。

值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省法院、省婦聯共同發布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過司法裁判的示范與引領功能,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多年來,全省各級婦聯積極助力家事審判改革,通過參與家事案件調查、調解、陪審等方式,為促進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案結事了人和作出積極貢獻。各級法院嚴格按照習總書記“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指示,致力于推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向縱深發展,總結工作、深化部署、密切協作、凝聚合力,努力開創全省家事審判事業新局面,取得了豐碩成果。

 

“三員”助力斷家務   群策群力化糾紛

 

【案情】

王某(男)與李某(女)經人介紹后相識相戀,1998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王某分別于2010年、2012年、2014年多次起訴離婚,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2017年,王某以感情不和為由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李某仍堅決不同意離婚。李某常年患病,身體狀況差且情緒偏激,多次割腕或喝農藥自殺未遂。王某因法院多次判決不準許離婚,成為“上訪戶”,雙方矛盾激化,不可調和。

為啃下這個歷時長久、矛盾尖銳的“骨頭”案,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邀請“三員”介入案件審理工作。庭前,家事調查員走訪當事人及相關親屬,出具《家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和《家事案件調查表》,幫助承辦法官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夫妻關系、子女撫養和家庭矛盾始源,打好“陣前戰”。調解過程中,家事調解員和心理疏導員齊上陣,利用各自的專業特長對雙方耐心勸解疏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經過五個小時的艱苦努力,最終案件順利調解,李某同意離婚,王某給予經濟補償并兌現補償款。結案后,心理疏導員繼續跟進,幫助李某走出心理困境,以更積極樂觀的心態迎接新生活。考慮到李某經濟較困難,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聯合婦聯、民政等相關部門,幫助李某申請了低保。

【點評】

在為期兩年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中,江蘇各地法院逐步建立起家事調查員、家事調解員、心理疏導員為一體的“三員”機制,不斷提高家事審判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水平,探索家事糾紛的專業化、社會化和人性化解決方式,以有效的社會合力切實妥善化解家事糾紛。兩年多來,“三員”逐步成為家事法官輔助辦案的有力助手,成為家事矛盾糾紛化解的重要力量。充分利用“編外軍”特長優勢和專業素養,深度參與案件審理和調解工作,使得家事法官不再是“孤軍作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功效落實到個案審理和判后延伸服務中,大大拓展了家事審判治愈職能的發揮,真正做到情理法兼容,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離婚后遭受前夫家暴   人身安全保護令“隔離傷害”

【案情】

顏某(男)與周某(女)經調解離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隨周某生活。然而每當顏某心情不好的時候,便不管不顧地到前妻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前妻和三個孩子,不僅干擾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還給她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周某多次報警,然而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們只能管得了當時,過不了幾日,顏某依就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連女方的親友都躲不過。周某無奈之下帶著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顏某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遂作出裁定:1、禁止顏某對周某及三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顏某騷擾、跟蹤、接觸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點評】

家庭暴力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懲罰施暴者、保護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為使正遭受或面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本案系一起針對“離婚后家暴”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該法附則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三周年以來,江蘇法院共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973份,有力維護了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各地法院聯合婦聯、公安等相關部門,設立反家暴社會庇護點、反家暴救助金,不斷開辟家暴救助綠色通道,第一時間為受害人撐起“保護傘”。《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還首次創設家暴強制報告制度。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均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反家暴已經不是“家務事”,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為逃避債務協議離婚   財產分割約定被判無效

 

【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間,葛某因經營需要多次向俞某借款,姜某予以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因葛某、姜某經多次催要拒不歸還借款,俞某遂于2017年10月向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葛某和姜某歸還借款本息。姜某知悉后,因其與妻子范某系事實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俞某起訴還款的當日與妻子范某補領了結婚證,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雙方所有的房屋、車輛等財產均歸范某所有。俞某得知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姜某與范某的財產分割約定無效。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夫妻惡意串通,試圖通過協議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造成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據此,法院認定姜某與范某協議離婚時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俞某與葛某、姜某的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姜某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清償責任。

【點評】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應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為前提。夫妻雙方通過離婚惡意串通,約定將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債務,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對債務人以離婚財產分割為名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一旦知曉,可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

 

丈夫出軌贈與“第三者”財物   法院判決贈與無效

 

【案情】

朱某(女)與陸某(男)于2005年登記結婚。在結婚十周年之際,朱某發現丈夫與李某有婚外情。由于工作原因,陸某經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與客戶應酬。在娛樂場所的一次觥籌交錯之間,陸某與還未滿20歲的李某結識,迅速發展為情人關系并同居。2015年1月,李某與陸某生育一子。同年9月,陸某部分出資20萬元為李某在蘇州高新區購入一套價值75萬元的商品房。其后,陸某又出資30萬元為李某購買了一輛轎車。朱某得知實情后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50萬元。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與陸某未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特別約定,因此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處理權。陸某向李某贈與的購房款20萬元以及購車款3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陸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其行為應屬無效。遂判決李某向朱某返還50萬元。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相較于法律對未婚同居的消極態度,婚外同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權力在一定情形下的必要干預將體現法律和社會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價值評價,是法律和社會的必然要求。夫妻共有為典型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配偶一方的共同財產權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贈與人的贈與行為損害了配偶一方的財產權益,配偶一方以贈與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應當予以支持。作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亦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在物欲橫流的時代,每個人都應秉持健康的婚戀觀和金錢觀,潔身自好,自力更生,無愧于家庭和社會。

