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105日,袁某駕駛一輛雪鐵龍轎車途經一十字路口時,與對向行駛的王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王某多處受傷。事故發生后,王某即被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因王某所駕車輛未經年檢,經交警部門認定:袁某途經十字路口時未減速,且未注意避讓,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袁某所駕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其保險最高限額為20萬元。由于王某傷勢較重,進院一個星期,即花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近50000元。為此,王某家屬以王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向王某所住醫院先行支付50000元。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與保險公司之間雖然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其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醫院支付醫療費尚無法律依據。

另一種意見認為:由于袁某的侵權,導致王某人身受到損害,而保險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所以王某基于袁某的侵權而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醫院支付并無不當。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其理由是:《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根據該規定,王某有權直接起訴保險公司,保險人亦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人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就本案而言,保險公司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也不是導致王某受傷的侵權人,但保險公司與王某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之間形成了特定之債,因此,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直接承擔責任合理合法。但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醫院支付醫療費無法律依據。醫院并非本案的當事人,醫院與王某之間雖然形成了單一之債,但醫院并未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但該條并未明確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向醫院支付。國務院于2006321日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可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因該規定于200671日起施行,故本案不應適用,且醫療費用與搶救費用亦有一定的區別。因此,對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向醫院支付醫療費的請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