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發布的年度十大案例是從2021年全省法院審結的近4萬件各類行政案件中篩選出來的,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意義。從裁判結果上來看,既有支持行政相對人訴訟請求的案例,也有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案例,還有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案例。從行政執法領域或行政行為類型上看,不僅有征收補償、違建查處、行政處罰等傳統行政案件,也有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項目審批、不履行行政協議等新類型行政爭議。

 

目錄

案例一:

張某訴某區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案

案例二:

孟某訴某區住建局、某區征收服務中心確認補償安置協議無效案

案例三:

某醋業公司訴某市監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四:

黃某某訴某市監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五:

宗某某訴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案例六:

郭某訴某區人社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案例七:

倪某某訴某區政府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案

案例八:

上海某集團公司、江蘇某實業公司、江蘇某置業公司訴某開發區管委會、某區土儲中心履行收回土地行政協議案

案例九:

顧某訴某市政府不履行危房解危職責案

案例十:

汪某與某區拆遷管理中心行政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案

 

案例一

張某訴某區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案

【裁判要旨】

無證房屋并非均是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被拆遷人對拆遷安置房享有信賴利益,執法機關以拆遷安置房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侵犯了被拆遷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02年,張某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遷人原因,張某未能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由于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張某在取得拆遷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側擴建,將126.38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擴建到195平方米,同時在樓頂等處搭建彩鋼瓦棚,擴建后房屋實際面積為445平方米。某區執法局向區規劃部門發函,函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區規劃部門《復函》稱,其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某區執法局調查認定后,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作出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張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實際拆除時,未拆除拆遷安置房部分)。張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某區執法局經向區規劃部門函詢確認,涉案建筑未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認定涉案建筑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系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拆遷安置與違建治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張某如認為其拆遷補償利益受到侵犯,應當另外尋求救濟。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江蘇高院再審認為,張某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取得拆遷安置房,系基于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信賴,其有理由相信屬于沒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夠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張某未能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根源在于拆遷人在建造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利后果不應由張某承擔。區規劃部門的《復函》實質上是規劃部門協助某區執法局進行事實認定的專業性意見,僅是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證據之一,能否被采信有待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作出最終認定。某區執法局在《商請函》中并未告知區規劃部門,涉案建筑中有部分是拆遷安置房,影響了規劃部門的判斷。拆遷安置房之外的建筑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某區執法局責令張某拆除正確。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將拆遷安置房認定為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限期拆除決定書》中該部分內容依法應當撤銷。江蘇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中關于限期拆除拆遷安置房的部分內容。

典型意義:

無證房屋是否系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不能“一刀切”。評判無證房屋是否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應當綜合考量房屋來源、建造年代等因素。江蘇高院再審認為,機械地將依法取得的拆遷安置房認定為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不僅侵犯了權利人的信賴利益和合法權益,而且違背了治理違法建筑的初衷。司法的目標是解決糾紛,將拆遷安置與違建治理認定為不同的法律關系,要求權利人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拆遷補償安置問題,易于激化矛盾,引發新的沖突。本案裁判既監督依法行政,糾正了錯誤的違法建筑認定行為,也實質性化解了行政爭議,切實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孟某訴某區住建局、某區征收服務中心確認補償安置協議無效案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部門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僅與部分共有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該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基本案情:

