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遺失物后要挾失主先付酬金,卻未將遺失物完璧歸趙,失主憤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拾得者告上了法庭。日前,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此案失主終討還公道,拾得者被法院判令立即將原物返還失主并退還失主酬謝的款物。

發布懸賞  尋找遺失物

2005912日清晨,長江入海口的啟東市合作鎮還籠罩在薄薄的晨霧之中。“嘀嘀嘀”一陣鬧鈴聲響過,鎮上大江中學的秦老師一看小靈通,已經6點半了,一想孩子7點前要到校,她連忙拎起一只隨身的黃色女包,匆匆忙忙地騎車送孩子去中心小學上學。送完孩子,她轉身推車正要走,“啊呀,不好!”秦老師一聲驚呼,原來她發現拎包不見了。這包里錢倒不多,僅有人民幣10元、面值150的電話卡一張、小靈通、愛國者牌MP3,最為關鍵的是里面有她的身份證、南京師范大學碩士學員證、圖書證、飯卡、攻讀教育碩士的近萬元學雜費發票等。

秦老師憂心如焚,趕忙通過鎮上的有線廣播以及在校內、校外的路口到處發布懸賞尋物啟事。內容為:“本人是大江中學教師,912日早上在大江中學到中心小學途中不慎遺失米黃色小提包一只,內有小靈通等物品及對本人非常重要的所有證件,如果您拾到或提供相關線索,請您與中心小學或大江中學或合作鎮廣播站聯系。本人非常感謝并有重謝,對拾到者贈送小靈通一只和500元現金。謝謝您的支持!社會呼喚誠信!”

一波三折  “知情人”現形

926日晚,大江中學門房來了一位大約60歲左右的老漢,自稱是“知情人”,可以協助秦老師將遺失物品索回,要求與秦老師面談。丟包以來忐忑不安的秦老師接到門衛電話,就興沖沖地趕到門口,對“知情人”連聲道謝,如同見了救星一般。“知情人”自稱姓張,說包被一個老頭兒撿到了,他可以幫秦老師將包要回來,但500元獎金必須分文不少地給他。臨走時,“知情人”留下了他家的電話號碼和鎮上五星村的地址。

次日晚,秦老師夫婦就趕到了張老漢家,給了500元錢,請張老漢一起去拾包的人家。但張老漢稱:天已黑了,自己老眼昏花的,可能摸不著人家的門,還是讓他白天去找。

106日上午,秦老師在校長的陪同下又來到了張家詢問,打聽包的下落。張老漢眨了眨眼,一聲不吭地搖了搖頭,將500元扔到了秦老師手上。秦老師無可奈何中一聲嘆息,重新走上了找尋之路。

時間不知不覺中一天天地過去了,眼看著南師大的碩士班又要開學了,沒有了學員證、圖書證暫且不談,最要緊的是存有學位論文的MP3至今杳無音訊,秦老師焦急萬分。秦老師情急之中,心頭一個閃念:能否從遺失的小靈通入手尋找線索呢?

1027日,秦老師到南通電信查詢。一查,結果發現,從921日開始至今,該電話一直天天在頻繁地使用;再查,一連串被叫號碼中竟有不少連續就是張老漢自家的固定電話。秦老師一個電話打到小靈通,接電話的竟是張老漢的家人。秦老師豁然明白了:好呀,所謂的“知情人”,你終于現形了!

1031日,秦老師向啟東市公安局合作派出所報了警。該所陳警官接報后一聽,張老漢竟是其同村的鄉親,當即騎車趕到張家詢問,張老漢還是稱:“我僅是知情,愿意出來一道做工作。”但矢口否認自己拾到了東西。

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當晚,張老漢敲開了陳警官的家門。陳警官出示了秦老師列具的遺失清單,張老漢一看,連忙稱:“秦老師的丈夫表態小靈通不要了,MP3當時包內有,現在找不到。如果秦老師確要其他物品,她一定要先給我500元錢,才幫她向人家要。”這下,狐貍尾巴終于露出來了。陳警官又問:“東西到底是誰撿到的?”張老漢一聲不吭,過了一會兒才吞吞吐吐地說:“是楊同村的一個老頭兒撿的,但他家具體位置說不上來。”“那小靈通怎么一直是你在用呀?”陳警官突然拋出一句話。張老漢當即傻了眼,過了好一陣子才緩過神來,支支吾吾地說:“這是撿包的老頭兒送給他的,待我現去跟他商量一下后再說吧。”說罷,轉身即跑。

去楊同村至少需半個小時,但還不到10分鐘,張老漢一手拎著個袋子,又敲開了陳警官的家門,將袋子打開后稱:“瞧,人家拾到的包里只有發票和身份證,沒有其他東西,秦老師如要,我一定要先拿到500元才行,否則什么也別想拿到。”

賞金付出  MP3仍未還

111 ,秦老師明知張老漢是趁機要挾,但擔心失物再有閃失,忍氣吞聲中讓其丈夫黃老師去張家先給了張老漢500元。當天晚,黃老師再去張家,表示如能拿回MP3可加付酬金。張老漢拍拍胸脯,裝模作樣地稱:MP3是肯定有的,但撿包的人思想不通,這只MP3他不想放手,還要再多少意思一下,不過他盡量向撿包的人將東西全部要回來。對張老漢的此番表演,黃老師也不愿點破,但留了個心眼,將當日雙方的商談情況進行了錄音。

112日中午,張老漢交出了秦老師的身份證、發票及南師大圖書證、飯卡、通訊錄,但又故伎重演地稱:“撿包的人思想不通,MP3還他處,還要再給點錢意思一下,我幫你要到后,再通知你。”

