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東嶺等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江蘇首例因制造毒品被判處死刑案件;通過網絡和快遞購買制毒物品,販賣、運輸毒品

簡要案情:

2014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金東嶺與妻子馬珍林糾集被告人靳星辰、劉全共謀使用康泰克膠囊研制并銷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由金東嶺夫婦出資、靳星辰研制、劉全銷售,所得利潤三方平分。5月中旬,四人先后來到金東嶺在泰州市姜堰區的租住處,又購買了制毒設備、原料等,由靳星辰使用劉全提供的康泰克膠囊研制甲基苯丙胺未果。

同年5月下旬,劉全因故離開,被告人金東嶺與靳星辰又共謀使用麻黃素研制甲基苯丙胺,所得利潤均分。金東嶺夫婦出資租房并購買了麻黃素等原材料,金東嶺、靳星辰還向唐云、楊杰、方操超(均另案處理)學習了制毒方法,掌握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技術。同年6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向被告人涂欽昌、“誠信出素”等人購買麻黃素共計20余千克,由金東嶺、靳星辰全部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依據其制造方法,每克麻黃素約可合成出0.5克甲基苯丙胺),再由金東嶺、馬珍林、靳星辰共同通過網絡聯系并以快遞方式銷售給馮樹剛(另案處理)等人。

同年10月,靳星辰因故離開,被告人金東嶺、馬珍林繼續通過網絡銷售甲基苯丙胺。同月下旬,金東嶺、馬珍林再次向涂欽昌購買了25千克麻黃素,并將其中約19千克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后因恐罪行敗露將所得制毒溶液銷毀。同年12月中旬,金東嶺在河北省獻縣租住房屋,安排馬珍林用快遞寄送2千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劑至該租住處用于銷售。

同年12月23日,公安人員抓獲金東嶺,在其獻縣租住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988.6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7.39克。同日,公安人員抓獲馬珍林,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區租住房內查獲正在結晶的甲基苯丙胺混合液共計8891.3克(經實驗室揮干甲基苯丙胺凈重5118.7克)、甲基苯丙胺混合液2549.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12.31%至13.97%)、甲基苯丙胺358.2729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及粉末26.3492克、麻黃素5700余克及制毒設備和原料等。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17日,公安機關分別抓獲靳星辰、劉全。

另查明,被告人涂欽昌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麻黃素75.44千克,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29日,公安機關抓獲涂欽昌后從其駕駛的汽車及租住房內查獲麻黃素35.44千克、甲基苯丙胺565.5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669.22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金東嶺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靳星辰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珍林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涂欽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金東嶺、靳星辰、馬珍林、涂欽昌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被告人金東嶺的死刑,2019年6月21日,金東嶺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評析:

冰毒屬于化學合成毒品,相較海洛因等毒品更易于生產,目前更是位居各類毒品之首。近年來,一些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更加高額利潤,把目光轉向了制造毒品,導致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頭性犯罪形勢加劇。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并對外販賣的毒品犯罪,被告人金東嶺等人通過網絡購買制毒原料后,在泰州市大肆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過網絡聯系、快遞郵寄方式銷往外地,形成了制、運、販一條龍的毒品犯罪模式,社會危害性極大,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性質、情節和毒品數量,分別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重刑,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從嚴懲處。

 

(二)成正林販賣、運輸毒品案

——駕車強行沖卡抗拒抓捕

簡要案情:

被告人成正林伙同他人駕車從江蘇省常州市出發,于2014年12月11日到達廣東省惠州市,后成正林駕車至廣東省陸豐市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販賣。當晚,成正林、盧沼華駕車運輸毒品至陸豐市內湖高速收費站時被常州、陸豐兩地公安民警攔截,成正林駕車沖卡。民警在鳴槍警告無效后開槍,當場擊斃盧沼華、擊傷成正林。經搜查,在成正林駕駛的轎車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29911.65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成正林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成正林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被告人成正林的死刑。

案例評析:

毒品犯罪后果嚴重,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毒品犯罪分子不惜鋌而走險,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大大增加了緝毒工作風險。本案中兩名販毒人員購買了近30公斤冰毒用于販賣,被公安機關在廣東省陸豐市內湖收費站攔截后,被告人成正林駕車沖撞社會車輛及民警,造成多名民警受傷,抓捕民警在鳴槍示警后開槍,當場將成正林擊傷,同車人員盧沼華擊斃。成正林系累犯,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判處死刑罰當其罪。

 

(三)楊有昌、趙有增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新精神活性物質

簡要案情:

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系長期從事化學品研制、生產、銷售及長期從事化學品出口貿易的工作者。2015年4月前后,被告人楊有昌租用江蘇省宜興市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設備、場地,專業從事化工產品的研制、生產及銷售。期間楊有昌雇傭于江偉、張建仁、周德閔(均另案處理)生產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以下簡稱5F-AMB)在內的大量化工產品并進行銷售。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國家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2016年1月,被告人趙有增與楊有昌在均明知5F-AMB已被國家有關部門列管的情況下,仍商定由楊有昌以每千克2200元左右的價格向趙有增販賣150千克5F-AMB。2016年1月22日,楊有昌根據趙有增的要求,安排于江偉、張建仁駕駛轎車,將150千克5F-AMB從宜興運送至趙有增下家位于浙江省義烏市的租住處,事后趙有增向楊有昌匯去全部毒資。

