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法官是依法定程序產生、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國家審判人員,法庭是法官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定場所。遵守訴訟秩序,尊重法官權益,事關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及司法公信力。近年來,江蘇各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精神,在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和維護司法權威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值此第三個“2.26江蘇法官權益保障日”來臨之際,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決定繼續發布第4批“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權益”典型案例,其重要意義在于,讓社會公眾普遍知曉妨礙訴訟秩序、侵害法官權益行為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后果,促進全社會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我們期待通過持續不斷地努力,更進一步加快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良好社會氛圍,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向前邁進。

 

案例一、王某某妨害公務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6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持執行裁定書,至被執行人王某桂名下的被執行房屋進行現場評估工作。王某桂的兒子,即被告人王某某手持水果刀阻止法院工作人員進入室內開展評估工作,并將房門鎖閉后離開現場。在鹽城市亭湖區公證處工作人員到場后,相關人員依法將門鎖打開,并進入房屋內開展房屋現場評估。被告人王某某返回現場后,又手持菜刀將法院工作人員趕出房屋,導致現場評估工作未能完成。

【處理結果】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司法網拍的不斷推進,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還承擔了部分拍品的評估、核實工作,以確保拍品信息真實、有效。在執行過程中,極少數人為阻撓執行人員現場評估、核實工作,不惜鋌而走險持兇器威脅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辱罵執行人員。本案中,被告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兒子,在法院執行法官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活動中,先后兩次持刀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公務,不僅嚴重影響執行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而且嚴重威脅執行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二、陶某、李某滋擾、恐嚇人民陪審員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立案受理陶某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同年11月12日作出駁回起訴裁定書。次日,陶某在收到裁定書后,糾集李某,先后上門滋擾該案合議庭兩名參審人民陪審員,無理要求該兩名人民陪審員告知參審及合議情況,并以該案裁定書系偽造公文為由惡意報警,糾纏、恐嚇、威脅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工作人員接報趕赴現場后,陶某、李某阻止人民陪審員與法院工作人員接觸,引發周圍群眾圍觀,其行為嚴重干擾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并嚴重影響人民陪審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人員的恐嚇、侮辱、誹謗、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依法并經履行法定程序,對恐嚇、威脅人民陪審員的陶某、李某分別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0元和司法拘留十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人民陪審員被稱為“不穿制服的法官”,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審并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這有利于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參與度、知情度、滿意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本案中,陶某在收到法院裁判文書后,糾集他人對人民陪審員無理糾纏、恐嚇威脅,嚴重影響人民陪審工作正常開展和法院正常訴訟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處罰。本案系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公布實施以來,江蘇法院首例對恐嚇、威脅人民陪審員實施處罰的案例,對于保障人民陪審員的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三、潘某某等五人擾亂法庭秩序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1日上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該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彭某某、被告的經營者潘某某等人到庭參加訴訟。開庭前,法庭宣布了法庭紀律。當天中午庭審結束后,趁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在法庭閱讀庭審筆錄時,旁聽人員張某某、葉某某、黃某、胡某某等人未經準許進入審判區,與潘某某一起毆打原告訴訟代理人彭某某,且無視法官當庭制止,仍繼續追打彭某某,致法庭秩序嚴重混亂。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2018年6月14日,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以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潘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定場所,訴訟參與人依法參與訴訟時,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維護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及司法秩序安全。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到庭參與訴訟、旁聽案件時,必須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某等四人作為旁聽人員,未經準許進入審判區,且不聽法官制止,與潘某某共同毆打對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律師,不僅嚴重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而且致使法庭秩序嚴重混亂,影響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對此必須加以懲處。人民法院依法對潘某某等五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有警示意義。

 

案例四、楊某某阻礙執行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楊某某為王某某夫婦向信用社借款40000元提供擔保,定于2013年6月20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經信用社多次催要,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未還款。信用社將王某某夫婦及楊某某等人訴至東海縣人民法院,2012年12月,東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某某等人對王某某夫婦的40000元借款本息和罰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信用社向東海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東海縣人民法院多次下達執行通知,楊某某拒不執行。2017年12月30日5時許,東海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再次對楊某某執行判決。楊某某在有能力執行的情形下,故意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辱罵執行人員,打掉執行人員手中正在使用的執法記錄儀,并先后糾集他人阻攔警車離開、威脅辱罵執法人員,阻礙執法持續近兩小時,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開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東海縣人民法院將楊某某的拒執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依法對被告人楊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典型意義】