孟某與第三人趙某于2001年3月結婚。2003年4月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產權人為孟某和趙某,系共同共有。2016年3月2日,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因趙某主張涉案房屋涉及他人權益,離婚訴訟中未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2018年6月7日,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孟某向征收部門某區住建局發送律師函,明確告知該房屋屬于共同共有,其系產權人之一,離婚時未分割,請求妥善處理補償問題。某區住建局向趙某核實,趙某稱雙方有婚前財產協議,該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2018年12月5日,某區住建局、某區征收服務中心(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趙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該房屋由趙某交付拆除。孟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并判決賠償其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政府征收房屋時,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涉案房屋登記在孟某和趙某名下,某區住建局在明知夫妻離婚但對房屋未分割的情況下,采信趙某提供的婚前財產協議,僅與趙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嚴重侵犯孟某的合法利益,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故涉案補償安置協議應屬無效。由于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產權人是孟某和趙某,而趙某主張涉案房屋系其婚前財產,本案不具備判決賠償的條件,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涉案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并責令某區住建局對孟某的補償安置作出處理。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房屋征收補償涉及廣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機關在征收補償時,應當查明房屋所有權人并給予公平補償,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非家庭成員的共同共有,共有人的利益具有獨立性,因此在補償安置時與家庭成員的共同共有存在明顯區別。實踐中,行政機關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員共同共有,但為了追求征收效率,僅與部分權利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將房屋拆除,侵犯其他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裁判對于厘清補償安置對象、規范補償安置行為、完善征收補償程序,以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減少補償安置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指導價值。

案例三

某醋業公司訴某市監局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對于免予標注保質期的部分特殊食品,食品生產企業也應當準確標注生產日期,不得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利于對食品的溯源與監管,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某醋業公司系“鎮江香醋”“鎮江陳醋”集體商標的授權準許使用單位。2019年11月8日,某市監局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倉庫中存放標注生產日期為20200102、20191201的“鎮江香醋”“鎮江陳醋”,涉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合計貨值金額為195360元。某市監局遂以該公司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后經處罰前告知、聽證、報請審核等程序,決定沒收涉案違法生產的食醋,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953600元。某醋業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食醋雖然可免標保質期,但并不等同于可以不標生產日期或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生產日期作為產品的質量屬性,尤其在食品領域,生產日期是食品消費者選擇產品的重要參考,甚至很多產品的“年份”被賦予特定價值,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既不利于對食品的溯源與監管,更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監管環節之一。早在2016年,為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促進鎮江香醋產業持續健康發展,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鎮江香醋保護條例》并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該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從事鎮江香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某醋業公司作為“鎮江香醋”“鎮江陳醋”集體商標的準許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鎮江香醋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正確標注生產日期,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符合上述法律法規關于生產日期標注的規定,以實際行動維護“鎮江香醋”“鎮江陳醋”的品牌信譽。但根據某市監局提供的證據,某醋業公司連續多日故意在8000余箱食醋商品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且該違法行為已經完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應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某醋業公司雖不存在減輕或不予處罰情節,但考慮到食醋豁免標示保質期,且該公司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提前1-2個月)情節較輕,對食醋食品安全和年份品質的影響相對較小,某市監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對其從輕處罰,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醋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醋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對食品安全應當采取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進行安全監管和責任追究。“鎮江香醋”“鎮江陳醋”是鎮江市享譽中外的集體商標,鎮江市也被授予“中國醋都”稱號。食品生產企業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違反《食品安全法》《鎮江香醋保護條例》的規定,導致食品溯源、責任追究等食品安全控制機制落空,不僅損害“鎮江香醋”“鎮江陳醋”的集體商譽,也會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案裁判,一方面支持行政機關對在“鎮江香醋”“鎮江陳醋”產品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捍衛“鎮江香醋”金字招牌;另一方面對于推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出廠檢驗記錄等規章制度以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法治教育意義。

案例四

黃某某訴某市監局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未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處罰決定,明顯違反過罰相當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應予撤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5日至9日,個體工商戶黃某某租用某敬老院場地推銷玉石床墊等產品。某市監局經現場檢查,發現黃某某正在向村民播放玉石床墊的宣傳視頻中存在涉嫌虛假宣傳的內容,予以立案查處。在執法程序中,黃某某提供了播放設備以及儲存視頻資料U盤的購買憑證、購買贈品雞蛋的費用證明、人工工資支出證明等廣告宣傳費用的證據材料。該局最終認定黃某某利用視頻虛假宣傳,因無法準確計算具體的廣告費用,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罰款30萬元。黃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黃某某的訴訟請求。黃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人支出的廣告費用調查核實,并以廣告費用為基數確定罰款數額。黃某某已經提供了包括播放設備及儲存視頻資料U盤的購買憑證、購買贈品雞蛋的費用證明、人工工資支出證明等證據材料,該局逕行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罰則,處以30萬元罰款,明顯違反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處罰決定,責令某市監局重新作出處罰。

