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新聞媒體報道與親子鑒定有關的案件后,一些人認為法院已對親子鑒定敞開大門,不配合者將一律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實,這是對法院適用相關司法解釋的誤解。322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與親子鑒定相關的撫育費糾紛案終塵埃落定。法院不僅未支持原告方的親子鑒定申請,而且駁回了原告小洋要求被告黃某給付撫育費的訴訟請求。

原告小洋的母親秦某,系海安縣人,汽車駕駛員。被告黃某則系海安縣農民。秦某與黃某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鳴凰鎮打工時相識,但具體時間雙方說法不一。

1995年正月,秦某按民俗與章某舉行結婚儀式,同年710日補領結婚證。 1996119日,秦某生一子取名小洋(即本案原告)。2003312日,秦某與章某經法院調解離婚,法院民事調解書主文明確:婚生子小洋隨秦某生活并由其負責撫育;章某的婚前財產自愿贈與其子小洋所有。

2005927日,小洋的母親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紙訴狀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黃某給付子女撫育費。在海安縣法院審理本案過程中,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黃某與小洋之間是否存在父子關系作親子鑒定。法院依法通知黃某配合,但黃某不同意做鑒定,親子鑒定無法完成。            

原告小洋之母親秦某訴稱,1994年,我與被告黃某同到常州市武進區鳴凰鎮紀市村曹橋埠吳某家的織布廠打工。黃某以夫妻關系不好為由,與我談戀愛。1995年,我們兩人又同到該地打工,并同居生活,導致我身懷“六甲”。黃某承諾離婚后與我結婚,但其言而無信,欺騙了我。萬般無奈之下,我只得與章某戀愛并倉促結婚。事實上,小洋的的生父非章某,而是本案被告黃某。現要求被告黃某給付此前的撫育費80000元,并在今后每年承擔撫育費8000元。

被告黃某辯稱,秦某所述我與其于1995年同到常州打工、同居不是事實,其所述我曾承諾離婚后與其結婚亦不是事實,故秦某懷孕與我無關,其子小洋與我之間不存在血緣關系,我不應承擔原告小洋的撫育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法院對撫育費給付的支持,應以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血親或擬制血親關系為前提。本案中,原告方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原告小洋與被告黃某之間存在父子關系,而原告方所舉證據顯然不足以證明這一點。盡管原告方提出親子鑒定申請,但被告黃某不同意作鑒定。因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應從嚴掌握,且法律未授權法院強制進行,故不得強迫當事人作親子鑒定。一方拒絕作親子鑒定時,要推定父子關系的存在,必須以原告方完成一定的證明責任為前提。秦某自稱其與黃某同在常州打工、同居、懷孕,受騙后迫于無奈才與章某結婚,而原告小洋是秦某與章某按民俗舉行婚禮后近一年才生下的,現認定黃某與小洋之間的父子關系,明顯有悖“十月懷胎,一朝分娩”之生育常識。同時,秦某提供的證據至少形式上證明小洋的父親系章某。法院民事調解書亦載明小洋系秦某與章某的婚生子。在原告方未完成一定的證明責任,被告黃某又拒絕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推定黃某與小洋之間的父子關系是不妥當的。綜上,原告小洋向被告黃某主張撫育費依據不足,難以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中稱:原審根據小洋出生年月及生效調解書認定章某為小洋生父依據不足。根據上訴人所舉證據可確認黃某為小洋生父,即便黃某拒絕配合親子鑒定,仍應推定小洋與黃某間父子關系的存在。

被上訴人黃某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要求做親子鑒定,但被上訴人黃某仍拒不同意配合鑒定。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親子關系認定事關雙方當事人的血緣關系,并涉及未成年利益保護、現存相關家庭的感情沖突和諸多潛在利害人的利益沖突,對家庭、社會的穩定十分重要,因此民事訴訟程序上采用嚴格證明標準。本案上訴方僅提供了被上訴人黃某在公安部門的反映記錄及有關證人的書面證明,但公安部門的記錄不能反映黃某與秦某間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提出書面證言(有關企業主)亦未到庭作證,同時期秦某與章某已形成婚姻關系,故前述證據不足以使法官作出小洋與黃某存在親子關系的認定。加之,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親子鑒定要求從嚴掌握,現被上訴人黃某不同意配合鑒定,法院無法啟動鑒定程序。上訴人主張以被上訴人黃某拒不配合而推定親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上訴人既然不能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故其要求給付撫育費的主張亦難以成立。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一方當事人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時,法院推定親子父子關系成立的條件問題。

親子鑒定是指通過人類遺傳基因分析來判斷父母與子女是否親生關系。目前,國內外進行親子鑒定的試驗手段主要有血型檢驗和DNA多態性檢驗兩種。我國基本法并未對親子鑒定作出具體規定,從立法角度而言處于法律空白狀態。19876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這是我國目前涉及親子鑒定的唯一司法解釋。該《批復》中規定:“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以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從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其本身就很原則,也很模糊。同時,這一解釋頒布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施行之前,還特別強調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中所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相違背。司法實踐中,當一方申請親子鑒定,而另一方拒絕配合時,就會產生很大爭議。上述新的民事證據規則施行后,不少法院確實以推定方式認定了不少親子關系,那么這種推定是否可以不加限制地加以使用呢?在作出結論前,我們必須弄清下列問題:一是親子鑒定的可靠性問題。過去由于鑒定技術的局限或管理的疏漏,曾經發生過親子鑒定失誤的事件。盡管目前鑒定技術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就全國范圍來說,這一技術掌握和運用尚不平衡,加上有關法律規定的欠缺,管理不嚴格、不規范,發生鑒定失誤的可能性不能完全避免。就如做CT一樣,同樣一部機器,不同的醫生給不同的病人看病,得出的病情也可能不同,這與醫生本身掌握和運用技術的水平有很大關系。二是鑒定結論的認定事實中的作用問題。基于鑒定結論的真實性不具有絕對性,因此《批復》明確其“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必須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后才能作出事實認定。三是法院能否強制拒絕配合一方做親子鑒定問題。根據基本法理,對于國家機關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目前,我國并無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院可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因此,一方當事人拒絕配合時,法院無法啟動鑒定程序。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申請作親子鑒定的一方首先必須從形式上舉出一定證據證明“兩性關系”的存在,否則法院連其鑒定申請也不應受理,這與受理測謊申請的道理類似。當被申請方當事人拒絕提供血樣作鑒定時,如申請方能完成一定的證明責任,即舉證證明男女間有“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那么,法官在作自由心證時,內心確信應向有利于申請方的方向發展,可推定親子關系的存在。如某起案件中,女方(申請方)舉證證明,男方(被申請方)在女方剖腹產手術中,以女方丈夫身份在醫院住院許可證、醫療服務告知書、輸血治療同意書、手術議定書、麻醉前訪視小結上簽名確認。孩子出生后,男方給孩子取了名,并在小孩出生證上的父親一欄中登記了自己的名字。在此情況下,男方拒絕配合作鑒定時,法院就對男方與小孩父子關系作了推定,并判決其承擔撫育費。當被申請方當事人拒絕提供血樣作鑒定時,如申請方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男女間有“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那么,法官就不能無端作出推定,只能駁回申請方相應的訴訟請求。因此,親子關系推定本質上是以一定的證據條件為前提的。

本案中,申請鑒定方在被申請方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后,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男女間有“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關系”,因而,法院難以推定親子關系的成立,自然會駁回原告方有關撫育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