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P2P”非吸被判刑  投資理財需謹慎

【案情簡介】2015年3月,被告人林某、佟某共同出資成立正祥公司,并出資由他人為該公司開發了“正祥資本”P2P網貸平臺。2015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林某、佟某違反金融監管法律規定,在“正祥資本”P2P網貸平臺發布借款合同、汽車抵押等標的,通過客服人員在網站、QQ群發布信息,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額利息為誘,向葉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60萬余元; 2015年6月1日,林某、佟某將正祥公司轉讓給被告人李甲、李乙經營。被告人李甲、李乙于2015年6月1日至該公司關閉期間,繼續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采用上述方式,向黃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662萬余元。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甲、李乙林某、佟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四被告人兩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點評】“P2P”網貸平臺因違規經營者“暴雷”不斷,投資者血本無歸不在少數,是當前社會治理的一大難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社會的“毒瘤”,必須用刑罰手段予以打擊。此類案件也警示人們,投資需謹慎,當下網絡投資平臺名目繁多,其中不乏違法亂紀者,普通人有時難以識別,投資時既要審查其資質,也請勿迷信高回報率。

 

案例二  嚴打假藥犯罪  護航國民健康

【案情簡介】被告人趙某于2012年雇傭趙二某等人(另案處理),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住房內銷售假藥肉毒素;2014年至2016年間雇傭被告人龔某、成某等人為銷售人員,通過網絡微信銷售假藥肉毒素等。被告人龔某于2016年3月10日以60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苗某銷售假藥肉毒素60瓶;被告人成某于2016年4月7日以5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陳某銷售假藥肉毒素5瓶;被告人苗某購買肉毒素等假藥,以每瓶1800元或2800元的價格給顧客注射。被告人陳某購買肉毒素等假藥,以每瓶1800元的價格給顧客注射。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龔某、成某、苗某、陳某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各被告人三個月拘役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刑期。

【法官點評】隨著《我不是藥神》電影的熱映,加上長春長生“假疫苗”案的發酵,假藥問題已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世間沒有比生死更大的問題了,假藥關涉人身健康。國民對假藥恨之入骨,國法亦對制售假藥規于嚴苛刑罰,不讓違法分子逍遙法外,提高其犯罪成本,不只是民眾的期盼,更是刑法規則的應有之義。

 

案例三  妥善處置無證房產  百名工人領到工資

【案情簡介】某酒店自2015年起因資金鏈斷裂,負債數億元。酒店停業后勞動爭議案件爆發。該酒店名下房地產設定了銀行抵押,法定代表人葛某名下住宅也設有大額銀行抵押。未查到其他財產。執行中,對葛某采取了兩次司法拘留措施后,葛某因無履行能力仍未履行。考慮拍賣抵押房地產,可能面臨拍賣款不足以清償抵押權局面,案件執行陷于僵局。后經深入調查,發現該酒店名下還有數百平米規整良好的無證建筑,經過調查和論證,區法院對此依法在不改變權利現狀的前提下進行司法拍賣,通過媒體進行宣傳,消除競買人顧慮,以192萬元拍賣成功,于當年底前為109位工人發放了工資。

【法官點評】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涉及工人工資執行案件關涉工人切身利益、社會安全穩定。一直以來,區法院高度重視群體性工人工資案件執行工作,將其擺在打好“執行難”攻堅戰的首要地位,抓緊抓好。該案區法院趕在新年前執行到位,使得工人們安心回家過年,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和勞動者們的好評。

 

案例四  見義勇為受傷  受益人應適當補償

【案情簡介】某公司車間突發火災,該公司附近商戶劉某發現火災后,與他人自行趕到起火車間圍墻外登高救火,并因此墜落受傷。劉某為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應予支持。本次事故中,劉某救火系見義勇為行為,某公司作為受益方,依法應當對劉某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劉某發現火災后,不顧自身安危主動與他人一同前往救火,弘揚了扶危濟困的社會美德,其精神值得贊揚,但其在救火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所有不妥。結合劉某的損失情況、某公司的受益情況以及現場情況,酌情認定某公司補償劉某18萬余元。

【法官點評】我們的社會鼓勵見義勇為,我們的道德也贊賞見義勇為。為了給見義勇為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護,使其受到損失后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從公平原則出發,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的請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適當補償。受益人并非侵權人,其承擔補償責任并非其有過錯,而是基于對損害的分擔。從侵權損害賠償的角度看,他們共同面對危險、面對侵害,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與受益人應當是利益共同體。對受害人的救助應當是社會的責任,但在缺乏相應機制的條件下,作為利益共同體的受益人,適當分擔損害,給受害人以補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客觀上也有助于弘揚扶危濟困的社會正氣。

 

案例五  懷孕后遭遇不合理調崗提出離職

    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簡介】樊某于2013年1月入職某房產公司任企劃主管,年薪15萬元。2015年樊某懷孕后,公司將其調整為行政崗位且一直未安排工作。樊某休完產假后上班,公司將其安排在前臺從事信件收發等工作。樊某就此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等。某房產公司認為,公司對于樊某工作內容的調整系出于對孕婦的照顧,對其工作內容及勞動強度進行了減少,但實際勞動報酬并未減少,沒有損害樊某的合法權益,樊某系自行提出離職,故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樊某懷孕后,公司單方面發出任免通知調整其崗位,在樊某產假結束上班后,仍將其安排在前臺工作,即使未實際減少樊某的收入,但該崗位調整損害了樊某的職業規劃及職業前景,明顯違反了合理性原則,因該調整造成樊某辭職的,應視為“推定解雇”,即勞動者系被迫辭職,故某房產公司應支付樊某經濟補償金等損失。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但其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用人單位實施調崗、調薪需有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的約定,且崗位調整應具有合理性。如有爭議,用人單位應對調崗調薪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如其行為違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則,造成勞動者辭職的,應視為“推定解雇”,也即勞動者被迫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會以調崗等貌似合理的方式,迫使懷孕哺乳期的女性自行提出離職,有違勞動法的規定。

