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遵守訴訟秩序,尊重法官權益,事關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自2016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設立“2.26江蘇法官權益保障日”以來,江蘇各級法院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精神,在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和維護司法權威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決定繼續發布第五批“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權益”典型案例。

從本期收集、發布的典型案例情況來看,直接暴力攻擊、傷害法官的案例較以往有所減少,但以各種方式辱罵、誹謗、威脅法官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必須依法予以懲處。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持續發布“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權益” 典型案例的重要意義在于,讓社會公眾普遍知曉妨礙司法、侵害法官權益行為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后果,促進全社會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進一步推動形成自覺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良好社會氛圍,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法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職能作用。

 

案例一、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宋某雨暴力抗法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上午,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人員一行5人在執行過程中,因案件利害關系人宋某與申請執行人倪某發生爭執,宋某情緒激動揮拳毆打倪某,在勸阻無效后,執行法官與法警上前將宋某控制。站在一旁的宋某的兒子宋某雨見其父被執行人員控制、心生怨恨,沖上前抓起執行人員劉法官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揚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為避免宋某雨受到刺激再次傷人,帶隊趕往現場的執行局領導不顧危險上前安撫宋某雨情緒,向宋某雨釋明相關法律。然而,宋某雨不但不聽勸告,反而變本加厲,繼續煽動親友阻撓執行,并將執行人員汪某某手臂抓傷,還對執行局領導噴了一臉口水。宋某、宋某雨父子被強制帶回法院。經查,宋某雨確于2016年10月被診斷為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并在接受相關治療中。

處理結果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對宋某、宋某雨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同時,將明知自己攜帶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傷、抓傷執行人員的宋某雨,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南京雨花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雨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執行工作是體現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環節。切實解決執行難是人民法院不懈的追求。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甚至出現對司法人員的暴力、侮辱、誹謗等行為,這些行為傷害的不僅是法官本人,更是對法律尊嚴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釁。本案中,宋某雨在明知自身攜帶艾滋病病毒的情況下,仍故意咬傷、抓傷執行人員,威脅法官的生命安全,已經構成嚴重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將宋某雨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向社會昭示法律在保護守法、誠信公民的同時,對于不守信用、抗拒執行、公然威脅法官、挑戰司法權威且觸犯刑律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絕不姑息。

 

案例二、張某某刺傷執行法警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1日早上6時許,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找到被執行人張某某,依法執行生效判決。當執行人員表明身份后,張某某拒不配合并逃跑,參與執行的法警試圖控制住張某某,張某某手持剪刀刺傷法警柏某某右大臂,后被執行人員和法警扭送至公安機關。經鑒定,法警柏某某屬輕微傷。案發后,張某某賠償柏某某損失,取得柏某某的諒解。

處理結果

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張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鑒于張某某已經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權力,強制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內容的一項司法活動。任何試圖挑釁司法權威,傷害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均應當受到嚴懲。本案中,法院依法辦理執行案件,張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為逃避義務、伺機逃跑,并刺傷執行干警,屬于“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當然,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也應充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案發后能積極履行判決、認罪認罰悔罪的當事人,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以依法作出緩刑的判決。

 

案例三、連云港市某商貿公司及韓某某侮辱攻擊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9日,灌南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連云港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訴王某某、張某某合同糾紛一案。2019年7月10日,該公司向法院提交回避申請書。該申請書多處寫有侮辱、攻擊承辦法官的文字。灌南縣人民法院在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某談話過程中,韓某某表示申請書內容系其本人所寫,但拒絕承認其有不當言辭,也拒絕改正。

處理結果

灌南縣人民法院經依法調查核實,認定連云港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韓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當事法官的侮辱和誹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決定對連云港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并對其法定代表人韓某某處以拘留十五日的決定。

典型意義

近年來,惡意侮辱、誹謗法官的行為層出不窮,形式、載體多樣,既有通過微博、微信、QQ等即時通訊載體,也有當面侮辱、口出穢語等,更有甚者在上訴狀、答辯狀、回避申請等訴訟文書中惡意侮辱、誹謗法官。這些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法官個體尊嚴,更嚴重損害司法權威。為維護訴訟程序,保障法官權益,必須對此類違法行為及時予以遏制,并加以嚴厲制裁,以確保正常的審判工作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分別對公司處以罰款、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處以拘留,對于遏制此類違法行為具有警示意義。

