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揚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揚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造船)系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工信部公布的首批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之一,全國一級I類鋼質船舶生產企業,技術和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良好聲譽和較強競爭力。大洋造船擁有完整的生產線和設施設備、400多畝固定的生產場所及充裕的生產訂單,全廠職工多達9000余人。2016年后,企業陷入資金鏈斷裂困境。

2017年7月,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陵法院)裁定受理大洋造船破產清算案件,同年12月,依法轉入重整程序。針對大洋造船因缺乏流動資金而全面停產,但部分在建船舶尚需續建,企業若長期不恢復經營,將導致技術工人流失,造船資產效用降低的問題,該院指導管理人運用租賃經營方式恢復生產,將大洋造船所有機器設備及技術團隊整體租賃給當地同行企業,如期完成代建和續建船舶訂單工程,為重整創造基礎條件。

經清理,大洋造船資產價值18.86億元,負債45.55億元,已嚴重資不抵債。因大洋造船體量大、重整投資金額高、投資人招募困難,廣陵法院積極爭取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借力府院協調聯動機制推動投資人招募,最終引入央企國機集團下屬企業作為投資人。重整投資人通過“受讓股權+提供借款”方式,提供22.86億資金清償企業債務,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其他優先債權及小額債權全額清償,同時企業戰略支點轉向中型批量船舶及高端海工產品。后重整計劃順利表決通過,2018年8月,廣陵法院裁定批準大洋造船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在當地工商、公安、稅務等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大洋造船有序辦理股權變更,恢復生產經營,重塑企業信譽。截至2018年底,大洋造船在崗職工4000余人,新增船舶訂單25條,工作計劃已安排至2020年,預計年均產值達20億元。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破產不停產”典型案例。法院在識別企業重整價值基礎上,創新引入租賃經營方式恢復生產,保留技術骨干,穩定生產隊伍,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增強了債權人和意向投資人的重整信心,為挽救生產型企業提供新思路。同時,法院積極爭取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協調多部門共同參與,從職工矛盾化解到債權人會議召集,從招商平臺共享到投資人招募,從爭取債權人支持到股權強制變更,府院協調聯動機制作用在各環節得到有效發揮。

 

案例2、吳江市巨誠噴織有限公司等二十家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吳江市巨誠噴織有限公司等5家關聯公司曾為蘇州吳江地區有影響力的紡織企業。自2016年1月起,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法院)陸續立案執行5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57件,執行標的額9.03億元。執行過程中,吳江市瀚誠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誠公司)提出執行異議,主張保護其及相關公司的租賃權。吳江法院審查中發現,相關租賃企業與被執行人在職工、財務、實際控制人方面高度一致,租賃企業疑似為被執行人的關聯公司,企圖設置“防火墻”對抗、規避執行。針對上述情況,吳江法院制定執行方案,全面采取執行強制手段打擊規避執行:一是對被執行人公司實際控制人王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隨后進行司法拘留;二是開展統一集中行動,對5家公司實施執行搜查,根據搜查所得賬冊進行強制審計,證實瀚誠公司等租賃企業均為被執行人的關聯企業,被執行人通過設立新“殼”規避執行,同時以新公司收入選擇性清償個別債權人。因實際控制人王華、朱曄和法定代表人陳鐘苗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吳江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經審理,3人均被判處刑罰。

因5家公司資產負債眾多且相互關聯,并均已出現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經債權人申請,吳江法院將上述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2017年4月11日,吳江法院分別裁定受理對5家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分別指定管理人。在執行部門配合下,管理人順利完成財產接管。財產實際控制后,管理人發現除5家公司外,另有15家關聯企業。同年7月31日,該院裁定20家企業合并破產清算。破產審理中,管理人對前述企業名下財產進行變價,成交金額11.81億元,清理債務54.44億元,其中1006名職工的2407萬余元債權獲得全額清償。2018年6月29日,吳江法院裁定終結20家企業破產程序,涉及的執行案件全部實體終結,徹底退出執行程序。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企業逃廢債務”、“執行移送破產”典型案例。法院針對執行程序中遇到的被執行人企業換殼經營、設立關聯公司等規避執行的行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搜查、強制審計、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組合拳”,進行全面打擊,移送破產后積極配合管理人對企業進行強制接管,最終順利終結破產程序,執行案件徹底退出。本案中,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有序對接、高度配合,有力打擊了企業逃廢債行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3、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企業破產重整轉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德重工)是以汽車滾動船、化學品船、海洋工程結構船等高端船型建造為主的大型船舶制造企業,具有建造30萬噸級以上大型船舶,以及同時生產多種高技術、高難度船型的技術能力。公司擁有長江岸線1600米,在冊員工4000多人,其中技術人員200余名。因造船行業整體陷入低谷,公司資金鏈斷裂,生產經營難以為繼。