122日下午,秦老師追討無望,遂向啟東市合作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為了弄清MP3的下落,人民調解委員會于當日來到了合作鎮中心小學,在老師的陪同下,向上四年級已滿10歲的張老漢外孫小林了解情況,小林反映:外公拾到了一只包,在家中看到過一只灰顏色翻蓋小靈通和一只MP3

125日,張老漢氣沖沖地趕到合作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稱:“東西全已還給黃老師了,東西不是我拾到的,是外村一個老頭子拾到的,MP3根本沒有,這是秦老師自己瞎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做了不少工作,最終也未能調解成功。

訴諸法庭  是非有公斷

三個月下來,秦老師夫妻倆為討回失物已是心力憔悴,覺得對張老漢真夠仁至義盡了,想不到他出爾反爾,無奈之下于20051222日將張老漢推上了被告席。

秦老師訴稱:被告明明是撿到了遺失物,不但不歸還,給原告造成了物質損失;而且還刁難、要挾原告,100多天來反反復復的交涉,浪費了原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也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被告的行為明顯與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相違,與我國法律相悖,被告不能歸還遺失物,就不應取得賞金和小靈通。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小靈通、MP3、幸運狗牌黃色女包等遺失物,并退還500元。

在法庭上,被告張老漢開始仍然抵賴,但面對原告舉證的南通電信查詢話單、錄音資料、陳警官等證人證言面前,不得不承認是自己拾到了原告丟失的包,但仍否認包內有MP3,另外拾到的黃色包已被他丟棄。       

一審經審理后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被告在原告發出懸賞尋物啟事后主動與原告聯系,但在得到報酬后未將全部拾得物歸還,其行為有失誠實信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雙方爭議的原告遺失物中是否含有MP3,從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合作派出所陳警官的工作說明及其到庭作證的證言看,原告遺失物中應包含MP3。同時,因被告未按原告懸賞啟事中的要約內容完全履行義務,因此,被告所取得的懸賞金及小靈通沒有法律依據,應予返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法院于2006120日宣判:一、限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MP3、幸運狗牌黃色女包;二、限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斯達康小靈通一部、現金人民幣500元。

上訴無理   被二審駁回

一審宣判后,張老漢不服,又于200526日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545日,南通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張老漢訴稱:一是原審認定包內有MP3,沒有證據。因為對其外孫小林的調查筆錄,沒有家長在場,取證不合法,且未經小林出庭作證;被上訴人提供的錄音資料,不能反映上訴人曾承認包內有MP3。二是上訴人已根據懸賞廣告拿到500元及小靈通,現被上訴人要求返還違背承諾。請求二審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秦老師針鋒相對地辯稱:原審認定包內有MP3是正確的。對張老漢外孫小林調查時,其班主任在場,程序正當;錄音能反映上訴人撿到過MP3。上訴人有違誠信原則,未全面履行懸賞廣告中歸還全部物品的要求,當然無權取得懸賞賞金。要求二審維持原判。

南通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關鍵在于上訴人拾得的遺失物中有無MP3。為此,秦老師提供了MP3購買發票,證明MP3有其合法來源;在陳警官的證明中,反映其在協調雙方糾紛時張老漢曾承認包內有MP3,同時張老漢外孫小林也向民調組織反映其外公拾到一只包,并看到MP3。對于是否要小林出庭作證的問題,二審認為,在事實上小林作為張老漢的晚輩近親屬,在雙方對有關事實爭執不下的情形下,其證詞涉及到其外祖父的社會評價時,也不可能出庭為秦老師作證;同時,為避免參與訴訟對未成人產生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社會壓力或家庭壓力,也不宜由其出庭作證。所以,在前述證據的基礎上,本案基于以下兩點,可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1、張老漢在雙方交涉之初即對自己是拾得人刻意隱瞞,謊稱自己可幫助秦老師從他人手中收回遺失物,直至訴訟中方才承認自己是拾得人,這表明張老漢在糾紛之初即不誠信,其對本案情節的其他陳述亦令人生疑;2、張老漢先后向秦老師歸還了學費發票、圖書證、飯卡等不便為他人利用的物品,現上訴卻稱將女包丟棄,按正常判斷,女包應比發票、圖書證等物品更有再利用價值,該陳述有悖常理。因此,原審認定張老漢拾得物中含有MP3,既有證據證實,也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二審應予確認。

關于張老漢應否返還小靈通及酬金500元的問題。二審認為,懸賞廣告之兌現以拾得人完成指定義務為條件,本案中張老漢刻意隱瞞事實,拒不歸還MP3,未能完成懸賞廣告中的指定義務;盡管懸賞廣告承諾在正常情況下應予兌現,但法律并不鼓勵拾得人待價而沽的旁觀行為,失主所遺失的包中有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等,張老漢本有及時通知失主的條件,但謊稱他人拾得遺失物并從中觀望懸賞利益,其行為也不應予以支持。因此,原審判決張老漢返還小靈通及酬金,合情合理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日前南通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張老漢上演的一出鬧劇終于落下了帷幕,不講誠信的他也落得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法官點評]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到遺失物,漂流物以及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失主承擔。”這說明,拾到者應將拾得物歸還失主,這不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當然,如果失主用懸賞廣告方式尋找遺失物的,則構成一種附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只要相對人按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指定行為,失主就應當按承諾給付報酬。本案中若張老漢本著誠實有信將拾得物原物返還,則有權取得失主承諾的報酬;而其有悖誠信,拒絕物歸原主,懸賞廣告所附條件未成就,張老漢無權取得賞金。相反,其取得懸賞款物已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