 

案例四、陳某侮辱誹謗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陳某因與某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至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后因陳某證據不足,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在上訴狀中大量使用諸如“大膽枉法”“違法缺德”“助紂為虐”等侮辱和誹謗承辦法官文字。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多次通知陳某修改上訴狀,但陳某拒不修改,且態度十分蠻橫。

處理結果

該案移送至上訴后,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陳某在上訴期內經一審法院通知修改上訴狀而未予修改,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不符合上訴規定,未予立案。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查明,陳某在上訴狀中侮辱審判人員,在法院告知其錯誤后拒絕修正,情節惡劣,依法應予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決定對陳某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司法權威和尊嚴不可褻瀆,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義的基本理念以及公民法治意識的基本體現。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運用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在審判程序中,當事人的言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隨意泄憤。任意遷怒。對法官進行惡意侮辱和誹謗,不僅是對法官個人權利的侵害,更是對法律尊嚴、司法權威的挑戰。本案中,陳某在上訴狀中大量使用侮辱和誹謗承辦法官的言詞,在法院通知其修改后仍拒不修改,態度蠻橫,情節十分惡劣。一審法院依法決定對陳某予以拘留、罰款,不僅是對陳某的依法懲處,也是對法官的依法保障,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案例五、賈某恐嚇威脅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在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施某行政訴訟上訴案中,行政相對人施某委托其夫賈某擔任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某在案件上訴狀等材料中使用侮辱性語言辱罵承辦法官,并寫信給承辦法官,揚言其將利用改進無人機裝上臉譜識別芯片,帶上一次性針筒,取名“殺狗蜂”,并將案件承辦法官的照片裝上“殺狗蜂”,“讓合議庭看著辦”。賈某還打電話恐嚇、威脅合議庭成員,揚言已經掌握三個合議庭成員的家庭地址,要以死相博等。為鈍化矛盾,并給賈某自行改過的機會,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書面向賈某釋法明理,并進行訓誡,但賈某未予悔改,再次具寫上述侮辱法官的言詞。

處理結果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賈某恐嚇、威脅、侮辱審判人員,經談話教育后仍不悔改,情節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賈某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法官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和捍衛者,法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容挑釁。任何對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員進行惡意侮辱、恐嚇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法官個人人身權利,更對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造成極大損害。本案中,賈某曾數次作出恐嚇、威脅法官的危險性言論,經法院訓誡后仍不悔改,繼續書面侮辱法官,情節惡劣。人民法院對恐嚇、侮辱法官的行為依法懲處,體現了堅決維護法官等司法人員權益、堅決捍衛法律尊嚴的決心。

 

案例六、吳某打電話、發短信辱罵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吳某與錢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以吳某向錢某、陳某主張返還借款依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吳某收到判決書后心生不滿,于2018年4月22日深夜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的方式用粗俗污穢的言語辱罵、威脅承辦法官。次日,法院工作人員對吳某進行法律釋明和教育后,其仍然拒不悔改,甚至狂言其辱罵行為發生在一審程序終結后,地點也不在一審法院,一審法院無權對其進行教育和處罰。

處理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認為,吳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尊嚴的公然挑釁,嚴重妨礙民事訴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對吳某作出拘留七日、罰款三萬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上訴等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本案中,吳某系因證據不足而被依法駁回訴訟請求,但其卻極不理智地遷怒于承辦法官,采用深夜電話、發短信的方式辱罵、威脅法官,經說服教育后仍態度頑劣。法官依法履行職務不受任何人威脅,這是對法官正當履職的最基本保障。侮辱、謾罵、誹謗法官,是一種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和司法尊嚴的非法行為,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將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七、魏某某微信朋友圈辱罵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魏某某訴喬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因案涉土地權屬不明,2020年6月24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起訴裁定。魏某某因對裁判結果不服,于2020年7月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論壇中,采用極端語言侮辱、謾罵承辦法官。

處理結果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魏某某對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不滿,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論壇中侮辱、謾罵承辦法官,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四)項之規定,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對魏某某拘留十日,罰款五千元的決定。

