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租就是20年,租金還是一次性付清;為防名下財產被執行,欠債不還的“老賴”們可謂花樣百出。昨日,江蘇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出臺規定,打擊假租賃、假離婚、假訴訟等7種規避執行行為,明確對造假?;^的“老賴”最高可判刑3年。

  案例

  老賴將抵押房子租給小舅子,租期20年

  抵債來的房子剛裝修好,大門的鎖就被人給換了。這個換鎖的人還不時留守在房子里,說自己早已租下了這套房子,租期20年!

  看到換鎖人出具的房屋租賃協議和付款清單,市民張先生直搖頭:“20年?不可思議!我名下的房子,憑什么給別人住20年?”張先生稱,他感覺這樣的事情發生幾率,大概比中千萬大獎還稀少!

  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張先生沒有強行換鎖,而是立刻去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調查得知,張先生2年前借給朋友劉某70萬元,劉某以一套房子作抵押。劉某到期欠債不還,被張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判決:抵押房產歸張先生所有。但判決后,劉某就是不愿把房產過戶給張先生。

  無奈之下,張先生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房子好不容易到手了,張先生重新裝修,準備入住。誰知,裝修好了,突然冒出了一個20年的租客!原來,早在張先生申請強制執行前半年,劉某已經將房子租給了他的小舅子。雙方簽訂了20年租賃合同,租金一次性付清。

  “我的房子,剛裝修好,又不能住,又不能租,這算怎么回事?”張先生氣憤不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劉某20年租房合同無效。

  規定

  “老賴”規避執行,最高可獲刑3年

  昨日,江蘇省高院新聞發言人王明新表示,長期以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法院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行為缺乏有效的防范和處置措施,導致規避執行行為因違法成本過低而愈演愈烈。如何有效防范和規制規避執行行為,成為法院執行工作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為改變目前大量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嚴重影響執行秩序和效果的現狀,江蘇法院出臺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兑幎ā访鞔_界定了7種規避執行行為,限定了規避執行行為的認定時間范圍為訴訟程序開始之前一年至執行程序終結前。明確被執行人、案外人規避執行的,對被執行人、案外人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以往'老賴'規避法院執行,很少有判刑的。這條規定作為反規避執行的利器,在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執行效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江蘇省高院執行局副局長趙培元說。

  省高院規定的七種規避執行行為:

  規避執行行為是指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一年至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履行,采取故意轉移財產或者為法院處分財產設置障礙并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ㄒ唬┍粓绦腥藢⒇敭a無償、低價或者通過虛假交易方式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行為;

 ?。ǘ┍粓绦腥伺c案外人串通虛設債務行為;

 ?。ㄈ┍粓绦腥艘悦黠@低于市場價格或明顯不符交易習慣將房產長期出租的行為;

 ?。ㄋ模┍粓绦腥伺c關聯企業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轉移財產的行為;

  (五)被執行人惡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的行為;

 ?。┍粓绦腥伺c案外人為規避執行進行的訴訟、仲裁行為;

  (七)其他規避執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