 

夫妻一方私下大額舉債   夫妻共債與否有新規

 

【案情】

2014年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歸還借款800萬元及利息,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歸還借款800萬元及利息。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王某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執行未果。2018年,李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徐某歸還上述借款,理由為王某結欠借款及法院判決時間均在王某、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徐某辯稱,其與王某自90年代后期以來一直分居,且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不在太倉居住,對于王某來太倉開辦甲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不知情,李某出借給王某的借款均直接支付給了王某、甲公司及公司財務人員,其未在借條上簽字,亦未參與公司經營,不知曉借款的事情;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借款后并未共同購房或有其他添置,王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李某主張的借款800萬元及利息顯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正常水平。其二,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李某并未舉證證明。第三,徐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見徐某和王某夫妻關系確有不睦。結合法院審核的徐某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基本經濟情況,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在夫妻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的情形下,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債權人要加強事前風險防范,以更謹慎的態度進行經濟交往,盡量以“共債共簽”的行為模式出借款項,尤其是涉及大額債務時,要對債務性質加強識別,減少交易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丈夫生前貸款用于“家裝”   妻子舉證排除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

2015年5月,邵某(男)與昆山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向銀行借款10萬元,貸款用途為“家庭裝修”。2016年10月,邵某自殺身亡。銀行認為,邵某當初的貸款用途為“家庭裝修”,很顯然資金是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特征,遂將邵某妻子王某、兒子小邵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擔這筆“夫妻共同債務”,小邵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小邵對此不予認可,并提供了兩份殘疾證,證實邵某手掌有殘疾,王某則是智力殘疾三級,銀行發放貸款時未盡到審核義務,將貸款發放給沒有償還能力的人。同時,小邵當庭提交了邵某生前手機的微信記錄,證明邵某生前一直從事賭博、放貸的事實,甚至開立虛假工資證明去銀行和小貸公司貸款,手機里更有各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催款信息,數額高達近百萬元。微信中還留有一份電子遺書,遺書中說明了所有債務均是其個人行為。小邵、王某據此認為,銀行起訴的這筆10萬元借款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與邵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銀行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邵某歸還所欠全部借款本息。王某系智力殘障人士,實際無法得知邵某的借款情況,也無證據證明案涉款項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結合小邵的當庭陳述及其提供的相關微信記錄,對于邵某的10萬元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遂判決因債務人邵某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王某、小邵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點評】

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夫妻有無舉債合意及夫妻是否分享債務利益兩個方面判斷。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雖然將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配偶能夠舉證證明債務確非基于夫妻合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仍應將其排除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或是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邵某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10萬元用于“家庭裝修”,看似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結合小邵舉證的聊天記錄、手機信息、電子遺書等證據,該借款實際被用于邵某放貸、賭博等個人揮霍行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結合王某的個人情況,其對債務極可能并不知情,故該10萬元借款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父母監護不力   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案情】

吳某(男)與謝某(女)于2006年登記結婚,生育吳甲(男和吳乙(女)。吳甲和吳乙自出生后即跟隨祖父母生活。吳某和謝某于2018年1月協議離婚,子女均歸吳某撫養。2018年2月,吳某因與前妻感情問題,在小區車庫內縱火,除自身受損害外,亦致吳甲和吳乙嚴重燒傷。住院治療期間,吳某的父親吳大某悉心照顧孫子女并承擔了所有醫療費用。2018年5月,吳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現羈押于看守所。謝某在子女住院治療期間未進行探視,也未支付任何醫療費用,至今音信全無。吳大某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吳某、謝某的監護權并指定吳大某為吳甲和吳乙的監護人。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起訴。

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本案中,吳某的惡劣行為嚴重侵害了兩子女的合法權益,給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傷害。母親謝某致兩子女于不顧,音信全無。吳大某系吳甲、吳乙的祖父,且已實際履行了監護職責,考慮到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長,法院判決撤銷吳某、謝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吳大某為吳甲、吳乙的監護人。

【點評】

監護權的設定旨在為尚處于弱勢的被監護人指定“保護人”,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個人和組織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變更監護人。法律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司法及時發揮防線作用,更需要全社會協同發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權益保障體系,讓未成年人在更安全、更健康、更溫暖的環境中茁壯成長。

 

夫妻離婚后做試管嬰兒成功   孩子權利受法律保護

 

