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原告臧某由于生意上資金周轉問題,向被告謝某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融資人民幣8萬元,利率6%每年,用本人之房產為抵押,抵押期限為一年,利率支付方式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即向原告支付借款8萬元,原告也將本市一處房產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交付被告。可被告在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后,利用虛假簽名在本市某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轉讓委托書公證。并持該公證委托書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使房屋產權變更為了被告。同時,被告以該房屋為抵押,向銀行進行了貸款。原告知曉后,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核實,隨后向公證處反映。公證處撤銷了原公證書。但此時,被告不知去向,原告遂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確認其為房產的所有權人。審理中,原告同意將承擔銀行剩余貸款。法院認為,該房產系原告所有,因原、被告的債務,原告將房屋向被告進行抵押擔保,而被告虛構委托事項,辦理虛假公證,違法辦理產權過戶和銀行抵押貸款,現(xiàn)由于被告不知去向,在原告同意承擔剩余貸款的前提下,支持原告要求將該房產進行確權,變更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原告潘女士及其姐姐、女兒名下各擁有有一處房產。前段時間,由于潘女士外甥女徐某做生意,需要一筆資金。于是,潘女士將三套房屋的房產證以及相關證件都給了徐某,用于房產抵押貸款。可突然有一天,潘女士家來一人,自稱是潘女士房產的所有權人,并稱其姐姐和女兒的房產也是屬于他的。在了解情況后,潘女士才知道,徐某使用虛假簽名,私自到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轉讓委托書”公證,將潘女士與姐姐以及女兒名下的三套房屋全部辦理了過戶手續(xù),賣給了他人。于是潘女士前往公證處,公證處撤銷了之前做出的公證書。但,撤銷公證并不能說服房管局撤銷已變更的房屋產權證。潘女士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房產管理局撤銷已變更的房屋產權證。
  兩個案件雖分屬民事和行政案件,但究其成因,都是由于虛假公證造成房產被非法過戶所引起的。對比兩個案件的相同之處,我們會發(fā)現(xiàn),除了相對方的主觀惡意之外,錯誤的“委托書公證”也使惡意過戶行為成為現(xiàn)實。公證錯誤能夠很容易的撤銷,但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時則難以扭轉。
  公證遵循的最基本最首要原則便是真實原則。公證的相關法律效力皆是建立在此基礎之上的。我國《公證法》第2條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依照此項規(guī)定看,我國的公證不僅要對待證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在形式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加以證明,而且須對其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加以證明。結合以上案件,可以看出,當公證申請人采用虛假簽名等手段進行公證時,作為公證機構,由于種種原因并沒有采取必要的手段對簽名進行核實,而是在簽名真?zhèn)尾幻鞯那闆r下出具了公證文書。
  探究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除了人為因素之外,筆者認為制度上的不足也難辭其咎。我國的《公證法》頒布不久,其中對公證機構設置、公證效力、公證人員權利義務等都進行了詳細規(guī)范。但在公證操作流程方面,仍略顯簡單,制約了公證機構真正行使實質審查的職能。《公證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guī)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該項條款并未嚴格實質審查的范圍和程度,賦予了公證機構較大審查裁量權限,由此不免出現(xiàn)審查上的疏漏。雖然《公證法》詳細規(guī)定了錯誤公證的懲罰條款,但懲罰并不能改變錯誤公證可能帶來的糾紛產生。公證文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一旦作出,便能以此作為其他法律行為的依據(jù)。類似案件中,盡管公證文書最終都被撤銷,但房產過戶的法律行為已經做出,再行變更回轉則極為復雜。公證制度應當盡可能嚴謹和細致,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應當盡可能進行全方位審查,由此才能發(fā)揮公證確定事實,預防糾紛的功能。
  由虛假公證產生的糾紛,應當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呢?兩個案例提供了兩種不同的解決方法。同樣是要求歸還房產,民事案件從確權的角度要求司法認定房產的歸屬,而行政案件從行政行為不當?shù)慕嵌纫笏痉ㄕJ定行政行為無效。從訴訟的效果和訴訟成本上比較,筆者較為贊同從民事確權角度進行權利的救濟。一方面從效果上看,由于房產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xù),只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基于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登記部門辦理過戶行為并無不妥和違法之處。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訴訟司法審查只能涉及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因此,從上述案件的具體情況看,要求確認房管部門行為違法,理由并不充分。相比之下,原告要求確認房產權屬的理由則較為充分,法院在第三人利益不致受損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判令被告返還房產并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另一方面從訴訟成本上看,行政訴訟程序相對復雜和僵硬,包括調解在內的很多訴訟程序都不能適用,這樣,勢必影響審查進程,耗費時間。相比之下,民事訴訟則靈活許多。同時,法院還能對整個糾紛進行全方位審查,案件處理更為便利,大量訴訟成本得以節(jié)約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