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潤厚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

2、唐燦勇等二十九人利用微信賭博群開設賭場案

3、邵某、陳某訴崔某、徐某收養關系糾紛案

4、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損害投資人利益系列糾紛案

5、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6、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案

7、浙江方爵進出口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鎮江海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被駁回案

8、崔龍書訴豐縣人民政府行政允諾案

9、江蘇省人民政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

10、江蘇蘇南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阻礙執行被處以罰款案


一、任潤厚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原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曾任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14年9月20日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受理了申請沒收任潤厚違法所得一案。揚州中院經開庭審查查明,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任潤厚于2001年至2013年,利用擔任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實施了受賄犯罪;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實施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實施了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檢察機關扣押、凍結的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財產人民幣1295.562708萬元、港幣42.975768萬元、美元104.294699萬元、歐元21.320057萬元、加元1萬元,以及珠寶、字畫等物品135件,屬于任潤厚實施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

(二)裁判結果

2017年7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宣判,裁定對任潤厚違法所得人民幣1295.562708萬元、港幣42.975768萬元、美元104.294699萬元、歐元21.320057萬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于利害關系人能夠說明合法來源以及其他不屬于違法所得的財物,解除扣押措施。宣判后利害關系人未提出上訴,裁定現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國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省級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入選人民法院報評選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該案的審理,體現了黨中央依法懲治腐敗和一追到底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有力地震懾了腐敗分子及其親屬。同時,該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后我省審理的第一起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揚州中院嚴格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相關規定,在立案審查、發布公告、開庭審理以及裁判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了全新的實踐嘗試。如分別在立案階段和審理階段采用不同證明標準,查明有關犯罪事實和有關申請沒收財產與犯罪關聯性事實;及時發布公告、向利害關系人送達公告內容,充分保障利害關系人訴訟權利;對不屬于違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財產的沒收申請裁定駁回,保護了利害關系人合法財產權利等,對違法所得沒收制度的發展以及同類案件審判具有重要參考、借鑒價值。

 

 

二、唐燦勇等二十九人利用微信賭博群開設賭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26日間,被告人唐燦勇等合伙并組織多名被告人,先后在福建省廈門市、馬來西亞國吉隆坡、菲律賓國馬尼拉等地,利用互聯網微信平臺建立賭博群。于2015年9月建立了1群“海賊王”群(后改名為“戰狼”),2016年3月份建立2群“X戰警”群(后改名為“戰警學院”),2016年9月份建立3群“八仙過海”群。3個微信賭博群均以www.pc28.am(北京28和加拿大28)博彩網站開獎結果為依據,預先設立好賭博方式和賠率,吸引賭客在微信群里以買大、買小等方式參與賭博,并以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支付工具接受參賭人員下注。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26日,上述3個微信賭博群涉及賭資人民幣15122萬余元,獲利人民幣220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寶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微信平臺建立賭博群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遂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蘇1023刑初320號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唐燦勇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其他28名被告人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由于我國打擊網絡賭博犯罪一直保持高壓態勢,少數不法分子便將賭博網絡平臺、服務器等轉移至國外,給案件偵破、證據固定等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本案是國內人員跨國建立微信賭博群開設賭場的典型案件,涉案犯罪人員眾多、涉案賭資1.5億余元,為歷年來所罕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網絡賭博犯罪活動的定罪量刑標準、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等具體問題明確了統一適用意見。本案通過被告人供述、微信聊天截圖照片、微信對賬截圖及光盤、微信轉賬交易記錄、支付寶賬戶轉賬明細、銀行卡交易明細、審計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電子數據、境外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證實了2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根據相應事實分別定罪量刑,有力打擊了利用社交媒體微信群賭博的新型犯罪,對同類案件的審判具有借鑒價值,同時也是對社會公眾生動的法治教育。 

 

三、邵某、陳某訴崔某、徐某收養關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崔某、徐某夫婦于1998年9月16日向邵某、陳某夫婦抱養一女孩,取名崔某某并撫養至今,崔某某目前在讀大學。崔某某高一時,邵某、陳某夫婦與其相見。2013年3月,崔某、徐某曾向邵某、陳某郵寄崔某某照片一張。2016年7月5日,邵某與崔某通電話時要求雙方建立親戚往來關系,遭到崔某拒絕。邵某、陳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二人與崔某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同時確認崔某、徐某與崔某某收養關系不成立。