典型意義:

執法機關機械適用單行法的具體罰則,不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一般規則,容易引發較大爭議。此類行政處罰的共同特點是過罰失當,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時未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明顯違反過罰相當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準確適用過罰相當原則,有利于促進公正執法、精準執法,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合理期待;而過罰失當的行政處罰不僅無法獲得行政相對人的認可與配合,也會對社會公眾的樸素價值觀帶來傷害。本案二審判決指引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處罰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一般規則與單行法的具體罰則相結合,全面準確適用法律,確保行政處罰的實施既有力度、也有溫度,實現良法善治。

案例五

宗某某訴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搬遷過程中,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拆除房屋行為,房屋所有權人報警請求公安機關履行保護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接警后及時處警調查,發現拆除房屋行為系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并將調查結果告知報警人,應視為已履行法定職責。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宗某某向某公安派出所報警,稱其廠房屋頂和機器設備被損毀,請求保護其財產權。某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向宗某某了解情況、對拆除房屋的劉某等人進行調查,同時還調取了宗某某戶的拆遷補償協議等材料。某派出所查明,宗某某所稱的損毀財物行為系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拆除行為,遂作出《告知書》,告知宗某某舉報的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如對房屋拆除等行為不服,可依法尋求救濟。宗某某以公安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告知書》違法。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依據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復函》,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本案中,某派出所收到宗某某的報案后,當天即進行調查并調取了相關材料。經查,案涉房屋拆除行為系行政機關組織實施,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范疇。某派出所作出《告知書》,將相關情況告知宗某某,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宗某某的訴訟請求。宗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房屋征收搬遷、違法建筑拆除過程中,房屋所有權人認為其房屋被違法拆除而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保護財產權,此類糾紛近年來有上升趨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具有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職權法定是所有行政機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房屋拆除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范疇,公安機關不宜對其合法性直接作出評判。公安機關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等規定,接到報警后及時處警,并將其他行政機關履行職務的情況告知當事人的,應當認定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當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應當以拆除房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通過本案裁判,既明確了公安機關在該類糾紛中具有及時處警、調查、告知等法定職責,也厘清了公安機關保護財產權的職責邊界,對于此類糾紛的定分止爭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案例六

郭某訴某區人社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裁判要旨】

職工不在下班的合理時間,或者明顯偏離下班合理路線的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郭某某系某勞務公司派遣至某電子公司工作的職工,該電子公司夜班時間為20時至次日6時。考勤表記載郭某某2017年10月11日夜班上班時間為19時49分,其于當晚21點左右接電話后即擅自離開單位(步行)。途中,郭某某通過電話向班組負責人請假但未獲批準。當晚23時25分許,郭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路線圖顯示,電子公司在發生事故的城市快速路西南方向,郭某某租住地在快速路東北方向,步行約6.6公里,步行時間約1個半小時。交警部門事故證明載明,事故地點在電子公司與郭某某租住地的中間點附近,原因系其違反禁令標志在封閉的城市快速路由東向西穿越機動車道,其對死亡后果承擔次要責任。后郭某某的父親郭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區人社局認為郭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郭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尤其強調了“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郭某某的考勤表可以證明,郭某某系先離崗后請假,但用人單位未批準。郭某某提前八個小時下班,明顯不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涉案路線圖等證據證明,郭某某從單位到家正常步行約一個半小時,但其步行近兩個半小時行程僅過半,且嚴重偏離下班合理路線,明顯不符合“合理路線”要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雖然能夠保障傷亡職工的醫療救治權與經濟補償權,但不可能涵蓋涉及職工的所有事故傷害。在工傷認定領域,因“上下班途中”概念的不確定性引發了大量糾紛。本案裁判進一步厘清了“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將工傷認定的情形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上下班途中,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但“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認定不能無邊界,需要從“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進行適當規制,故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時,需要準確把握“上下班途中”的含義。對于職工明顯不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或者明顯偏離“合理路線”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七