2014年12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州法院)受理債權人對明德重工破產重整申請。后因公開招募投資人未果,且明德重工未能在法定重整期間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法院于2015年7月裁定終止明德重工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產。

經審查查明,明德重工現金流枯竭,可變現財產評估價值為24億余元,負債52億余元。破產清算程序啟動不久,管理人將明德重工所有財產整體拍賣,但四拍流拍,資產報價驟降。由于船舶企業生產設備大部分系非通用性設備,買受人范圍較窄,加之船舶制造行業處于低谷,管理人將明德重工可變現財產價值調整為5至7億元,并參照重整程序中招募投資人方法推進資產變現,結合意向購買人的不同購買目的和意向,在報價較高的意向購買人中進行重點談判,最終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廈門象嶼)通過網絡競拍以5.76億元購得全部破產財產。2016年12月,廈門象嶼在南通投資成立南通象嶼海洋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象嶼),新企業整體受讓明德重工全部資產的同時,成功續聘140余名原企業生產管理骨干和技術人才,大部分在冊職工和外包隊伍來自原企業,實現營業、技術、人才整體轉移。管理人在按比例清償明德重工債務后,申請終結破產清算程序。2018年2月,通州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目前,南通象嶼廠區內面貌煥然一新,成立后12個月首艘新造船舶即下水,17個月實現首制船舶交付。公司總資產逾23億元,手持生效船舶訂單共40艘,合同總造價約56億元,經營線表計劃已排滿至2020年,接單總載重量位于全國船舶制造行業前列。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重整式清算”的典型案例。破產清算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將破產財產通過拍賣變現,所得款項按比例進行分配。但本案中,法院將重整價值理念運用到破產清算程序之中,投資人獲得破產企業原有營業事務、人力資源、銷售渠道及區域影響力,原優質資產與專業技術人才資源在新企業內得以優化,清算功能與重整再生目標得以統一,實現“騰籠換鳳”的良好效果。

 

案例4、無錫華東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程序合并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無錫華東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東可可)是國內三大可可加工生產企業之一,旗下三家全資子公司分別是無錫上可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無錫上可)、華東可可食品(興化)有限公司(下稱興化可可)和海南萬寧欣隆可可有限公司(下稱海南可可)。2017年9月11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裁定受理華東可可重整案;同年9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無錫上可重整案;同年12月7日,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無錫中院裁定受理興化可可重整案。為便于三個案件同步審理,人民法院指定同一管理人擔任華東可可、無錫上可、興化可可的管理人。針對申報的5億元民間借貸債權,管理人組織專項審計,將債權壓降至2.7億元,有效核減虛高債務。經核查,三家企業資產總值2.57億元、負債總額12億元,均已嚴重資不抵債,普通債權模擬清償率除興化可可為2.42%以外,華東可可和無錫上可均為零。

2018年1月,為維持三企業的營運和投資價值,管理人與既是三家企業經營性債權人、又對三家企業有重整意向的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鴻集團)達成托管協議,由其對三家企業重整期間的營業事務進行托管,恢復三家企業規模化生產。后管理人在全國范圍內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并公布評審標準,最終經評審會評審確定重整投資人為匯鴻集團與無錫盈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無錫盈創)聯合體。管理人以招募公告、投募文件和中募文書為基礎,經過多輪協商談判,獲得重整投資人在投募承諾2.57億元基礎上,額外負擔部分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另行增加償債資金,提高普通債權清償率。管理人據此制作三家企業重整計劃草案,獲各債權人組及出資人組表決通過。2018年9月10日,法院裁定批準三家企業重整計劃并終結重整程序。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聯企業程序合并重整”的典型案例。法院及管理人既尊重三家企業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又同步調查財產、審查債權、召開會議、招募投資、清理債權、調整經營,并保持重整投資人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的股權結構,滿足絕大多數意向投資人對三家企業一并投資的需求,推動重整取得成功。此外,本案還通過民間借貸專項審計為三家公司擺脫巨額“高利貸”,有力維護了經營性債權人的利益。

 

案例5、恩杜羅生物技術(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恩杜羅生物技術(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杜羅公司)系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2017年6月1日,債權人以恩杜羅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該院于2017年6月15日裁定受理。

