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高效審理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持續(xù)優(yōu)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是新時代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大使命。江蘇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聚焦開放強省和“一帶一路”交匯點建設,充分發(fā)揮涉外審判職能作用,審理了一批具有較大影響、有規(guī)則指引作用的精品案件,為國家重大戰(zhàn)略實施和高水平對外開放作出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

為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領作用,現(xiàn)發(fā)布江蘇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涵蓋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的主要類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外商投資企業(yè)、信用證、國際司法協(xié)助和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等各個領域,是擴大對外開放中常見的糾紛類型,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均具有很強的代表性。這些典型案例對于統(tǒng)一裁判標準、完善國際商事規(guī)則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也可以為企業(yè)從事國際貿易和投資,防范法律風險,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有益的啟示和參考。

江蘇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典型案例

(2018年-20年)

目錄

 

1.正確解釋《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維護國際貿易合同穩(wěn)定

——西班牙EXPORTEXTIL COUNTERTRADE有限公司與南通麥奈特醫(yī)療用品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準確適用國際條約  促進市場主體誠實守信

——澳大利亞帕克蘭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與江蘇沃得植保機械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3.準確查明和適用埃塞俄比亞法律  保護“走出去”企業(yè)權益

——王某與江蘇新洲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鋼鋼鐵有限公司股權代持糾紛案

4.統(tǒng)一外商投資法律適用  平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皋市金鼎置業(yè)有限公司、葉某與吳某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5.依法確認股東資格  維護外商投資企業(yè)管理秩序

——劉某與宿遷宏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6.合理確定信用證中介行義務  提示防范境外信用證詐騙風險

——南京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RBS聯(lián)合投資與金融集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信用證糾紛案

7.正確適用國際慣例  保障信用證交易秩序

——鹽城市世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服務合同糾紛案

8.明確界定終局性要件  完善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審判規(guī)則

——無錫洛社印染有限公司、黃某與李某、美國TA Home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

9.依據(jù)仲裁地法律認定仲裁條款效力 支持國際商事仲裁

——宜興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與德國奧斯蘭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異議案

10.準確查明境外當事人主體  規(guī)范涉外商事案件審判程序

——華夏租賃有限公司與美國金源國際投資集團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案例1

正確解釋《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維護國際貿易合同穩(wěn)定

——西班牙EXPORTEXTIL COUNTERTRADE有限公司與南通麥奈特醫(yī)療用品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EC公司與麥奈特公司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EC公司向麥奈特公司購買漂白紗布,出口至EC公司在阿爾及利亞的客戶。貨物到達阿爾及利亞后,EC公司申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檢驗,發(fā)現(xiàn)涉案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主要是經(jīng)緯線密度15支線/c,略小于合同約定的17支線/c。EC公司的終端客戶向其提出了質量異議,并要求賠償損失。EC公司起訴主張麥奈特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請求解除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麥奈特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預期利潤損失。

【裁判結果】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營業(yè)地分別位于中國和西班牙,兩國均為《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本案應適用該公約。根據(jù)該公約規(guī)定,麥奈特公司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構成違約,但是涉案貨物的主要質量問題不屬于重大質量缺陷,最終用戶也沒有提出產品無法使用要求退貨,因此麥奈特公司不構成根本違約,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應當被解除。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涉案貨物的可利用價值等因素,判決麥奈特公司賠償EC公司損失。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國際貿易市場風險較大,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穩(wěn)定因素多,合同履行爭議較為常見,是國際貨物買賣的特點之一。若給守約方過多解除合同的權利,容易導致社會資源浪費。為了鼓勵國際貨物貿易,維護交易穩(wěn)定和安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的“根本違約”須違約行為導致嚴重損害后果,限制當事人因為貨物細微瑕疵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判例法摘要匯編》以及其他國家相關裁判,認定貨物雖然存在瑕疵,但只要買方經(jīng)過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貨物或轉售貨物,不構成《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的“根本違約”。這符合《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穩(wěn)定國際貿易的立法意圖和商業(yè)邏輯。

