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的獨生女在車禍中被撞身亡,更不幸的是其妻子已失去生育能力,面對雙重打擊,他與妻子一道走上了法庭。313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書的送達,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實,法院在對其它事項作出判決的同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某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0元。

楊某夫婦系東臺市農民,僅生一女兒取名小麗。多年來,楊某從事小本經營,其妻則在家務農,小麗也很聽話,一家人平平靜靜地過了一年又一年。轉眼間,一家人就愉快地度過了16年。近年來,他們一直在為年滿16歲的小麗精心地設計著美好的未來。但這一天尚未到來,他們的掌上明珠就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香消玉殞。

200511171430分左右,小麗搭載駱某的微型貨車途經江蘇海安時,在一省道上,微型貨車右側后部與海安人沈某駕駛的小客車前部左側發生碰擦。微型貨車側翻,貨車內包括小麗在內的多名搭乘人員受傷。小麗在送醫院搶救的途中死亡。

事故發生后,海安交警部門派員到場處理。2005129日,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駱某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小麗等人無責任。

事后查明, 2005224日,肇事者之一沈某為其所駕小客車在保險公司投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05225日至2006224日,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萬元。同時約定:該車的車主為沈某,本保險單第一受益人亦為沈某。當日,沈某與保險公司協商一致,將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由5萬元調整為20萬元。本起事故雖造成多人受傷及小麗死亡,但損失總額不超過20萬元。

200512月,原告楊某夫婦向海安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全部損失。20061月,海安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某夫婦訴稱,在沈某與駱某的交通事故,我們的獨生女兒作為乘員之一受傷,后在送醫院搶救途中死亡。公安機關認定沈某與駱某各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小麗無責任。保險公司已接受肇事者沈某投設的第三者責任險,故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小麗的媽媽失去生育能力,小麗的去世給我們造成的精神痛苦異乎尋常,現要求被告保險公司除賠償其他損失外,一次性賠償我們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對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事故責任無異議,但我們只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內承擔責任。

庭審中,楊某妻子為證明自己再無生育能力,提供了其在東臺市人民醫院檢查的門診病歷、東臺市新街鎮沿海村村民委員會證明(2006110日出具)各一份。對此,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亦未要求作司法鑒定。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楊某夫婦的女兒小麗已年滿16歲,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自然會給其父母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而楊某妻子失去生育能力這一客觀因素的存在,則會進一步加大對兩原告的精神打擊力度,因此在正常賠償標準基礎上,應酌情增加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酌情確定為45000元。肇事者沈某與被告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在江蘇境內被視為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現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不超過被告保險公司對涉案機動車所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故原告楊某夫婦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直接予以賠償。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除對其它事項作出判決外,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某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未按規定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被中院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精神損害的具體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問題。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是補償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撫慰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精神痛苦的個案差別是比較典型的,統一確定賠償數額沒有科學依據,也難以實現個案公平正義。賠償數額只能在個案中斟酌確定,具體平衡。

一般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包括三項原則:1、法官自由酌量原則。這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基本原則,它賦予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自由裁量權不是無限制的權利,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時可以隨心所欲,主觀臆斷,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2、區別對待原則。在自由酌量原則的基礎上,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時候,必須對精神損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損害予以區別對待,根據不同特點,計算出應賠償的數額。3、適當限制原則。人們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合理期待,應當符合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一般價值取向,這在任何國家都不能例外。適當限制原則要求考慮當地居民實際負擔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負擔能力的不同,以及其它情況,以地區為單位,確定一個最高限額。其目的也是克服自由酌量原則的不利因素,防止誤導人們盲目追求高額賠償的傾向。

本案中,原告楊某夫婦的獨生女兒因車禍死亡,這本身就會給楊某夫婦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而楊妻失去生育能力這一客觀情況的存在又使他們的精神痛苦雪上加霜??紤]到這兩個因素的同時存在,法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作出酌定提高。正如本案承辦法官所述,在當地的經濟條件下,交通事故中近親屬死亡的精神撫慰金數額一般不超過3萬元,但死者母親失去生育能力這一因素,客觀上加劇了原告夫婦失去獨生女的精神痛苦,故法院在確定精神撫慰金時考慮了這一因素。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