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薛某。

被告:金某。

被告:無錫市XXX熱電廠

20052217時許,原告薛某駕駛制動性能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在道路右側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中,遇被告金某攜自行車對向而來,結果發生薛某倒地受傷的交通事故,當時路面有蒸汽大量冒出,影響視線。該蒸汽系被告無錫市XXX熱電廠鋪設的管道泄漏所產生。薛某受傷即被送至醫院進行搶救,截止2005426日,薛某已花費搶救費用82 354.45元,其中金某支付了14 000元。2005429日,薛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金某、熱電廠支付醫療費68 354.45元。訴訟中,薛某申請本院先予執行,為本院準許。后金某支付10 000元,熱電廠支付30 000元。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北塘大隊)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二車發生了碰撞,但未認定事故責任。20054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人民幣68354.45元。

審判:

北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金某騎自行車逆向行駛,違反了非機動車靠右側通行的法律規定,是造成兩車相撞的直接原因,金某負有過錯,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熱電廠在事發路段、事發當時,供汽管道的疏水井有足以影響路面行人或騎車人視線的蒸汽冒出并散發,嚴重影響行人或騎車人的視線,妨礙了行人或騎車人對緊急情況的處置,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熱電廠未盡到及時修繕、妥善管理之義務,負有過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薛某駕駛制動不合格的非機動車在視線受限、路面動態不明的情形下,未盡到謹慎駕駛之義務,其行為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薛某負有過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三方行為的間接結合致事故發生,三方應按原因力大小分提責任。綜上認定金某應負本事故百分之六十的責任,熱電廠應負本事故百分之三十的責任,薛某應負本事故百分之十的責任,判決。已經先行支付的賠償款,應予以扣除。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于2005613日作出(2005)北民一初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如下:1、金某賠償薛某醫療費49 413元,扣除已經支付的24 000元,余款25 413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2、熱電廠應賠償薛某醫療費24 706元,熱電廠已支付30 000元,薛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返還熱電廠人民幣5 294元。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并已履行完畢。

評析:

本案系一起因多種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在審理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蒸汽泄漏是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所有人應否承擔責任。從熱電廠的疏水井中冒出的蒸汽彌漫在非機動車道上空,擴散面積較大,能見度很低,足以影響騎車人的視線和對路面動態的處置。因此應當認定熱電廠之蒸汽擴散在非機動車道上空,嚴重影響騎車人的視線,妨礙了騎車人對緊急情況的處置,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設務的所有人應當對設備安全負責,因設務不安全產生的損害后果,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

2、如何理解“間接結合”和“直接結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數個行為間接接合的,應當按責任和原因分別承擔責任。在本案中,“間接結合”與“直接結合”問題存在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二被告行為構成“直接結合”。理由有:金某的違章行為與蒸汽外泄行為,對損害后果而言,各自原因力無法區分,兩個行為結合才使損害后果發生,因此應當認定直接結合,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二被告行為系間接結合。主要理由:間接結合指行為人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對損害結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其中某些行為或原因只為為另一個行為產生后果創造了條件。本案中蒸汽泄漏并不必然致事幫發生,只是為受害人不能避讓受傷害創造了條件。因此二者應當為間接結合,二者應當按原因力大小分擔責任。本案中金某的行為違章,與損害后果而言距離更近,可能性較大,系直接原因、主要原因。蒸汽泄漏與事故而言,只是提供了一個條件,實際與后果的發生作用更小,距離更遠,應為間接原因、次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