 

案例六  開通快捷支付的卡被盜刷

   銀行未履行告知義務賠償

【案情簡介】2016年1月17日中午,徐某誤操作點擊了短信中鏈接,手機被強制安裝了不明程序。后3個半小時內,銀行卡通過銀聯“中間業務后臺”渠道發生了24筆支出,累計金額6萬余元。1月20日,徐某至派出所報案,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盜刷資金損失。在徐某開立銀行賬戶時,約定支付方式為憑卡憑密碼支付,而上述盜刷卻均是通過銀聯快捷支付方式完成。銀行無法證明其已就開通快捷支付功能相關風險進行了提示、告知及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在儲戶開通快捷支付方式時未履行風險提示和告知義務,也未能采取更加安全地保障舉措,對儲戶資金被盜刷構成次要因素。徐某在使用手機時亦未盡謹慎義務,導致被非法植入不明程序,系其卡內資金被盜刷的主要因素。遂依法判決銀行賠償30%損失。

【法官點評】快捷支付作為一項金融服務,應當以服務儲戶為最終目的,在提升支付效率的同時,必須保障儲戶資金安全。銀行在開通快捷支付功能時,應審慎進行身份驗證,賦予儲戶選擇是否開通的權利,并提示和告知快捷支付功能中所可能隱含的安全風險。而儲戶自己也應當謹慎注意,不隨意點擊不明鏈接,以免手機被植入不法程序,導致財產損失。

 

案例七  試駕碰撞產生損失   試駕人4S店均擔責

【案情簡介】錢某因購車試駕,4S店提供給了未上牌、未購買交強險的商品車。錢某在試駕時,由于左轉彎速度過快發生事故致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兩個月后,4S店以低價變賣了事故車輛,并起訴要求錢某賠償被撞兩車車損,以及車輛貶損損失。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試駕時未約定試駕規則及路線,無法證明錢某違背4S店指示駕駛。錢某在左轉彎時未能做到降低車速、謹慎駕駛并進行合理避讓,應對損失后果發生具有一定過錯。4S店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商,提供未上牌、未購買交強險的明顯不具備上路條件的車輛試駕,應視為放任損失后果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判決4S店和錢某各半承擔。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因車輛并非必須立刻處置物品,4S店未經協調擅自變賣導致在訴訟中無法鑒定,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法官點評】消費者試駕車輛時,應主動提出簽訂試駕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糾紛出現后做到責任明晰、便于認定。4S店作為專業銷售公司,應當提高行業自律性,提供給消費者具備上路條件的車輛進行試駕,以保障自身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本轄區汽車銷售公司眾多,建議汽車銷售機構參照行業標準規范試駕行為,以防止類似糾紛再發。

 

案例八  浴室洗澡被燙傷  經營者依法擔責

【案情簡介】2016年2月25日,時年4歲的程某與父母至某浴室一樓洗澡,經營者蔣某在抽熱水過程中,忘記將二樓的閥門關緊,導致熱水從二樓泄露流入二樓的浴池,浴池滿后熱水溢出沿二樓的地漏流入下水管道,二樓的下水管道正好位于一樓淋浴房的屋頂,水管爆裂后,傾瀉而下的熱水將程某燙傷。程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程某訴至法院,要求浴室經營者蔣某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至被告蔣某經營的浴室洗澡,在洗澡過程中,因蔣某的操作不當而熱水泄漏導致程某燙傷,故蔣某應對程某的受傷承擔全部責任。遂判決蔣某賠償程某各項損失19萬余元。

【法官點評】消費者在經營者的場所內消費時,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盡的在合理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消費者受到損傷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九  狗咬傷人  飼主擔責

【案情簡介】2016年3月3日晚上18時許,時年6歲的周某與其父親從四樓下至二樓時,被201室沖出的狗咬傷,后周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周某此次外傷致面部多處瘢痕遺留影響容貌構成十級殘疾。故周某將狗的飼養人何某及201室的業主倪某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被何某飼養的狗咬傷,何某作為狗的飼養人、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何某不能證明損害是因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故周某及其監護人均不需承擔責任。小區物業公司、倪某既不是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也不存在致使動物造成周某損失的過錯,不應擔責。遂判決何某賠償周某各項損失122180.67元。

【法官點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養寵物是當下較為流行的一種生活方式,在享受寵物帶來樂趣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寵物的管理,避免寵物給自己及他人帶來傷害。

 

案例十  提供勞務方自己受傷 接受勞務方存在過錯應賠償

【案情簡介】毛某通過熟人介紹找到閆某為其做泥瓦工,材料由毛某提供,工具由閆某自帶。閆某在砌墻過程中需要使用凳子,房屋內無凳子,閆某遂使用自帶用于切割鋼筋的拋光機切割木頭,想制作凳子。閆某在切割木頭的過程中受傷,送至醫院治療。后經鑒定,閆某構成十級傷殘。閆某將毛某訴至法院,要求毛某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毛某與閆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閆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因閆某并無木工資質,切割木頭制作凳子也并非其工作范圍,且使用工具不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同時,砌墻工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險系數,需要必要輔助條件,毛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將家庭裝修中的砌墻工作交由個人完成,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過錯。遂依法判決毛某承擔閆某所受損失的30%,其余70%的損失由閆某自理。

【法官點評】因本案所涉勞務關系具有生活型、消費型特征,故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提供勞務一方應做好充足的防范準備工作和審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而接受勞務的一方也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同時,家庭裝修最好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裝修公司進行施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