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4年3月22日,原告張忠元與鹽城東發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簽訂職工餐廳承包合同1份,約定原告承包該公司職工餐廳。同年4月12日,原告向箱包公司交納了承包餐廳定金57000元,后因箱包公司的原因致承包合同未能履行。2005年10月11日,箱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士杰變更為金雪銀。2006年1月21日,王士杰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欠原告的定金57000元,如到3月30日前不能償還,本人愿承擔法律責任。”后箱包公司和王士杰均未向原告返還定金。原告起訴,要求箱包公司和王士杰共同返還定金57000元。
  法院審判:響水縣人民法院經審判認為,因箱包公司的原因致雙方簽訂的承包餐廳合同無法履行,原告要求與被告箱包公司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王士杰在不擔任箱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向原告立還款計劃,是其自愿向原告承擔返還定金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行為是債務的加入,是并存的債務承擔,王士杰應負與箱包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擔返還定金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箱包公司與王士杰共同向原告返還定金57000元。
  法理評析:債務承擔是債移轉的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務承擔依照原債務人是否繼續負有該項債務為標準,劃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該條只對債務承擔作了概括性規定,并未區分兩種債務承擔的類型。但根據立法本意,應包含并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從而使原債務人脫離原債務關系,在學術上稱為狹義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又叫債務的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一般具備四個構成要件:(1)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2)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加入債的關系;(3)原債務人債務并不免除;(4)新加入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為不相依存的獨立債務人。本案王士杰向原告承諾承擔返還定金的法律責任,但并未約定原債務人箱包公司脫離債的關系,此應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據此,債權人主張承諾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返還定金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