崔某某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表明:1.其自幼與崔某、徐某夫婦生活至今,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不同意改變目前的現狀,可補辦收養登記。2.不同意改變目前的身份及親屬關系。3.不同意做親子鑒定。

(二)裁判結果

海安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蘇0621民初517號判決:駁回邵某、陳某的訴訟請求。邵某、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邵某、陳某未能提供與崔某某存有親子關系的必要證據,本案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推定存在親子關系的情形。更為重要的是,崔某某已年滿18周歲,明確表示拒絕親子鑒定、愿意維持目前身份關系,基于對親子法律關系中子女意愿的尊重和利益的保護,以及對身份和親屬關系穩定性的維護,對邵某、陳某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據此,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蘇06民終149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正視的是,實踐中,存在大量事實收養關系,因此引發的糾紛,需要正確看待和妥當解決。本案中,收養人已將被收養人撫養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學習生活,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均愿意維持目前的身份關系。如果法院判決支持送養人的訴訟請求,不僅與被收養人的個人意愿相悖,有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最終,人民法院從保護被收養人利益和尊重被收養人意愿的角度出發,對既有的、通過長期生活形成的穩定身份關系予以維護,被譽為“有溫度的判決”。本案入選人民法院報評選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四、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損害投資人利益系列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鑫集成公司)前身為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成立。2010年11月、2012年3月,該公司的股票、債券先后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后公司于2014年經破產重整程序,變更為協鑫集成公司,其股票簡稱變更為協鑫集成。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監會作出(2015)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超日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的經營過程中,未及時披露其在海外收購、貸款及簽訂協議方面的多起重大事項,并存在利潤總額虛假記載等嚴重違規行為,該公司多名高管受到相應處罰。在超日公司實施虛假陳述行為期間,尚中義等700多名投資人通過證券市場多次買賣超日公司股票或債券。超日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致使上述投資人利益受損。自2016年以來,尚中義等700多名投資人陸續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協鑫集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6)蘇01民初45號等民事判決,判令協鑫集成公司向尚中義等700多名投資人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一審判決后,協鑫集成公司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超日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經營期間,存在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相關股權質押、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管理協議、利潤總額虛假記載等重大違法行為,并因此受到了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超日公司上述未披露或虛假記載的行為屬于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債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信息的重大遺漏或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同時,超日公司于2014年經過破產重整程序,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尚中義等700多名投資人因超日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產生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其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申報,應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進行清償。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先后作出(2016)蘇民終1481號等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實踐中,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虛假陳述行為而引發的大規模侵權訴訟糾紛,歷來是金融商事審判領域的難點。協鑫集成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系列案件與一般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不僅受損股東人數眾多,還面臨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與破產程序交織的難題。針對公司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發生在公司破產重整之前,重整后的公司是否應當對破產重整前的證券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問題,法院通過裁判明確,破產重整后的企業仍然要對破產重整之前的證券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尊重破產重整計劃的法律效力,認定本案證券侵權之債在賠償額度方面應受破產重整計劃清償比例的調整,既有效維護了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了破產重整程序的嚴肅性。上述裁判規則填補了證券虛假陳述領域法律法規的空白,對審判實踐具有較高的指導意義。本案的裁判亦體現了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維護,強調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主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若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造成投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對引導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中小投資者的正當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五、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案件審理情況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海工)是世界中小型液化氣船市場的“領頭羊”,特種船舶及再汽化模塊在全球市場占有率均列第一,擁有十幾項國家專利。隨著世界船舶海工行業的持續低迷,加之公司對外提供巨額擔保,企業財務與經營均陷入困境,公司近七千員工亟待安置,價值三十多億元的項目尚未完工。

2016年6月,全球海工行業危機爆發后,太平洋海工積極協調、多方咨詢,力圖通過破產程序止損。2016年8月5日,啟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太平洋海工破產清算。2016年11月11日,法院裁定對太平洋海工進行重整。

鑒于本案影響范圍廣、牽涉利益大,啟東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即提請政府成立破產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破產相關事宜,一體解決破產工作指導、職工安置、維護社會穩定以及破產企業的招商引資等問題,同時積極指導企業為繼續生產經營創造條件。案件受理后,啟東法院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加快清算速度,厘清公司資產負債情況,一方面全力支持企業“保訂單、保資金、保團隊、保生產”。通過繼續履行合同、待履行合同轉讓等多種方式,確保太平洋海工的持續經營,并有效維持了其在工信部船舶海工行業的優勢資質,最終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資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前來重整投資。