倪某某訴某區政府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案

【裁判要旨】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惠民工程。政府根據業主申請,經規劃、住建、市監等有權機關聯合審查、衡平各方利益,并充分考慮低樓層合理訴求后,準予加裝電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某小區A幢B單元王某等七戶業主提出共同出資加裝電梯的申請。該加裝電梯項目在最初征求業主意見時,該單元12戶業主(包括本案原告、一樓住戶倪某某)均簽字確認同意。2019年5月1日,某區政府組織規劃、住建、市監等職能部門聯合審查后認為該項目符合條件,頒發了被訴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倪某某在項目批準后,以加裝電梯影響其通風、采光、房屋安全等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某區政府頒發的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倪某某的訴訟請求。倪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認為,依據《某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某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試行)》等相關規定,某區政府經規劃、住建、市監等有權機關聯合審查、衡平各方利益,并充分考慮低樓層合理訴求后,作出的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符合法律規定。某市政府于2021年8月公布了具有溯及力的《某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逐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政策,盡量平衡、兼顧高樓層業主和低樓層業主的利益訴求,公平對待全體業主。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需求凸顯,加裝電梯給高樓層業主帶來便利的同時,可能給低樓層業主的通風、采光等造成影響。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某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等審查加裝電梯項目確認書的合法性,同時兼顧利益平衡原則,充分關注低樓層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問題。人民法院一方面弘揚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倡導當事人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另一方面引導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秉持共享理念,通過實地調查走訪和積極溝通,促進了地方政府逐步完善加裝電梯相關配套政策,為后續實質性化解糾紛貢獻了司法智慧和力量。本案裁判對于助力民生保障、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了司法指引作用。

案例八

上海某集團公司、江蘇某實業公司、江蘇某置業公司訴某開發區管委會、某區土儲中心履行收回土地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協議約定,應當依據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行政機關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并請求減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協議履行情況、相對方過錯程度以及實際損失等,適當對不合理的違約金予以調整。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0日,被告某開發區管委會、某區土儲中心與原告上海某集團公司、江蘇某實業公司、江蘇某置業公司(系招商引資企業,以下簡稱三原告)簽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書》。同日,某開發區管委會(甲方)與三原告(乙方)、某區土儲中心(鑒證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1)甲方以3.1億元購買乙方資產,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總價的40%,即第一期1.24億元。(2)乙方辦理資產權證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甲方再支付50%,即第二期1.55億元;無論資產權證變更是否完成,甲方最遲應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書》簽訂后三個月內支付完畢。(3)乙方清理完該項目所有債務后甲方支付剩下的10%,即第三期0.31億元。如甲方未能如期支付款額,則由某區土儲中心負責支付。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按拖欠款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協議簽訂后,某開發區管委會未完全按照約定及時支付款額,同時三原告亦因與案外人的民事糾紛,導致涉案部分土地及資產被法院查封凍結,影響了某開發區管委會部分款額的支付進度。三原告按拖欠款額的日萬分之五(年化率18.25%)向兩被告催要違約金0.26億元未果,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某開發區管委會支付違約金0.26億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開發區管委會未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相應款額,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相應違約金。但三原告因其他民事糾紛導致涉案部分土地及資產被查封凍結,影響了部分款額支付進度,亦存在一定過錯。某開發區管委會遲延支付款額,對三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為相應利息損失。三原告與兩被告之間雖有協議,但協議約定的按照拖欠款額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已超過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且明顯過分高于造成的實際損失(即遲延支付產生的利息)。故法院對某開發區管委會申請減少違約金的請求予以采納,并結合協議履行情況、三原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即全部利息加上30%的違約金)計算,扣除關聯案件查封凍結期間的利息,認定違約金合計724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某開發區管委會支付三原告違約金合計724萬元;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三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不僅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還要求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在簽訂協議后,應當積極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否則應當依據約定支付違約金。拒不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支付。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并導致利益嚴重失衡的,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結合行政機關違約原因、相對方過錯程度以及實際損失等,依法適當調整違約金。本案裁判不僅有利于督促協議雙方積極履約,也有利于促進誠信政府、誠信社會建設,優化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

