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違法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防范“套路貸”違法犯罪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彰顯全省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的決心和成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4起涉“套路貸”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一)方某、徐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簡要案情: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間,被告人方某、徐某某與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等人以同鄉親情、資源共享、合作催討為紐帶,先后在無錫市梁溪區成立七家“乾”字頭的貸款公司組成聯盟,在全市范圍內違法發放“套路貸”,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方某、徐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廖某某和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曹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中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為骨干成員);被告人陳某某等31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方某等人以無抵押貸款、快速放款為誘餌吸引他人借款,誘騙被害人簽訂“高低條”(低條通常為借款金額,高條通常為借款金額2倍)、房屋租賃合同及各項承諾書,并以“保證金”“上門費”“中介費”等名義收取各種費用;在貸款中設置苛刻的履約期限和條件,隨意解釋違約條款,制造違約機會,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一旦出現違約即采用噴漆,堵塞門鎖,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罵,貼身跟隨,強行入住等軟暴力手段,以及毆打、體罰、拘禁等暴力手段進行非法催討高條金額和違約金,謀取不法利益。期間,該組織成員共計向3300余人次發放“套路貸”,發放金額3100余萬元,非法獲利140余萬元,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各類犯罪29起。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盤踞在無錫市市中心繁華地段,組織成員眾多、資金雄厚,在無錫、江陰、宜興等地肆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借款人及其親屬、周圍鄰居造成強大心理強制和不安影響,使得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在持續性時間段內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秩序和小額貸款金融領域經濟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方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徐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五十三萬元至一萬二千元不等的罰金。一審宣判后,方某、徐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家打擊力度加大,黑惡勢力更加注重隱形變異,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公司化形式運行,企圖以此掩蓋非法目的。本案即是以公司形式實施“套路貸”的涉黑犯罪,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套路貸”涉黑犯罪案件。方某等人以“無抵押、零門檻”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及各項承諾書,制造民間借貸假象;通過收取“保證金”“上門費”“中介費”以及誘騙簽訂“高低條”等方式惡意虛增債務;設置苛刻履約條件和期限,故意制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并招攬刑滿釋放、社會閑散人員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毆打、威脅、體罰、強行入住被害人房屋、噴油漆、堵門鎖、砸玻璃、高音喇叭辱罵等暴力和軟暴力方式索債,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極為惡劣影響。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方某、徐某某等人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并據此判處上述刑罰,體現了對“套路貸”涉黑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立場。

 

(二)何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簡要案情:

2017年3月以來,被告人何某某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先后在南通市設立南通A8零用貸公司、星辰零用貸公司,在揚州市設立揚州A8車貸公司,在泰州市設立泰州A8零用貸公司、中久零用貸公司。上述各公司內設風控部、業務部、催收部、財務部等部門,分工明確,層級分明,形成了以何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姚某某、顧某某、李某某為組織者,被告人華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劉某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故意制造違約”等方式,將“套路貸”與暴力、軟暴力相結合,肆意侵占被害人財產。該組織一年內從南通地區起步發展,迅速擴張到揚州、泰州等地區,通過暴力、軟暴力追逼“債務”,有組織實施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80余起,攫取巨額非法財富,威懾群眾,樹立自身非法權威。銀行流水顯示,僅南通A8零用貸公司、星辰零用貸公司就非法獲利180萬余元,揚州A8車貸公司搶劫、敲詐勒索數額達80余萬元。迫于該組織非法權威,十余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或被迫搬家,多名被害人不敢報案或者所經營店鋪不敢開門營業,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不敢向偵查人員陳述案件事實。該組織的行為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活秩序、經濟秩序,挑釁國家公權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何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均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一審宣判后,何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依托“公司”實施“套路貸”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公司”為載體,以入股方式為組織提供資金,以“套路貸”、非法放貸為主要獲利方式,將“公司化管理”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管理相結合,將“公司日常經營”與違法犯罪活動相交織,通過股權分紅、業績提成、工資薪金等方式分配不法利益,短時間內迅速擴張,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肆意采用暴力、軟暴力追逼“債務”,形成重大影響,致使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受到嚴重侵犯,正常生產、生活難以為繼。人民法院通過本案裁判向社會傳達了依法重拳打擊“套路貸”涉黑犯罪的決心,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不要一時貪圖“低息”“無抵押”“免擔保”等貸款優惠條件而向無資質的機構和個人借貸;一旦遭遇不法侵害,應當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張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簡要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糾集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陳某、邰某某、王某某等人,設立組建燎原財富公司,在蘇州市吳中區、工業園區等地進行非法放貸活動,并以噴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門滋擾等軟暴力手段非法討要債務,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放貸過程中,該組織成員還引誘、糾集被告人褚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在校學生,利用同學、朋友關系誘騙其他未成年學生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隨意扣減“服務費、中介費、認家費”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攝裸照擔保債務,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離居住地躲債,造成輟學等不良后果。該組織通過“套路貸”,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6.6萬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的刑罰,均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張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系以未成年人為主要犯罪對象的“套路貸”犯罪案件。張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能力弱等特點,向未成年人發放“套路貸”,并利用監護人護子(女)心切,希望減小影響,容易選擇息事寧人做法的心理,通過實施糾纏滋擾等軟暴力行為,對相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精神壓制,造成嚴重的心理恐慌,從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項。人民法院對張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從嚴懲處,彰顯了司法機關重拳打擊黑惡勢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決心,對于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治安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四)程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案

簡要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糾集被告人嚴某某、毛某某等人形成惡勢力團伙,在泰州市姜堰區張甸鎮,通過出具雙倍借款金額的借條并制造虛假資金流水或者現金給付假象的方式借款給他人,并約定高額利息。討債過程中,程某某伙同嚴某某、毛某某或者伙同他人對擔保人、借款人實施暴力及軟暴力行為,并在借款人、擔保人無力還本付息情況下,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借款人、擔保人償還其雙倍借款金額的債務。程某某在庭審中主張借條金額即為其實際借給他人的金額,隱瞞借款人支付高額利息的事實,并向法庭提交借款時其刻意制造的虛假銀行往來明細、現金給付照片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詞,騙取法院判令數名借款人向程某某償還雙倍借款金額的債務。判決生效后,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執行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以程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共實施尋釁滋事及詐騙犯罪11起,造成一人輕傷,強拿硬要價值約1萬元的財物,通過“套路貸”非法占有他人財產15.7萬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本案中,以被告人程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非法放貸時,誘騙被害人出具雙倍借條虛增債務,并通過制造資金走賬流水或資金給付照片,形成虛假給付事實。在被害人無力償還虛高本息時,程某某等人采用毆打等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關聯人索要“債務”,或借助訴訟通過虛假證據騙取法院作出有利于其的判決,進而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實際占有被害人的財產。程某某等人的行為不僅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還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對程某某等人惡勢力團伙依法從嚴懲處,有力維護了經濟社會秩序和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