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送木馬病毒控制他人手機被判刑】

[案情] 2015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黃俊杰、張知世經預謀后,向他人購買具有特定功能的計算機程序。后被告人黃俊杰、張知世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采用發送手機短信的手段,向不同的手機號碼發送3600余條含有該計算機程序的短信,欲以此非法控制手機;后成功控制了位于蘇州市吳江區的被害人余某、陳某等人所持有的手機20余部,并竊得被害人余某持有的信用卡內人民幣2000元。本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俊杰、張知世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據此,對兩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點評]這是吳江法院審結的首個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件。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多發,手段日益復雜,新騙術層出不窮,讓許多受害者蒙受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施全方位、全鏈條的打擊,極其必要。有別于常規刑事案件,本案定罪證據以公訴機關提交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電子數據等為主,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情節特別嚴重”予以認定,充分體現了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決心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 

  2、【出售未取得批準文號的藥品構成犯罪】

[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人朱倩倩在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 “Nice U韓妝美顏定制工作室”內,通過提供微整形服務的方式,向被害人葛某等人出售未取得批準文號或者藥品進口批準的NABOTA注射劑等藥品,致被害人葛某面部受傷。公安機關在該工作室及住宅內查獲藏匿的NABOTA注射劑、Meditoxin肉毒素株、A型肉毒桿菌毒素注射針劑、J-CAIN霜劑等藥品。經蘇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

[點評]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來,微整形極其流行,通過注身瘦臉針、美白針等來達到美容的目的。但市民在微整形時,一定要選擇具有相應醫療資質的醫療美容機構。一些美容工作室,并不具備相應的醫療資質,從業人員也未經過正規培訓,使用的藥品大多來路不明,不僅無法達到美容的目的,還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危及生命健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必須經過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銷售該類藥品,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3、【以牟利為目的“打假”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案情] 2016年10月12日,孫某從貢井區龍潭鎮吉運良品小吃店開設的淘寶店鋪購買了5桶農家自榨菜籽油,訂單金額為430元。后孫某以菜籽油為三無產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并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本院經審理認為,涉訴菜籽油外包裝上無任何標簽標識,無生產廠家名稱、地址,無生產日期、有效期,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銷售者徑行上架銷售,其行為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應予支持。但因孫某在2016年10月前后分別在多家淘寶網店陸續購買了類似的農家自榨菜籽油16桶,且均以相同事由訴至本院,法院認定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購買,而是以牟利為目的,因此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于孫某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不予支持。因涉案菜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于孫某要求退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點評]2014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呈井噴式發展,雖然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凈化市場的作用,但是負面效果也很明顯,滋生了大量的職業打假人,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單純地以牟利為目的,他們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迫使對方進行調解,拿到賠償后即行撤訴,對于凈化市場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同時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法院對于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行為予以了認定,并駁回了其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職業打假人維權案件數量的增加。

   4、【離職后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案情] 2015年6月18日,周某進入某紡織公司工作。2016年8月17日,周某進行離職移交,并在載明離職移交內容的書面材料上簽字確認,同時在上述材料上簽字的還有工作接替人及紡織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2016年11月7日,周某向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依法裁定紡織公司與周某簽訂書面的以周某在紡織公司處已實際履行的工作崗位、地點、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為內容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安排周某回廠恢復工作;2、依法裁定紡織公司按月定期足額支付周某2016年8月19日至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之日止正常工資,并交納該段期間應交各項社會保險;3、依法裁定紡織公司支付周某2016年6月18日至雙方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日止雙倍工資。仲裁庭審中,周某陳述其兩次向紡織公司提出離職,紡織公司未批復。紡織公司陳述周某第一次辭職通過qq聊天發送,紡織公司法定代表人當時出差沒有看到,第二次辭職已作出回應,認可辭職。2016年12月29日,仲裁裁決駁回周某的仲裁請求,周某不服上述裁決,遂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點評]本案中,從離職移交的書面材料可知,周某不僅于2016年8月17日有離職移交行為,并且周某是在明知其崗位有接替人的情況下進行的離職移交,且該行為也經過了紡織公司的確認,由此可認定雙方已在2016年8月17日正式確認勞動關系解除,周某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均無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濫用訴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像勞動者在提出離職申請并且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后反悔,又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支付爭議期間工資待遇的,有違誠信,也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5、【惡意轉移房產逃避執行,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

[案情] 2016年7月,法院判決徐甲夫婦向魏某支付股權轉讓款117.5萬元。魏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徐甲夫婦已將原在其名下的別墅轉移至其妹妹徐乙。魏某遂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徐甲與徐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審理后查明,徐甲夫婦約定以450萬元的價格將一套別墅賣給了徐乙,以徐甲夫婦欠徐乙的150萬元債務抵房款,同時徐甲通過案外人的帳戶,將100萬元資金從徐乙帳戶到徐甲帳戶流轉了3次,形成了徐乙已支付300萬元的銀行流水。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產登記恢復至徐甲夫婦名下。

[點評]這是一起債務人惡意轉移資產,規避法院執行的典型案例。個別債務人為了惡意逃避債務,將其名下財產以放棄、贈予或低價轉讓等方式轉給他人,阻礙法院執行,意圖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落空。本案中,債務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屋轉移登記給他人,交易相對人未支付合理對價,損害了債權人的權利,有違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