【案情】

王某(男)與陸某(女)于2006年登記結婚。陸某因輸卵管問題久未生育,后切除了雙側輸卵管。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過幾次試管嬰兒治療均未能成功懷孕。2012年雙方協議離婚。其后,雙方仍想共同生育子女,遂以夫妻名義到上海某遺傳與不育診療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繼續進行試管嬰兒治療。2013年2月,陸某成功懷孕并生育一子王某某。王某某在近100天時,王某將其從陸某處帶回進行撫養。2017年3月,陸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況下將正在幼兒園上學的王某某帶走,雙方為王某某的撫養問題發生糾紛,王某訴至法院。審理中,雙方均稱自己有撫養能力,王某稱有自己的公司,在上海和蘇州有自己的房子,陸某稱自己有固定住處,月收入4000元。此外,王某于2014年7月與付某再婚并又生育一子,后因雙方相處不睦離婚。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雖系王某與陸某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適用婚姻法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雙方均要求撫養王某某,因陸某現已切除輸卵管,無法正常懷孕生育,且又無其他子女,而王某已與他人生育子女,故應優先考慮由陸某撫養較為適宜。遂判決王某某由陸某撫養。

【點評】

婚生子與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權利。試管嬰兒與普通嬰兒亦無差別,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從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出發,判決孩子歸已喪失生育能力的陸某撫養,不失為一份“有溫度的判決”。當然,撫養權的具體歸屬并不影響男方探視權的行使和對子女的關愛,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依舊是父母共同的孩子。離婚后的雙方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妥善處理好子女撫養、探視及相關問題,盡可能為孩子的成長、學習創造更為有利的環境。

 

收養關系解除   贍養義務仍應承擔

 

【案情】

王某(男)與張某(女)婚后一直未生育,于1975年收養了剛出生的小王,視如己出,將其撫養成人。1990年,小王成家立業,小兩口踏實肯干,日子過得安穩,對養父母也算孝敬,關系一直不錯。看見兒子成家立業,王某夫妻非常欣喜,并感嘆“以后晚年生活有了保障”。2002年張某去世,王某一人生活。2005年,王某的房子漏雨,向小王要1000元修屋,小王手頭緊不愿給,王某就商量賣掉小王的一棵樹,小王不同意,結果沒過幾天小王自己把樹賣了。雖然最后小王也給父親修好了房子,但因為這件事,父子倆心存芥蒂,當街發生爭吵。其后,兩人矛盾越積越深,逐漸斷了來往。王某表示:“我含辛茹苦將他養大,就因為一件小事,他和妻子對我不聞不問,親人處成仇人,我一個老頭孤苦伶仃,想死的心都有了。”2017年12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小王補償王某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6萬元,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費500元。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隔閡已經持續較長時間,小王對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顧,導致王某對其失去信任,雙方關系確已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收養關系名存實亡。現王某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小王有虐待、遺棄的行為,故對王某要求小王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小王仍應履行必要的贍養義務。遂判決解除王某與小王的收養關系,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費400元。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雖無血緣關系,但在養子女的成長過程中,養父母同樣付出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還有關愛。法律上的收養關系可以劃上句號,但多年來的親情與恩情是無法割斷的,即便解除收養關系,養子女仍應抱有感恩之心,對含辛茹苦將其撫養長大的養父母盡到贍養之責,以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出走”妻子主張繼承丈夫遺產   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

 

【案情】

周某(女)與蔡某(男)于1987年共同生活,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0年,周某獨自帶蔡甲離開宿遷到安徽生活至今。2016年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周某、蔡甲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蔡某的遺產。蔡乙認為周某自2000年就獨自帶蔡甲出走,未與蔡某、蔡乙共同生活。后周某與案外人王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生育子女。即便認定周某與蔡某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周某離家以及重組家庭的行為已經充分表明其放棄了與蔡某的婚姻和家庭,對蔡某未盡到扶養義務,故不應分得蔡某的遺產。蔡甲與蔡某長期未共同生活,未盡到子女義務,應分得較少的份額。一審法院經審理后針對蔡某的遺產酌定周某分得20%,蔡甲分得30%,蔡乙分得50%。

蔡乙不服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與蔡某系事實婚姻關系,周某作為蔡某的配偶,本應依法享有繼承權。但是,周某帶著蔡甲離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去世才回來,蔡某獨自撫養蔡乙直至其成年。周某作為妻子,作為母親,未盡到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亦未對蔡乙盡到撫養照顧義務,對家庭更無任何貢獻。周某在離家期間還與他人長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給蔡某和蔡乙精神上造成嚴重的傷害,其行為系長期遺棄被繼承人及家庭。同時,周某回來后不久即因財產分割問題與蔡乙產生糾紛,其回來的目的并非為了與家庭成員團聚和履行家庭義務。故綜合考慮以上情節,法院判定周某無權繼承蔡某的遺產。蔡甲在年幼時被母親周某帶離家庭,未能與父親共同生活,主觀上并無過錯。但是,鑒于蔡甲在其成年后未對父親和弟弟盡到陪伴照顧義務,應適當降低其遺產繼承比例,酌定蔡甲與蔡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的遺產。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

【點評】

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夫妻一方在取得配偶繼承權的同時,亦應與配偶相互扶助,盡到對子女、對家庭的撫養、照料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本案中,周某離家出走十六年,存在遺棄配偶與兒子的情形,未盡到為人妻、為人母的責任,并在出走期間與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亦背離了夫妻忠實義務。蔡某生前周某未盡義務,蔡某死后周某卻要繼承蔡某的遺產,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張均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