2017年7月22日,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鑒于眾多銀行債權人未完成內部審批,要求延期投票的實際情況,采取現場投票與信函表決相結合、定時統一開票的投票表決規則,重整計劃最終以高票通過。2017年8月4日,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當月,太平洋海工即與外商簽訂10多億的海工訂單。12月19日,重整計劃提前執行完畢,太平洋海工重整取得圓滿成功。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商業思維,通過府院企多方聯動,創新審理機制,實現“救治與生產”兩不誤,成功挽救企業的典型案例。在當下訴前破產拯救機制缺失,破產文化尚未完全形成的大環境下,債務人貿然啟動破產程序,容易導致企業失管、營業停頓、團隊流失等情況的發生,致使企業喪失挽救時機。本案中,人民法院創新多項審理機制,主動延伸觸角,破前引導,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為實現企業“破產不停產”創造條件,有效解決了程序內外的銜接與重整前后的重大問題,避免數千員工的失業下崗,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無震蕩”破產。同時,此次破產重整,使太平洋海工在破產程序中實現產值三十多億元,挽救了一批上下游企業,為債權人挽回數十億的經濟損失,使普通債權清償率從受理時不到8%增加到12.87%,實現抵押債權、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和三十.萬元以內中小債權的“四個百分百”清償,成功挽救了太平洋海工這一世界頂級海工企業,為破產審判方式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六、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案

(一)基本案情

高爾集團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與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紡集團)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高爾集團依據雙方協議約定中的管轄條款向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O13號判決,判令省紡集團償付35萬美元及利息、費用等。

2016年6月7日,高爾集團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新加坡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審理中,省紡集團陳述意見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我國和新加坡簽署的《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并沒有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規定,故請求駁回高爾集團的申請。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民事判決系新加坡法院作出,我國與新加坡共和國之間并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對我國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進行了執行,根據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且案涉判決亦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蘇01協外認3號民事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O13號民事判決。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國法院承認與執行“一帶一路”沿線國法院判決的首起案件。目前中國僅與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帶一路”沿線國簽有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司法協助條約,因此認定兩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系,對沿線國法院的民商事判決能否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十分關鍵。本案根據新加坡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首次認定中新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進而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決,對中新司法實踐具有里程碑意義,將有利于推進“一帶一路”沿線國之間在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領域的司法合作實踐,為沿線國家間實現貿易和投資的便利化、自由化提供了司法保障。

 