 6、【父親性侵女兒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

    [案情]被申請人肖某與嚴某結婚后,育有兩女一子。自2015年6月開始,肖某多次強奸、猥褻自己未成年的親生女兒肖小某。肖某的行為被嚴某發現后,嚴某當即報警。肖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檢察院審查起訴,被本院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后嚴某訴至法院與肖某離婚。此后,嚴某在檢察院的支持下,起訴要求撤銷肖某對女兒肖小某的監護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作為肖小某的父親,對肖小某多次實施強奸和猥褻行為,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對被監護人的身體和心理造成極其嚴重的傷害,據此,依法撤銷肖某的監護人資格。

[點評]   最高院、最高檢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將被依法撤銷監護權。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認真、謹慎、全面地履行監護人的義務。若監護人實施性侵、虐待等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其監護人資格也將被剝奪。這是吳江法院審結的首起撤銷監護人監護權案件。

 7、【網約車肇事,平臺應擔責】

   [案情] 2016年12月15日,沈某駕駛小型轎車通過“滴滴出行”網約車平臺,準備將兩名乘客送至目的地,車輛起步時,車頭右側撞擊并碾壓蹲在路邊的薛某,造成薛某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沈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薛某無責任。后薛某親屬向本院起訴要求沈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沈某賠償薛某等各項損失共計15410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500元;滴滴出行公司代沈某賠償薛某等各項損失共計571580.85元。

[點評]滴滴快車等網約車因便利、價格優惠等特點已經成為市民出行的又一選擇。但是對于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承擔問題,亟待予以明確。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運營活動,保險人應當通知保險公司,更改保險合同,否則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只需賠償交強險,不承擔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網約車司機接受平臺指派,履行平臺與乘客的客運合同,網約車平臺不僅僅是簡單的“信息撮合”,而是“承運服務”,司機是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該由接受勞務一方即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構成了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同業監督不屬商業詆毀】

[案情]南極公司與新氧公司均是經營化妝品業務的企業。2016年12月10日,新氧公司在其通過認證的“新氧”公眾號發布文章,該文穿插附有大量圖片、Pony微博信息及評論截圖。南極公司主張新氧公司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據此提出停止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16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新氧公司與南極公司之間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但新氧公司發布的微信文章中提出的質疑,并未偏離事實,未損害南極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新氧公司也無商業詆毀的故意或過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駁回南極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點評]綜觀本案微信文章中所涉及的評論內容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其在本質上應當屬于消費者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評價。新氧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發布微信文章,是對他人所發表意見和觀點的重現,未超出法律許可的范圍,應屬于同業監督范疇。在言論內容所依據的事實確實客觀發生的情況下,即使評論具有一定的負面傾向,也不宜一律認定為商業詆毀。經營者對于消費者或同業經營者的客觀評價應保持寬容的態度,并及時給予回應。本案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視角厘清了同業監督與商業詆毀的界限,肯定了市場競爭中同業監督的價值。

 9、【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效果好】

[案情] 2015年10月,吳江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分別裁定受理對吳江市液鑄液壓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蘇州凹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蘇州凹凸紙品有限公司、蘇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蘇州凹凸彩印廠五家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因繼續營業有利于債務人財產最大化,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本院基于管理人的申請分別復函許可債務人繼續營業。后管理人繼續聘用債務人原經營管理人員開展經營,實現了“破產不停產”。在2015年12月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高票通過了《債務人繼續營業方案》。因凹凸系企業高度混同,本院裁定五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后又裁定凹凸系企業合并破產重整。重整期間內,管理人發布招募重整投資人的公告,并設計了“股權出售式重整”模式。2017年1月10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管理人根據重整投資協議及重整路徑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2017年11月27日,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法院裁定終結凹凸系企業破產程序。

[點評]本案歷時兩年,使得一個集印刷、包裝、代理進出口、倉儲、貨運于一體,合作客戶包括多家知名國企,但身陷擔保圈和民間借貸泥潭、負債達8.61億元的系列企業,通過“股權出售式重整”模式成功引入戰略投資2.29億元,并最終實現了企業經營事業的延續、328名職工的妥善安置,以及295家債權人債權的清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是吳江法院審結的首例關聯企業合并破產重整案件。

 10、【創新執行方式效果明顯】

[案情]申請執行人陳某等人與被執行人董曾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執行,標的28萬余元。因被執行人系外來務工人員,無固定工作,本院未查詢到有可供執行財產。2017年11月底,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反映,發現被執行人目前在盛澤從事廢品油的購銷及洗車業務。法院迅速組織力量,搜查被執行人住所,現場搜查出現金1300余元,扣押銷售賬冊一本;通過查看被執行人手機,發現微信賬戶有余額800余元,執行法官通過微信二維碼當場將800余元提取到法院賬戶。因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查實被執行人的行為涉嫌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

[點評]維護生效法律文書權威,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是執行工作的最終目的。在執行過程中,因執行行為的實施必然會觸及被執行人以及案外人的財產權益、人身自由、個人隱私等,因此必須確保執行行為的規范性。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全部執行行為均有同步錄音、錄像,搜查場所、扣押財物等均依法定程序進行。同時,執行法官根據當前的消費習慣,提前預判,通過案管系統生成“一案一賬號”以及與賬號匹配的“二維碼”,在執行現場提取“微信零錢”。為破解執行難題,吳江法院積極探索創新執行方式,效果明顯。該案被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等報道后,受到廣泛關注和高度贊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