典型意義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建設法治中國,樹立法治權威,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尊重法院裁判結果是當事人的基本義務,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依法可以提起上訴,由二審法院進行審理,以確定是否應當予以糾正。任何試圖挑釁司法權威,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辱罵、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行為,均是違法行為。本案中,魏某某通過網絡空間對承辦法官進行辱罵的行為,觸犯法律底線,依法應當受到法律懲處。

 

案例八、裴某丙威脅法官并將孫子留棄法庭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建湖縣人民法院高作法庭審理石某甲與裴某乙離婚糾紛一案,判決石某甲與裴某乙離婚。裴某乙之父裴某丙得知判決離婚的結果后,對法庭心存不滿,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將正在上學的9歲孫子帶至法庭,并辱罵法官,揚言要行兇殺人,還謊稱自己身患重病,要將其孫交給承辦法官撫養,無理要求重新判決。承辦法官向其詳細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后,裴某丙見其企圖不能實現,不聽勸阻,將其孫留棄在法庭強行離開。

處理結果

建湖縣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安排專門人員安撫、照顧受到驚嚇的裴某丙之孫,并啟動應急預案,通過與公安機關聯動,連夜找到躲藏在其租住地的裴某丙,將其傳喚至法院談話,對其辱罵法官,并將其孫留棄法庭,以此威脅法官、嚴重妨礙法庭審判工作秩序的行為進行訓誡教育,并決定對其罰款一千元。經過訓誡教育和處罰后,裴某丙認識到了自己錯誤的嚴重性,當場表示悔過并具結悔過書,保證按法律規定依法表達訴求,如數繳納了罰款,并將其孫接回家中。

典型意義

法庭是法官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定場所,法官依法履職不受非法干擾和侵害。尊重和維護司法判決,是每一個公民應有的責任。任何試圖挑釁司法權威,威脅法官人身安全、人格尊嚴、影響法官正常履職的違法行為,均應依法受到懲處。本案中,裴某丙因對一審判決不滿,將其孫留棄法庭,辱罵、威脅法官,不僅侵害了法官合法權益,更嚴重妨礙了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當受到處罰。建湖縣人民法院對裴某丙威脅法官、破壞法庭審判工作秩序的行為依法、及時、公開、嚴肅進行處理,對于維護法庭秩序、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權威,具有教育意義。

 

案例九、案外人季某某侮辱、誹謗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吉某甲訴吉某戊等遺產分割一案,射陽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判決。吉某戊之妻季某某對判決結果不服,多次向射陽縣紀委監委、射陽縣委政法委、射陽縣人民法院等相關領導發送手機短信,污蔑案件承辦法官存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等行為,并多次在“天涯社區”、“射陽論壇”等網站論壇公開發帖詆毀承辦法官。經射陽縣人民法院對其進行教育、告誡后,季某某仍然一意孤行,繼續在網站論壇發表侮辱、誹謗性言論。經該院紀組、督查部門調查核實,查明季某某所反映承辦法官“與原告相勾結”、“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情況完全不屬實。

處理結果

鑒于季某某公開對承辦法官進行侮辱、誹謗,且經過教育、告誡后,仍然不思悔改,一再突破法律底線,射陽縣人民法院在固定相關證據后,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認為,季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季某某拘留十日,罰款二萬元。2019年4月30日,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季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所中,季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寫下悔過書,表示自己發帖污蔑法官只是為了引起領導重視,其信訪舉報內容純屬杜撰。并表示自己將依法表達訴求,決不再犯此類錯誤。

典型意義

司法權威不容挑釁,法官作為國家審判權的行使者,其尊嚴必須得到維護。每一位公民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能以侮辱、誹謗等違法方式來表達訴求。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網絡空間中應當尊法、守法,肆意利用網絡散布不實言論,侮辱、誹謗他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在本案中,射陽縣人民法院對侮辱、誹謗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體現了切實維護法官權益及司法權威的堅定立場。該院紀組、督查部門及時調查,澄清事實真相,為法官及時正名,制止不實言論在網絡上的傳播蔓延,值得肯定。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妨害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一百八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百一十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