執行是兌現生效法律文書的最后一道環節,執行法官依法進行執行是司法強制力的集中體現,事關法律權威、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阻礙執行、辱罵執行法官依法履行職務,不僅是對法官人身權的侵害,更是對法律尊嚴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釁。本案中,楊某某作為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同時又實施辱罵、阻礙執行等行為,且屬情節嚴重,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五、王某利用朋友圈捏造事實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閆某在收到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后,拒不履行法定義務。2018年7月26日,該院執行人員至閆某家中強制執行,閆某親屬出面阻撓、妨礙執行,法院遂決定將其拘傳至法院處理。8月9日,法院發現微信昵稱為“優某萊”的網民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該執法視頻,并附有“官匪抓人了”“偉大的朋友圈轉死畜生”等惡意捏造事實、辱罵執行干警的文字。該視頻被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后,給執行工作造成較大負面影響。贛榆區公安局接到報警后查明,在該區某化妝品店工作的王某在未經核實視頻內容的情況下,于2018年7月27日在微信朋友圈內轉發他人發布的執法視頻,并加上上述文字備注。

【處理結果】

王某到案后對自己捏造事實、侮辱干警的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當場承認錯誤并具結悔過。2018年9月11日,贛榆區公安局經審查認為,王某利用網絡發布虛假信息、尋釁滋事,系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典型意義】

自媒體等載體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公民在自媒體上發言、評論均應依法進行,不得捏造事實、辱罵他人。法院執行干警是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者,辱罵執行干警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實踐中,由于一些網站或自媒體平臺缺乏嚴格審查機制,被少數人利用發布歪曲事實的虛假信息,且極易被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嚴重損害法院及干警的形象,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本案中,法院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查明、澄清事實,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處罰,有力地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六、史某利用網絡誹謗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與被告史某離婚糾紛一案,興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對兩人的婚姻、子女撫育進行了處理,并對訴訟期間凍結的史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史某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間,史某于2018年8月14日在“興化400”網站發表題為“興化還是有這樣的法官”的帖子,帖中指名道姓稱承辦法官收受周某4萬元。截至2018年8月29日15時,該帖共有14246個閱讀者、24個回復。

【處理結果】

對史某帖中反映的內容,興化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本著絕不袒護法官違法行為,也絕不允許侵害法官合法權益的原則,組成由分管院長牽頭、監察室全程參與的專項調查組,分別對史某、周某以及承辦法官和兩名人民陪審員進行談話,查明史某帖中所言內容純屬捏造,承辦法官沒有任何違規違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罰款。興化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對史某處以拘留七日、罰款10000元的處罰。史某繳納罰款,向法院遞交檢討書承認錯誤,并向承辦法官賠禮道歉,表示認識到自己的無知和錯誤,懇請原諒。

【典型意義】

法官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是司法公正的踐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當下正是互聯網迅猛發展的時代,網絡給人們日常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造謠、誹謗等行為的散播提供了新的平臺。但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訴訟參與人試圖捏造事實,編造謠言,利用網絡輿論影響法官公正裁判,不僅是對法官個人尊嚴的踐踏,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本案中,史某因對判決結果不服,信口開河憑空捏造事實,隨意在知名網站發帖侮辱誹謗法官,嚴重損害了法官的名譽,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嚴。人民法院對此依法進行處罰,向社會昭示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言論自由,同時對肆意編造謠言,利用網絡詆毀法官,挑戰司法公信力的行為,將堅決依法予以懲處,以維護法官權益、維護法律尊嚴。

 

案例七、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阻礙執行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9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時,發現被執行人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在常州某金融機構有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到期債權。當日下午,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攜帶法律文書至該金融機構凍結該筆債權,但該機構風險部經理張某不僅拒絕簽收法律文書,還在執行人員留置法律文書時,搶奪執法記錄儀,并采用推搡等過激行為阻礙執行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處理結果】

