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230日,原告張某與被告丁某在當地居委會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家庭財產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達成一致意見。200543日,張某以在居委會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居委會達成的離婚協議因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協議。

[評析]

本案就居委會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存在著兩種分歧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丁某在居委會的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應根據該協議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居委會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除涉及財產部分有效外,其余關于離婚及子女撫養(yǎng)的部分應當無效。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痹摋l規(guī)定是指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并不包括涉及人身身份關系的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备鶕摋l規(guī)定可以看出,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調解離婚的法定機關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是民政部門,而居委會不是法定的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因此,居委會無權調解離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調解協議無效。因此,居委會主持達成的離婚協議因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屬于無效協議。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