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將唯一住房“贈”與孫女后擔心無房可住,便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近日,銅山區法院適用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規定,調解了這起祖母起訴孫女的“要房”糾紛,促使雙方達成居住權協議并進行登記,保障耄耋老人老有所居。

張某自幼父母離異,由祖母李老太撫養長大。20多年來,二人相依為命,祖孫情深。李老太年近90歲,子女各自成家立業且孝順有加,不用李老太操心,唯一掛念的就是張某。2020年4月,李老太將自己現居住的唯一一套房產贈與張某,并通過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方式將房產登記在張某名下,張某交納過戶稅費。

事后,李老太一方面覺得張某表現大不如前,對自己的關心日漸減少,另一方面受周圍人對此事利弊評說的影響,開始擔心張某會將房屋轉賣或轉租,導致自己晚年居無定所,因此焦慮不堪,遂將張某訴至本院,以張某騙取贈與并嚴重侵害自身權益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返還房產。

案件審理中,原告代理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承辦人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關于贈與合同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向其釋明敗訴風險,原告代理人表示難以接受,堅持要求返還房屋。

為徹底解決糾紛,承辦法官常江紅從祖孫親情、家庭和諧為出發點,要求原被告本人到庭。經二人陳述得知,李老太贈與房產確系自愿,言語中流露出對孫女的疼愛和掛念。但李老太也有自己的擔心,那就是一旦張某賣房后遠走高飛,自己將流離失所、老無所居。

聽完老人的顧慮,張某后悔不已,表示這段時間因為與原告子女發生誤會,才沒能回去照顧李老太,實際上對李老太非常想念,說著便上前擁抱祖母,溫馨的場景讓二人的隔閡消失怠盡,張某也當場保證自己不會轉賣或轉租房屋。

考慮到雙方的親屬關系,李老太的身體狀況以及本案判決后面臨的執行問題,常江紅告知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三百六十八條關于居住權設立的相關規定,提議二人簽訂居住權合同并辦理登記。

經過多番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李老太對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未經李老太書面同意,張某無權出售、出租或抵押房屋,李老太亦無權在涉案房屋上設置超出居住權期限的用益物權(出租等)。二人共同至房管部門設立居住權登記,逾期李老太有權申請執行,要求執行部門協助辦理居住權登記。

調解協議作出后,因銅山區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尚未辦理過居住權登記,且格式化模板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常江紅會同執行人員先后4次至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溝通登記一事,最終遵從老人心愿對房屋的居住權進行登記。

據常江紅介紹,在民法典中,我國首次規定了居住權制度,將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類型規定在物權編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已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的設立對于加快建立我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在老人養老的問題上,能夠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以確保老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