案例九

顧某訴某市政府不履行危房解危職責案

【裁判要旨】

因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危房所有權人無法自行加固、修繕時,作為具有統籌管理社會經濟發展、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職責的一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職權對危房進行解危。行政機關以危房所有權人不同意解危方案或者未達成協議為由拒絕解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顧某房屋所在區域已被列為禁建區,不允許翻建。2019年9月2日,顧某房屋經鑒定危險性等級為D級,構成整體危房,建議停止使用。就危房解危,顧某曾向村委會以及某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以某街道辦事處和某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但均未果。2020年11月6日,顧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某市政府不履行危房解危職責違法,并責令某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危房解危職責。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被鑒定為D級危房已近2年。案涉房屋所在區域被列為禁建區,顧某無法在原地翻建,也不能取得新的宅基地,顧某的居住權無法得到保障。在此情形下,如放任顧某繼續在無法加固、修繕的D級危房內居住,不僅危及其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還可能對周邊居民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要求顧某及家人自行在他處購買房屋,則會對其苛以過重的不利義務,也違背危房治理的宗旨。顧某就案涉D級危房解危事宜已向某市政府提出申請,該政府在與顧某多次協商未果、顧某明確表示不認可搬遷解危方案的情形下,不能再以個人不認可搬遷解危方案為由不進行解危,而應當結合本地區提前搬遷解危政策,對房屋評估后作出最終處理決定,最大程度保障顧某及其家人乃至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切實維護顧某合法權益。因此,作為具有統籌管理社會經濟發展、全面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職責的一級人民政府,此時其所負的督促、指導以及政策扶助的法定職責,已轉化為對公民個人無法自行解危的D級危房進行強制解危的職責。一審法院判決某市政府在一個月內對顧某的提前搬遷解危申請作出處理。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民生無小事。在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危房解危上,行政機關更應當積極履職,回應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D級危房意味著房屋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居住要求。當事人向有關部門提出解危申請,歷時近2年卻得不到妥善解決。在不能加固、修繕的情況下繼續居住,難免危及其本人、家人乃至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人民法院在解決當事人急難愁盼問題上充分發揮定分止爭的職能,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對當事人的危房解危申請作出處理,有利于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危房解危法定職責,徹底消除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隱患,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判決生效后,某市政府已作出解危補償決定,涉案糾紛得以徹底解決。

 

案例十

汪某與某區拆遷管理中心行政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案

【裁判要旨】

經訴前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共同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出具行政訴前調解書,確認和解協議效力。

基本案情:

申請人汪某在某區有房屋一套,并有獨立車庫,后房屋及車庫被納入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系某區拆管中心。在征收過程中,雙方已就房屋補償安置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對車庫補償仍有爭議,故約定先拆房屋,后就車庫補償進一步協商。施工單位在拆除房屋時,將車庫一并拆除。后汪某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請求判決確認某區拆管中心拆除其車庫違法,并判決拆管中心予以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收到汪某的起訴材料后,經審查,認為該案通過和解方式處理更有利于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故將該案交由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經數次協調,汪某與某區拆管中心最終達成行政和解協議。為確認協議效力,雙方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行政和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的條件,依法確認和解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行政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的意見》確立了訴前行政和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南京法院從2021年8月開始啟動行政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并依托與南京市司法局會簽的《關于健全完善行政爭議府院聯動化解機制的備忘錄》,在全市范圍內深入推進府院聯動。通過組建6個特邀調解組織,選聘30名特邀調解員,不斷優化、整合調解力量,完善訴調對接機制,著力破解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難題。人民法院通過訴前調解機制,促成當事人協商解決行政爭議,在達成和解協議后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本案是全省法院首個對訴前行政和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典型案例,是江蘇法院通過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依托社會力量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成功實踐。該案處理對于推動全省法院行政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有效實現訴源治理具有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