2016年3月28日,李文超(另案處理)通過QQ聯系,向被告人楊有昌提出購買1千克MMBC。楊有昌安排張建仁,將約1千克5F-AMB冒充MMBC郵寄給李文超指定的上海貨運代理員柯希陽。柯希陽根據李文超的安排,將上述物品再次分裝后,通過不同的寄遞渠道向外郵寄。2016年3月29日,上述郵包中編號為LX939268821CN的郵包被海關截獲,海關從該郵包中查獲大量淡黃色粉末。經鑒定,該淡黃色粉末凈重477.79克,檢出5F-AMB成分。

2016年8月27日、9月14日,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從楊有昌租用的宜興市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冷庫內查獲大量化工物質。經鑒定,其中部分化工物質檢出5F-AMB成分,該部分物質凈重共計33.9213千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有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趙有增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二被告人的死緩刑。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本案所涉毒品“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簡稱5F-AMB)系新精神活性物質,于2015年10月1日被國家有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新精神活性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簡稱NPS)通常是不法分子為逃避管制,修改管制毒品的化學結構而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確定為繼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對于人的身體、精神危害很大,且品類繁多、善于偽裝、難于管控。本案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有昌販賣、運輸5F-AMB達184.39909千克、被告人趙有增販賣5F-AMB達150千克,系有報道國內涉案數量最大的新精神活性物質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根據涉案毒品的數量、種類及楊有昌、趙有增犯罪的具體情節,依法對二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四)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網絡、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設立用于組織他人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平臺

簡要案情:

被告人梁力元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間,加入“名流匯”“CF中國”網絡平臺,在平臺中以視頻方式和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被告人梁力元主動聯系網絡技術員“OV”,重新架設“名流匯”視頻網絡平臺,通過名流匯QQ群、名流匯QQ站務群對平臺進行管理,交付網絡維護費、服務器租賃費等,發展平臺會員,對平臺內的虛擬房間進行管理。經查,該平臺在此期間以虛擬房間的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在一起視頻吸毒,吸毒人員在房間內發布“666”等聚眾吸毒暗語,居住在蘇州的陸洲、梁菊(已判刑)等人通過該平臺達成毒品買賣意向并在線下交易毒品。

被告人汪慶于2016年至案發,在組織吸毒活動的“名流匯”視頻平臺等非法網絡中活動,并結識吸毒人員劉某某,后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間,接受劉某某的買毒請托,從平臺結識的販毒人員處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由上家通過快遞方式將毒品直接郵寄給劉某某,三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被告人汪慶獲取差價900元。

被告人梁力元于2017年5月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越野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2包,凈重11.28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梁力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人汪慶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梁力元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撤回上訴。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信息網絡技術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極大便利了社會生活,但網絡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被告人梁力元重新架設并管理維護視頻網絡平臺,發展平臺會員,以虛擬房間的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在一起視頻吸毒,加速了吸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傳播擴散,成為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溫床,社會危害很大。梁力元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關于“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的情形,同時,該網站會員人數眾多,加入會員需要視頻吸毒驗證,陸洲、梁菊等八名會員均因販賣毒品被判刑,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五)張衛東等人販賣毒品案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販毒

簡要案情:

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向高郵市公安局報告微信昵稱為“天天拜佛”(系被告人駱力)的人有販賣毒品嫌疑,高郵市公安局經審批后決定采取控制下交付。當月14日、15日,李某某通過微信與被告人駱力約定以人民幣7000元(含毒資和路費)購買一套甲基苯丙胺(冰毒),交貨地點在高郵市臨澤賓館。2017年12月15日13時許,被告人張衛東、駱力從鹽城市坐車到高郵市臨澤鎮臨澤賓館,被告人駱力先到該賓館301房間與李某某見面,看到毒資后打電話給被告人張衛東,被告人張衛東來到301房間后將甲基苯丙胺交給李某某,拿到毒資7000元(系高郵市公安局事先準備)后下樓。高郵市公安局在賓館樓下抓獲被告人張衛東,從賓館三樓抓獲被告人駱力,從李某某處提取甲基苯丙胺23.66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衛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駱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衛東提出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毒品犯罪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制毒品、積極參與禁毒斗爭。但是近年來,國家公職人員吸毒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況偶有發生,嚴重敗壞黨風政風、社會風氣,損害黨和政府形象。本案張衛東系公安民警,知法犯法,法院根據張衛東系國家工作人員這一情節,依法予以從嚴懲處,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毒品犯罪的態度。

 

(六)楊光非法持有毒品案

——取證瑕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簡要案情:

2018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楊光乘坐出租車由常熟市市區行至海虞北路常熟老街路段治安卡口時,民警從其隨身攜帶的包中查獲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白色晶體2袋,后將被告人楊光傳喚至常熟市公安局謝橋派出所,經稱重其中一袋白色晶體凈重33.6克,另一袋稱重時偵查人員不慎將部分毒品灑落于留置室地面,經重新收集后稱重凈重為16.83克。經蘇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上述白色晶體中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結果: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光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楊光及其辯護人認為稱重時偵查人員不慎將部分毒品灑落,對毒品造成了污染,毒品數量應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認定為不足50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光持有毒品的數量為50.43克,即使有部分毒品灑落于留置室地面,但影響甚微,應認定為50克以上。為了彌補瑕疵,公訴機關補充了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執法儀錄像及偵查實驗等證據。情況說明證實留置室地面干燥、干凈,執法儀錄像反應了毒品掉落地面及重新提取的情況,偵查實驗證明通過肉眼看0.43克雜質的體積。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查獲的毒品提取時確實曾有脫離被告人視線及提取過程中部分毒品被灑落于地面的情況,部分毒品的確可能受到污染。非法持有毒品數量是否達到50克對于被告人的量刑影響重大,涉及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還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從堅持證據裁判出發,法院最終認定毒品數量不滿50克,并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