經審查查明,恩杜羅公司廠房對外出租給20余家承租人,租金已全部支付,并進行大量裝修改造,承租人擔心恩杜羅公司破產清算影響其繼續經營或者解除租賃合同后其損失無法彌補,反應強烈。經清理,恩杜羅公司的主要資產為土地和廠房,在受現租約限制條件下的市場價值約2260萬元,擔保債權為3621萬元、稅收債權16萬元、普通債權3.5億元。經測算,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后,普通債權清償率為零。

鑒于恩杜羅公司債務金額大,經營狀況不佳,所處行業前景不明朗,且存在比較尖銳的房屋租賃糾紛,重整可能性較小。經協調,恩杜羅公司提出與債權人和解的意向。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表決通過財產管理方案,鑒于恩杜羅公司的和解意愿,債權人同意暫不處置其名下財產,給予三個月時間開展和解工作。同年12月7日,恩杜羅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由主要承租人向恩杜羅公司出借3950萬元用于清償恩杜羅公司各項債務。法院召集債務人、主要債權人進行聽證,充分論證和解程序及相關協議的合法性、可行性,對比清算與和解程序下資產處置難易程度、審理周期、清償率、處置效果,在征詢主要債權人意愿基礎上,裁定將清算程序向和解程序轉化。2018年1月8日,恩杜羅公司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全票表決通過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擔保債權、稅收債權、30萬元以下小額債權100%清償。同年2月5日,法院裁定認可該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為監督和解協議順利履行,法院通過建立臺賬、定期回訪、督促報告等舉措,構建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清算轉和解”的成功案例。法院堅持市場化和當事人自治原則,和解協議得到全體債權人表決通過,用不到9個月的時間完成清算與和解程序的有序轉換、和解協議的順利通過與成功履行。

 

案例6、江蘇寧企擔保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江蘇寧企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企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寧企公司強制執行。經查詢,寧企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176件,負債5500余萬元,該院窮盡查控措施,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寧企公司也已人去樓空。

后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案件移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破產程序。該院審查后認為,寧企公司確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破產條件,遂于2017年10月裁定受理對寧企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為全面查清寧企公司財務狀況,管理人在執行前期查控基礎上延伸調查寧企公司銀行流水,房產土地,車輛保險、違章,職工欠稅等情況。除一輛下落不明的登記車輛外,未發現寧企公司其他財產。2017年12月,寧企公司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核查債權、財產狀況報告以及閉會期間通訊表決議案。后債權人會議以通訊方式書面核查補充申報的債權,并表決通過無法收回的財產和應收賬款的核銷方案。2018年2月7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請確認無爭議債權,并提交寧企公司財務狀況報告,寧企公司名下無資產,負債合計49260萬余元,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寧企公司任何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亦無法聯系到有關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據此申請法院宣告寧企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清算程序。2018年2月12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寧企擔保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

(二)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破產程序化解執行不能案件”的典型案例。轉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在有效整合利用前期執行查控信息基礎上,延伸調查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防范債務人逃廢債務。同時盡量壓縮程序用時,本案債權申報期限適用法定最短期限30日,并創新運用通訊表決方式,降低后續表決時間成本。最終,本案僅用時105天,化解執行案件176件。

 

案例7、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根據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人湖公司)股東汪娟的申請,裁定受理該公司強制清算案,并成立清算組全面接管公司。

2015年3月24日,仙人湖公司清算組出具清算報告,仙人湖公司已資不抵債,遂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南京中院審查后裁定受理仙人湖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同年8月6日,該院組織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債權審核報告、財產狀況報告、財產管理方案、財產變價方案和停止營業報告等。

2017年12月6日,仙人湖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南京市下關區濱江實業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濱江總公司)向南京中院提出重整申請。2018年1月4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轉重整的報告,認為重整具有必要性,重整計劃草案具有可行性。同年1月29日,法院就重整申請進行聽證。濱江總公司按約向法院交納重整保證金。同年3月2日,該院裁定受理仙人湖公司的重整申請。同年5月11日,仙人湖公司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普通債權組、職工債權組、出資人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18年5月23日,南京中院裁定批準仙人湖公司重整計劃,終止仙人湖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計劃由仙人湖公司負責執行,重整計劃執行監督期至2018年9月15日。同年9月20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提交監督報告,確認仙人湖公司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覆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全流程”的典型案例。法院堅持從每一個環節入手,成功解決程序轉換、清算組與管理人銜接、重整可行性分析、投資人招募、生產經營恢復等重點和難點問題,為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提供有益示范。