事件發生后,宜興市人民法院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當地法院的配合下,開展現場調查,并向該金融機構負責人講明阻礙執行公務的法律后果。因張某事發后已經離開,該機構負責人表示一定會在宜興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傳喚時間帶張某到法院接受處理,并當場表示道歉。次日,該機構負責人與張某來到法院,經執行法官向其出示證據、釋明法律規定,張某認識到自己阻礙執行行為的嚴重性,作出道歉并具結悔過。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宜興市人民法院對張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在執行案件中,法院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情形相當多,金融機構高效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系其法定義務。本案中,執行法官在正常履職過程中遭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阻礙執行,有損司法權威,對相關人員依法進行處罰,對于教育相關職能機構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協助調查、執行義務,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八、案外人王某某、劉某某辱罵、威脅法院文書送達工作人員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紅與被告黃某剛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后,承辦法官與書記員向被告黃某剛直接送達民事判決書。送達時,案外人王某某、劉某某采取辱罵、威脅方式,阻礙承辦法官和書記員送達法律文書,法官多次釋明并勸阻無效。后案外人王某某、劉某某更直接動手激烈推搡法官及書記員,導致送達工作未能完成。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泗陽縣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并經履行法定程序,對辱罵、推搡法院法律文書送達工作人員的王某某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對辱罵、威脅法院法律文書送達工作人員的劉某某罰款2000元。王某某在拘留期間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遞交了檢討書并承認錯誤,劉某某也主動到法院承認錯誤并交納2000元罰款,兩人均表示認識到自身言行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典型意義】

法律文書送達難是基層法院普遍遇到的問題,造成送達難除客觀原因外,很大程度上還來源于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不少當事人想方設法拒收法律文書,甚至通過親友等案外人采取辱罵、誹謗、追打、威脅等手段阻撓送達工作。本案中,泗陽縣人民法院分別情形,依法對案外人王某某、劉某某阻礙司法送達的行為予以制裁,對于教育公眾尊法守法,尊重并配合司法人員執行職務,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九、翟某恐嚇、威脅法官被處罰案

【基本案情】

1999年9月9日,原南通市國土規劃局對南通百科經貿中心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決定,同時按評估價進行補償。翟某對該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一、二審行政訴訟程序以及省法院復查,對翟某的訴訟請求均未予支持。此后,翟某多次上訪,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多次做釋明工作。2018年10月23日,翟某在寄給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書面材料中表述:“將組織人員對承辦法官實施跟蹤取證,尋求同歸于盡的機會。”這一行為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嚴重影響法官的人身安全。據了解,此前翟某在信訪活動中也多次對法官使用威脅恐嚇的語言。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第九條規定:申訴信訪人員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對翟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對涉訴案件進行信訪是當事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并非沒有邊界。信訪人在涉訴信訪中反映訴求時必須依法擺事實講證據,不應以威脅、恐嚇司法人員人身安全、擾亂司法秩序等方式行使,這是信訪人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申訴信訪人員揚言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極端手段報復法官,或在社會上制造事端、在人民法院門前非法聚集、攔截車輛,堵塞、阻斷交通,都屬于嚴重侵害法官權益、損害司法權威、嚴重破壞司法秩序的行為,必須依法懲處。本案中,經法院多次做釋明工作,翟某仍多次上訪,其言行已超出正當理性界限,屬于纏訪行為,法院依法對其進行處理,對于教育當事人及公眾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十、高某甲無理糾纏法官被訓誡案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甲等四人與被告高某戊繼承糾紛一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高某甲故意捏造并散布審理該案的灌云縣人民法院某院長是其干爹、某庭長是其表姊妹等不實言論,且私下調查承辦法官的家庭情況,多次去承辦法官家,采取敲門、從門縫塞信件等方式,向法官傳遞個人意愿,企圖干擾并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一審判決后,原告高某甲對判決結果不滿,又打電話騷擾承辦法官,還找到多個院領導企圖請客送禮。在二審期間,其又采取同樣方式干擾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高某甲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法院正常審理活動及承辦法官的正常工作與生活。

【處理結果】

灌云縣人民法院經調查查明,該院某院長及某庭長與高某甲不存在任何親戚關系,高某甲散布存在所謂特殊身份關系的言論,純屬故意捏造。灌云縣人民法院對高某甲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多次進行談話,釋明法律規定,指出其行為的不正當性。高某甲最終認識到自身言行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作出深刻檢討。考慮到高某甲認錯態度較好,危害后果較輕,法院遂依法對高某甲免予處罰,予以訓誡、口頭教育。該案繼承糾紛判決生效后,高某甲對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謝,并對法院公平公正辦案給予高度評價。

【典型意義】

法官裁判案件,肩負著維護司法公正的職責和使命,承載著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往往通過攀關系、請客送禮、散布虛假言論等不正當方式影響干擾案件公正審理,并企圖以此給法官施加壓力。對于擾亂訴訟秩序的嚴重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罰,體現了法院維護司法權威、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貫徹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對于情節較輕且能夠及時承認錯誤、真誠悔過的行為人免予處罰,給予訓誡及相應教育,也體現出司法的人性化。就此意義而言,本案的處理方式亦具有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