七、浙江方爵進出口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鎮江海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被駁回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方爵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爵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分三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鎮江海關(以下簡稱鎮江海關)申報水泥出口至加蓬共和國,共計15000噸,申報總價為765000美元。安徽海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螺公司)投訴稱,其公司生產的“海螺牌”水泥在業內享有盛譽,公司在第19類水泥等商品上核準注冊的第996978號“ ”注冊商標是“海螺”英文譯文CONCH變形而來,方爵公司在其出口水泥的包裝袋上使用的“ ”商標與海螺公司 “ ”注冊商標構成高度近似,故申請海關依法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鎮江海關依據我國海關法第二條和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行政檢查權對涉案水泥進行查驗,確認涉案水泥存在侵犯海螺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嫌疑,遂決定扣留涉案貨物并立案調查。鎮江海關經組織方爵公司和海螺公司召開證據開示會進行舉證、質證和陳述,并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聽取方爵公司陳述和申辯意見,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鎮關知罰字[2015]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上述水泥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貨物,方爵公司出口上述水泥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方爵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上述15000噸侵權水泥;(二)科處罰款人民幣400000元。方爵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鎮江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方爵公司未經海螺公司同意,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涉案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犯了海螺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鎮江海關具有對方爵公司出口貨物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進行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權,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予維持。據此,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蘇11行初48號行政判決,駁回方爵公司的訴訟請求。方爵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海螺公司涉案“ ”注冊商標早在2004年即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且至今仍保持馳名商標的市場知名度,并于2008年獲得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的商標核準注冊,“ ”商標水泥至少在2010年已進入加蓬市場。方爵公司的商標與海螺公司的商標高度近似,尤其是構成顯著特征的核心部分“ ”的設計特征,即“ ”中間的紅色粗體斜杠完全相同。方爵公司與案外人簽訂涉案水泥《購銷合同》,當被質疑其要求在包裝袋上印制的“ ”標識與海螺公司“ ”商標近似時,方爵公司仍未予合理避讓并堅持使用,顯然是為攀附海螺公司“ ”馳名商標的商譽,其侵權故意明顯,侵權行為性質嚴重。方爵公司組織國內加工企業生產涉案水泥貼附商標再出口,首先已經形成國內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屬于注冊商標專用權所控制的商標使用行為。給予馳名商標尤其是我國自主品牌的馳名商標與其商譽程度相當的保護強度,制止惡意侵權,始終是我國商標法及司法政策堅持的基本方向,也是當前我國實施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要求。在涉及知識產權海關執法的行政訴訟中,司法既要監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同時對認定侵權事實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執法行為,亦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以確保我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準確實施。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2017)蘇行終15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支持海關依法查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依法對進出境貨物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近年來,隨著我國大力推動創新戰略實施,加強重點產業知識產權海外布局,我國出口商品的質量不斷提升,“中國制造”憑借較高的性價比在滿足國外消費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我國出口商品被侵權假冒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對我國企業產品的海外市場造成嚴重損害,有損“中國制造”的國際形象。在此背景下,我國政府自2015年開展中國制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制定三年行動計劃,對出口非洲、阿拉伯、拉美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重點商品,開展專項整治。本案海螺公司發現侵權線索正是因方爵公司侵權水泥與海螺公司水泥同船裝運至加蓬。鎮江海關對涉案侵權貨物實施知識產權海關執法,對于加強出口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合法開展出口加工業務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進自主品牌發展,維護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維護“中國制造”的良好國際形象,具有積極意義。

 

八、崔龍書訴豐縣人民政府行政允諾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中共豐縣縣委和豐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豐縣政府)印發豐委發〔2001〕23號《關于豐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23號通知》),允諾對招商引資成功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崔龍書及其妻子李洪俠響應豐縣政府《23號通知》的號召,積極聯系其親屬,介紹重慶康達公司與豐縣建設局簽訂投資建設協議,以BOT模式投資建設成涉案污水處理項目并投產運行至今,為豐縣地方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豐縣政府一直以種種借口拒不兌現獎勵承諾,遂引發本案訴訟。

(二)裁判結果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采信了豐縣政府一審中收集并提交的豐縣發改委作出的《招商引資條款解釋》,認為崔龍書不符合《23號通知》約定的獎勵條件,判決駁回崔龍書的訴訟請求。崔龍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法治政府應當是誠信政府。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契約法中的帝王條款,也是行政允諾各方當事人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對豐縣政府相關行為的審查,既要審查合法性,也要審查合約性。不僅要審查豐縣政府的行為有無違反行政法的規定,也要審查其行為有無違反準用的民事法律規范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本案涉及的《23號通知》系豐縣政府為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積極性,以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為目的向不特定相對人發出的承諾,在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后,由自己或其所屬職能部門給予該相對人物質獎勵的單方面意思表示。根據其法律特征,應當認定《23號通知》屬于行政允諾,只要行政相對人根據允諾作出相應的行為,行政主體就應當按照允諾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在行政主體履行行政允諾的過程中,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認可行政主體對允諾內容的解除和變更享有一定的優勢地位固然重要,但行政主體不能濫用該優勢,即不得與法律規定相違背,也不能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抵觸。在對行政允諾關鍵內容的解釋上,同樣應當限制行政主體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任意行使解釋權。本案中,豐縣發改委在一審期間作出的《招商引資條款解釋》,不能作為認定豐縣政府行為合法的依據。作為豐縣政府職能部門的豐縣發改委,在豐縣政府涉訴之后,再對《23號通知》中所作出的承諾進行限縮性解釋,有為豐縣政府推卸應負義務之嫌疑。豐縣政府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允諾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構成權利濫用,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故對豐縣發改委作出的《招商引資條款解釋》,二審法院不予采信。結合本案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應當認定上訴人崔龍書已經履行自身相關義務,被上訴人豐縣政府應當依照《23號通知》附則中的規定,兌現其招商引資獎勵允諾。

