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原告:侯某

法定代理人:陳某,原告侯某的妻子

被告:劉某

被告:保險公司

20052122015分左右,被告劉某持CE類駕駛證駕駛其私有的轎車,與原告侯某持E類駕駛證駕駛私有的二輪摩托車碰撞,致侯某腿部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侯某被送至人民醫院搶救,經診斷原告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不幸的是在手術過程中出現麻醉意外,經綜合治療原告目前呈植物人狀態,右脛腓骨畸形愈合。原告在該院發生醫療費用總計243235.98元,均由醫院墊付。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負該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侯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某為事故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041211日至20051210日。原告在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對如皋市人民醫院的治療提出異議,2005630日經南通市醫學會、江蘇省醫學會鑒定: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2005129日原告的妻子與醫院達成協議,醫院免除原告醫療費用,同時一次性補助原告15萬元,且該協議已實際履行。原告經法醫學鑒定:目前處于植物人狀態,傷殘程度為一級傷殘,需二人終身一級護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2006123日訴至本院,認為原告因該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45萬元,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20萬元,超過限額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由被告劉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7.5萬元。

【審理】

該案案情比較復雜,在審理中合議庭的意見出現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二被告只對因車禍造成原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因醫院已經賠償了原告,法院不應支持原告因就醫產生的損失而要求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賠償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車禍導致原告腿部受傷和手術意外兩件事結合產生了原告成為植物人的結果,不能孤立地處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事實上也無法僅僅處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告是因為車禍導致受傷和手術意外最終導致成為植物人,應當根據各自的原因力比例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評析】

現代社會的迅猛發展,對我國傳統的共同侵權理論提出了眾多的挑戰,共同侵權行為理論亦作出了與之相應的發展。以 “利益平衡”為方法論來分析本案,本案原告是因為車禍導致腿部受傷,被送醫院手術時發生麻醉意外最終導致成為植物人的結果。應屬于無意思聯絡的數個侵權人實施侵害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各行為的結合雖系出于偶然,各行為人之間并不具有共同過錯,因此仍屬于單獨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我國法律將該種情形稱之為“多因一果”行為,“多因一果”行為是指數個行為人無共同過錯但其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發生的侵權行為,數個過失行為都表現為作為。正因為數個行為屬于間接結合,因果關系的種類不同,此時的多因行為表現出來的是原因競合,而不是行為競合。各行為人的行為結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觀因素,而是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由于數人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只是因為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的各行為偶然結合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因此“多因一果”行為被排除在共同侵權的范疇之外。司法實踐中已經習慣用有無意思聯絡作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標準,老百姓也接受這個標準,覺得公平。對間接結合的數個行為人課以連帶責任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價值觀,應適用按份責任原則加以處理。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有必要根據各個行為人的過失程度或者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份額。所以,對這類行為不能以共同侵權來定性,也不能對行為人課以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人之間具體賠償份額應如何確定?數個行為人按照過錯程度或者原因力大小確定按份責任為原則,以承擔同等責任為例外。本案中,被告劉某與醫院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兩個行為即發生交通事故和手術中麻醉意外間接結合導致原告成為植物人,應當根據過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目前呈植物人狀態,究其原因力,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脛腓骨骨折而需手術治療,原告因此被送進醫院是導致原告成為植物人的原因之一,但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骨折并不必然會導致原告成為植物人,導致原告植物人狀態,車禍只是一個次要的因素,而手術失敗是主要的因素。因原告已與醫院方達成補償協議,醫院免除原告醫療費用并一次性補助原告15萬元,原告無權再追究醫院的責任。但這不能當然免除被告劉某應承擔的相應的民事責任。經過庭審及庭后合議庭合議,最終確定原告的總損失為40萬元,根據車禍是導致原告呈植物人狀態的次要因素的結論,酌情確定原告總損失40萬元中的40%16萬元為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因被告劉某駕駛的車輛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20萬元,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事故損失,本案最終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6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所以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