 

案例8、鎮江科比斯化工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鎮江科比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比斯化工)和科比斯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比斯肥業)住所地均為江蘇省鎮江新區新材料產業園區,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因欠付職工工資及銀行貸款,且兩家公司早已人去樓空,經兩公司職工申請,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分別裁定受理兩公司破產清算案。因兩公司具有關聯性,該院指定同一機構擔任管理人。

破產審理中,資產處置成為難點中的焦點,為此,法院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情況、爭取支持,并發出要求協助資產處置的協辦函。地方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指派專人負責。由于推介有力,信息披露、政策解釋到位,有3家企業參與競拍。經過93輪加價競拍,破產財產最終以2500余萬元勝出,溢價率高達84.6%。2018年6月20日,法院裁定終結兩家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本案自受理至終結僅用時10個月,成功出清2家“僵尸企業”,盤活“閑置資產”2500余萬,公平保護了各方合法權益。2018年6月,法院向當地政府發出關于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機制的司法建議,相關領導批示要求落實法院建議。同年8月,當地政府制定下發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機制的意見,同年8月至12月,當地三次召開府院聯動聯席會議,政府主要領導均全程參加,已成功解決十余件破產疑難問題。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個案司法建議推動建立府院聯動機制”的典型案例。法院以個案成功經驗為契機,向當地政府發出司法建議,促成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機制的建立,改變了以往法院上門求助、協調難見成效的被動局面,開啟了以府院聯動聯席會議交辦任務、成員單位限時辦結、政府主動幫助法院處理化解疑難問題的企業破產工作新常態。

 

案例9、泗洪縣容大房地產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泗洪縣容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容大公司)開發的“瀾庭灣”房地產項目是該企業唯一經營項目,位于江蘇省泗洪縣繁華的商業地帶。后公司陷入資金困境,380戶購房人利益受到影響。

2017年12月4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泗洪法院)裁定受理容大公司破產重整申請后,認真研判資債狀況,對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在債權核查方面,由管理人主導,組織債權人代表、股東代表、業主代表共同對股東借據的真實性予以嚴格審查,確保借款債權的真實性;對復雜的債權,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對于不予配合債權核查或虛假申報債權者視情況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區分消費性購房人、以物抵債購房人等分別處理,多方招募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并采用實物清償支付工程款。重整計劃草案獲高票表決通過。

2018年12月4日,泗洪法院裁定批準容大公司重整計劃并終結重整程序。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典型案例。通過嚴格核查債權、區別對待不同性質“購房人”、推進工程續建等舉措,有力維護了秩序與穩定。

 

案例10、宜興市如日中天貿易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宜興市如日中天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日中天)自成立以來僅零星進行酒類批發與零售業務,無其他生產經營內容,公司自有負債較少,但其為實際控制人名下其他企業多筆金融借款提供擔保,后因主債務人資金鏈斷裂,背負巨額擔保債務。

2015年5月28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興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如日中天的破產清算申請。經核查,如日中天除少量白酒資產外無任何實物資產,但公司曾持有即將上市的A公司股份4000萬股,如日中天于2015年3月上述股票份以2.7億元低價轉讓,該款項被用于向4家金融機構個別清償。

鑒于此,一方面以相關金融機構為被告管理人提起破產撤銷權之訴,后相關金融機構主動歸還清償款。另一方面,宜興法院赴A公司協調數十次,并與股權受讓人多次協商談判,以期追回低價轉讓股份,最終持股股東同意暫時代持該股份,并于后期全額返還相關權益,期間如日中天以質權形式保障利益實現,股權財產得以追回。根據該方案,如日中天需立即返還持股股東資金成本約3億元,已超公司現金流數額,政府出面協調金融機構籌集上述資金。A公司上市后,因股票交易禁售期限制,上述股權全部交易完畢時間長達數年,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為此,各方協商由持股股東扣除資金成本后提前支付股權變現款,變現股價計算標準為批準方案前9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的92.5%,該方案經全體債權人高票表決通過。最終,上述股權成功變現,獲得變現款12.79億元,占全部破產財產的99.97%,職工債權獲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高達65.9%。同年6月20日,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二)典型意義

本案系“有效運用破產撤銷權制度”的典型案例。破產企業主要財產為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于破產案件受理前被低價轉讓并用作個別債務清償,針對該情況,法院引導管理人與股權受讓方協商返還全部股份利益,通過行使破產撤銷權追回個別清償資金,并針對股票禁售期問題設計股票資產變現方案,得到廣大債權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