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蘇行終字第90號行政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被上訴人豐縣政府依照豐委發〔2001〕23號《關于豐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依法履行對崔龍書的獎勵義務。

(三)典型意義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誠實守信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誠信政府是構建誠信社會的基石和靈魂。在行政審判領域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原則地位,不僅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行政審判職能的有益探索。本案的判決,不僅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而且對于建設誠信政府和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九、江蘇省人民政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

(一) 基本案情

明知第三方無廢硫酸處置資質,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司達公司)仍多次將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硫酸交給該第三方處置,最終導致廢硫酸被傾倒至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的河水中,嚴重污染水體,并對水生態環境、水生生物、岸邊土壤及地下水資源等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德司達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2000萬,公司相關責任人亦被判處刑罰。后江蘇省環保聯合會以德司達公司為被告,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德司達公司承擔環境修復費用2428.29萬元。在審理過程中,江蘇省人民政府經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做到全面監督,在生產、運輸、轉讓、處置等所有環節中實施管控,尤其是將危險廢物交由第三方處置時,應當審查第三方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德司達公司作為化工企業,對生產化工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廢硫酸,在無法回收利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置。本案中,德司達公司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處置其產生的廢硫酸,而是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交由無廢硫酸處置資質的企業處置。德司達公司的這種處置行為實質上是主動放棄監督義務而對危險廢物放任不管,主觀上,德司達公司具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故意;客觀上,由于德司達公司對廢硫酸處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噸廢硫酸被排放到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生態系統遭到破壞的損害后果。因此,德司達公司的低價處置行為以及對危險廢物放棄監督的不作為與該危險廢物被非法排放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德司達公司應該為此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德司達公司非法處置廢硫酸共計2698.1噸,按照每噸廢硫酸2000元的處置成本以及4.5倍的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蘇01民初120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德司達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428.29萬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入選人民法院報評選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南京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是我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以來,省級人民政府首次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的身份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案件。江蘇省作為國務院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省政府與省環保聯合會共同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體現了我省重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鮮明態度和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護公眾環境權益的責任擔當。此外,本案也是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一種探索,開辟了環保社會組織與人民政府合作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新模式,有助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同時,本案也體現了污染者因污染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并不影響其應當承擔的環境修復民事責任。在已承擔巨額刑事罰金的情況下,判決污染者承擔巨額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可以更加有力地懲處污染者的違法行為。同時也警示相關企業:每個企業,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務必做到全面監督,包括生產、運輸、轉讓、處置等所有環節都必須實施管控。

 

十、江蘇蘇南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阻礙執行被處以罰款案

(一)案件審理情況

2017年2月7日上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接申請執行人舉報,前往蘇州工業園區某小區扣押被執行人名下汽車一輛。執行過程中,法院執行干警一行四人著制服、開警車,向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江蘇蘇南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南萬科物業)工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后,依法進入該小區扣押了涉案車輛。物業工作人員全程見證,并在查封(扣押)財產清單上作為在場人簽字。該執行過程全程由執法記錄儀進行拍攝錄制。但在法院將扣押車輛拖離小區時,物業工作人員突然以車主不在場為由,拒絕放行車輛。在法院執行干警出示證件,現場釋明法律后,物業工作人員仍堅持必須公安機關、業主委員會到場才能放行。由于蘇南萬科物業的阻礙行為,本次執行工作受阻,執行干警于當日中午返回法院。當日下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對蘇南萬科物業罰款30萬元的罰款決定。蘇南萬科物業對該罰款決定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駁回了蘇南萬科物業的復議申請。2017年2月14日,蘇南萬科物業繳納了罰款30萬元。

(二)典型意義

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不僅需要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的努力,更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共同參與。本案中,蘇南萬科物業雖然不是案件的被執行人,但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單位、個人均有配合法院依法執行的義務,在法院依法對涉案車輛進行扣押的過程中,蘇南萬科物業應當協助、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而不是阻礙執行。因蘇南萬科物業存在阻撓法院執行的行為,法院對其開出罰單,于法有據。本案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公開課,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對蘇南萬科物業送達罰款決定書時,邀請媒體全程網絡直播,《人民日報》《新華日報》等媒體亦對本案進行報道。本案的處理,既讓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了法院執行工作,增強了法治意識,又有效樹立了司法權威,一定程度上優化了區域司法環境,為進一步推進解決執行難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