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接到江蘇省海安縣法院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后,海安某建筑公司履行了相應義務。

這家建筑公司在20054月和5月的中旬,分別承建海安縣城3處商品房建設工程,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建筑施工噪聲申報登記手續。海安縣環境保護局在履行了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后,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立即補辦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手續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復議及提起訴訟,且未履行義務,海安縣環境保護局于2006215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海安縣法院經審查,作出了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

評析:所謂噪聲,是指各種物體振動而產生的使人厭煩、為人們所不需要并對人體有害的聲音。它是現代社會的一大公害,其對人體以及人們工作、生活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講,噪聲在40分貝以下不足以對人造成不良影響;如果超40分貝聲級達到50分貝聲級左右,就會影響人們的睡眠;60分貝左右聲級會給人們的學習、工作造成干擾;70分貝以上聲級則會引起人們注意力分散;90分貝聲級,則會嚴重干擾人們的工作;90分貝以上聲級的環境會造成人們聽力持續下降,聽覺遲鈍,甚至造成噪聲耳聾;噪聲聲級達到120分貝,就會導致人的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和視覺系統的功能紊亂;噪聲若達到175分貝聲級就能致人死亡。然而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城市,噪聲已成為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老大難問題。因此,我國積極實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舉措,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將環境噪聲(即通常所講的噪聲)劃分為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等4類。這里的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4章中專門對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作了規定:⒈建筑施工噪聲的達標排放。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⒉建筑施工噪聲排放的申報登記。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的情況。⒊特殊限制。⑴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⑵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夜間作業的,必須公告附近居民。該法第49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本案中,建筑公司未辦理噪聲污染申報登記,受到行政處罰也就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