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一

射陽法院:

巧用信用風險提示 督促企業主動履行

案例二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給予“納失寬限期” 讓受疫情影響困難企業“喘口氣”

案例三

響水法院:

“放水養魚”助力漁業公司保障疫區物資供應

案例四

常州天寧法院:

幫扶企業恢復“生機” 積極促成執行和解

案例五

蘇州吳中法院:

發出信用修復證明 暢通企業融資渠道

案例六

南京江寧開發區法院:

綜合運用“換保”“活封”“暫時解除限高”措施 幫助新三板企業恢復履行能力

案例七

徐州鼓樓法院:

探索財產自行處置新路徑 保障債權實現最大化

案例八

南京高淳法院:

發揮府院聯動協同作用 實現勞動者與小微企業“雙贏”

案例九

新沂法院:

執行程序轉破產重整 助推知名企業起死回生

 

案例1

射陽法院:

巧用信用風險提示 督促企業主動履行

【基本案情】

某置業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被訴至射陽法院,并被判決支付工程款76萬余元及利息。后該置業公司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被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射陽法院對該置業公司名下財產進行調查,發現僅有少量資產。

為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射陽法院在擬對該置業公司采取失信懲戒措施前,向其進行了信用提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下簡稱"納失"),將對其生產經營產生嚴重影響。了解納失后果之后,該置業公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遂積極履行了35萬余元。隨后,射陽法院在充分考慮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以及被執行人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告知其被執行人現狀,如直接納失將影響公司正常運營,不利于債務順利清償。最終,申請執行人同意對該置業公司限制高消費,暫不納失。

【典型意義】

信用風險提示是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避免被納失的一種有效措施,通過闡明納失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產生的影響,倒逼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既可避免被納失,也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射陽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有效運用信用風險提示,維護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給予被執行人發展之機,取得了共贏的效果。

案例2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給予"納失寬限期" 讓受疫情影響困難企業"喘口氣"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旅游公司因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訴至蘇州工業園區法院,訴請標的共計180萬元。因案情較為簡單,該院受理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并順利達成調解協議。協議達成后,該旅游公司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但在履行大部分還款義務后,該旅游公司中斷了還款。該旅游公司負責人對執行法院表示,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經營困難,所以暫時無法還款。經調查,該旅游公司主要經營地位于云南省西雙版納,近年來因當地反復出現疫情,且又地處邊境,旅游行業受到重大影響,該旅游公司經營嚴重受挫。

法官通過當地交通運政部門了解到,涉案抵押車輛保存完好,且該旅游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信用承諾書,承辦法官決定給予該公司三個月的信用寬限,暫不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公司負責人表示,感謝法院給他們喘息的機會,他們將努力復工復產,早日履行相關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中,蘇州工業園區法院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考慮疫情對企業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在被執行人提交信用承諾書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企業暫緩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給予被執行人糾正失信行為緩沖期,有效敦促其主動履行義務的同時,助力被執行企業早日復工復產。

案例3

響水法院:

"放水養魚"助力漁業公司保障疫區物資供應

【基本案情】

某漁業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未按約還款被訴至響水法院,要求一次性歸還借款500萬元。響水法院判決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響水法院依法凍結該漁業公司銀行賬戶,并對其采取信用懲戒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該漁業公司向法院申請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對其公司進行信用修復,以便公司恢復正常運營,為疫區提供物資保障。法院收到申請后,立即展開調查,發現該公司經營水產品等,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響水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展協調化解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該漁業公司支付首次應付款15萬元后,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信用懲戒措施。后該漁業公司順利投入生產經營,疫情期間該公司積極組織貨源,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提供優質水產品等,助力打贏疫情防控"保衛戰"。

【典型意義】

為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推進社會誠信建設,鹽城中院制定《關于建立被執行人信用提示、保護、修復激勵機制破解執行難、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規定(試行)》,明確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響水法院在本案執行過程中,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性,依法審慎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在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基礎上,助力疫情防控,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4

常州天寧法院:

幫扶企業恢復"生機"積極促成執行和解

【基本案情】

某銀行與某化工公司、某低溫設備公司、某鋼結構公司、某建筑公司、王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常州市天寧法院判決上述被告連帶償還銀行借款5135余萬元及利息。執行過程中,天寧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同時考慮到部分企業尚在經營,法院多次實地調查,一方面督促其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另一方面勸說申請執行人給予一定寬限期、暫不處置被執行人用于經營的廠房和土地,申請執行人最終同意。后某鋼結構公司主動聯系法院,稱其經營狀況好轉,具備相應償還能力,希望法院協調解決執行糾紛、盡快修復企業信用,法院遂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某鋼結構公司依協議將執行款6468萬余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本案順利執結,天寧法院依法解除了相關信用懲戒措施。

【典型意義】

天寧法院對被執行人某鋼結構公司經營狀況綜合評估后認為,該公司所涉案件系企業互保中出現的糾紛,并非實際經營出現重大困難,故未直接處置相關資產,而是在確保其正常經營的同時,爭取申請執行人的理解與寬限,并在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后組織執行和解,最終順利執結。天寧法院通過有溫度的司法工作,為中小微企業經營發展提供司法幫扶,進而修復企業信用。

案例5

蘇州吳中法院:

發出信用修復證明暢通企業融資渠道

【基本案情】

在執行涉某混凝土公司系列案件中,吳中法院依法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在破產程序中,該公司與各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并按照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根據相關規定,吳中法院依法刪除了該公司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目前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因該公司從事建筑等相關領域業務,對信用修復具有強烈的需求。在全面充分了解企業需求后,吳中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向該公司發出了信用修復證明。

在此基礎上,吳中法院做好延伸工作,主動向區信用辦、工信、住建、金融監管、該公司所在工業園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發送信用修復證明,配合各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信用修復,激勵守信。區金融監管部門在收到信用修復證明后,及時通報給轄區金融機構,暢通了該公司融資渠道。事后,該公司負責人專程送來錦旗,感謝吳中法院解決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實際困難。

【典型意義】

該案中,吳中法院發出了蘇州市首份信用修復證明,具有較強的示范和引領作用。通過加強守信激勵及信用修復工作,可以充分調動被執行人自動履行、配合執行的積極性,促進被執行人在思想上實現由"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良性轉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案例6

南京江寧開發區法院:

綜合運用"換保""活封""暫時解除限高"

措施幫助新三板企業恢復履行能力

【基本案情】

某金屬裝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被訴至江寧開發區法院,法院生效調解書確認該公司支付貨款17.25萬元。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依法凍結該公司賬戶以督促履行,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鄧某某提出,上述執行措施直接影響該公司銀行轉貸和續貸,可能引發資金鏈斷裂,使公司瀕臨倒閉,希望執行法院能置換查封措施,并對鄧某某解除限制消費。基于公司經營現狀,從依法幫助民營企業紓解困難的角度,執行法院要求該公司提供足以保障履行的擔保后依法解除對相關銀行賬戶的查封。其后,該公司提供機器設備作為執行擔保,并提供了該機器價值證明材料,執行法院在對相應機器設備"活封"后,依法解除了賬戶凍結。考慮到被執行公司目前對外存在大量應收款項,其法定代表人確實存在到外地催收賬款的現實需求,在公司對案件執行提供明確的履行方案后,江寧開發區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對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措施。該公司正依履行方案按期履行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靈活運用"換保"和信用修復措施的典型案例。被執行公司系新三板上市企業,受市場環境變化和疫情影響,前一階段經營較為困難,但目前正逐步走出困境,執行法院充分考慮企業經營的現實困境,采取善意文明執行措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給企業創造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幫助公司逐步恢復業務,提高了被執行人償債能力,為申請執行人權益維護提供有效保障。

案例7

徐州鼓樓法院:

探索財產自行處置新路徑保障債權實現最大化

【基本案情】

某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徐州鼓樓法院判決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某生態城鎮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23萬余元及利息。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只能處置其名下房產償還債務,但由于司法拍賣時間長,且已有案外人多次表明購房意愿,因此被執行人申請法院解封房產供其自行處置。經執行法院主持協商,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其他房產作擔保,并承諾第一時間向法院轉交購房款或提供資金監管賬戶,申請執行人同意解封后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最終,被執行人處置完畢后第一時間將款項打入法院賬戶,該案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的典型案例。執行法院考慮到被執行人系房地產開發商,且涉案房屋已有潛在買方,自行處置比司法拍賣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因此在其能夠提供有效擔保、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允許自行處置相關財產。這一財產處置方式不僅最大化兌現債權人勝訴權益,也充分考慮被執行人自行處置的客觀能力和主觀意愿,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案例8

南京高淳法院:

發揮府院聯動協同作用實現勞動者與小微企業"雙贏"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家具公司與工人王某某等13人就29.4萬元工資達成仲裁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面臨嚴重資金壓力,考慮到被執行人為當地經營家具加工業務的小微企業,高淳法院前往公司所在地實地調查。經查,發現該企業仍在生產經營,廠房內尚有運轉中的機械設備及部分半成品,且有數名工人正在施工作業。執行人員對上述設備和物品進行"活封":允許被執行人在不轉移所有權、不妨礙執行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加工。此外,法院得知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有正在履行的加工承攬合同,但受疫情影響,雙方均未履行完畢遂陷入僵局。高淳法院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及時與開發區管委會聯系,統籌組織協調,最終案外人按協助執行通知支付了13名工人近30萬元工資款,案件順利執結,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典型意義】

在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執行案件中,法院在依法執行的基礎上,千方百計幫扶小微企業紓困解難。本案中,被執行人雖有機械設備、半成品等財產,但法院并未直接查封拍賣,而是靈活采取"活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并在得知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后,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的合同得到全部履行,同時一次性解決了欠薪難題,實現勞動者和小微企業的"雙贏"。

案例9

新沂法院:

執行程序轉破產重整助推知名企業起死回生

【基本案情】

某食品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被訴至新沂法院,法院判決其支付貨款19.72萬元。執行過程中,新沂法院依職權查明該公司在新沂法院作為被執行人案件共計23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新沂法院啟動"執轉破"程序。破產清算過程中,經了解該食品有限公司曾作為一家知名食品品牌生產加工企業,在全國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品牌效應和先進的屠宰加工生產線對戰略投資人具有吸引力。新沂法院提出對該案通過重整程序促進企業起死回生的工作方案,并得到全體債權人的贊同和認可。經過各方努力,最終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順利通過,根據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24.4%,遠高于破產清算的清償率。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充分運用破產重整制度的挽救功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具有營運價值的民營企業,通過破產重整,有效化解了企業的債務,使公司品牌得以繼續保留,企業得以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帶動就業300人,成為當地政府固定稅收來源,彰顯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