【一審案號】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6民初429號

案例2

準確適用國際條約  促進市場主體誠實守信

——澳大利亞帕克蘭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與江蘇沃得植保機械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間,帕克蘭公司與沃得公司形成八份割草機的訂單,前七筆訂單均履行完畢。帕克蘭公司于2012年9 月7日向沃得公司支付了第八筆訂單約定的預付款,沃得公司拒絕發(fā)貨,并于2013 年1月9日將該預付款退還帕克蘭公司。2012年7月3日至2012年10月3日,帕克蘭公司與沃得公司又就一筆割草機的訂單進行磋商。2012年7月3日沃得公司向帕克蘭公司發(fā)送電子郵件載明產品型號、單價。2012年7月24日,帕克蘭公司向沃得公司發(fā)送電子郵件載明割草機的數(shù)量、價格,并表示這僅是預測,在收到訂單確認函前無需發(fā)貨。帕克蘭公司起訴主張,沃得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拒絕供貨造成其無法履行訂單,并占用預付款七個月,請求沃得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裁判結果】

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第一,沃得公司與帕克蘭公司訂立了第八筆訂單項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并接受了預付款,但沃得公司拒絕履行供貨義務,構成違約,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應當賠償占用預付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以及帕克蘭公司可得利潤損失。根據(jù)帕克蘭公司銷售單價,減去訂單價格、運費、關稅等進貨成本,酌定帕克蘭公司利潤損失。第二,帕克蘭公司與沃得公司之間在2012年7月24日之后沒有訂立新的割草機買賣合同。沃得公司給帕克蘭公司發(fā)送的電子郵件只載明割草機型號、價格,沒有載明數(shù)量,不符合《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的“十分確定”要求,不構成“發(fā)價”。帕克蘭公司回復的電子郵件也表明其不受該郵件內容約束,因此該電子郵件不構成《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的“接受”。帕克蘭公司和沃得公司之間沒有訂立新的買賣合同,帕克蘭公司關于沃得公司應當賠償該合同項下?lián)p失的主張不能成立。沃得公司提起上訴,但未交上訴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訴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正確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對當事人在兩份合同中權利義務作出不同處理,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如果企業(yè)有意愿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當按照《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作出明確、具體的表示,否則可能導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成立,也就不能主張對方違約。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依據(jù)約定完全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不僅要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還包括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守約方之前的獲利情況等事實可以作為酌定損失數(shù)額的依據(jù)。

【一審案號】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1民初50號

【二審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54號

案例3

準確查明和適用埃塞俄比亞法律  保護“走出去”企業(yè)權益

——王某與江蘇新洲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鋼鋼鐵有限公司股權代持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案外人蔣某等投資人在中國境內設立新洲際公司,并以新洲際公司名義在埃塞俄比亞投資設立中鋼公司,委派王某到當?shù)貐⑴c公司經(jīng)營管理。鑒于埃塞俄比亞給予持有該國公司股權的外國人免于辦理簽證的便利,各方投資人與王某簽訂《投資合作協(xié)議》約定,王某、新洲際公司登記為中鋼公司股東,但新洲際公司實際擁有全部股權。王某同意為新洲際公司代持股權,如果新洲際公司決定更換代持人,王某將無條件配合辦理變更登記?!锻顿Y合作協(xié)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2019年2月,新洲際公司通知王某將其代持的股權全部變更登記至新洲際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拒絕配合辦理。新洲際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將其持有的中鋼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新洲際公司,并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裁判結果】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所持有的中鋼公司股權系其為新洲際公司代持,新洲際公司有權要求王某無償返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判決支持新洲際公司的訴訟請求。王某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某與新洲際公司之間的《投資合作協(xié)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根據(jù)中國法律規(guī)定,王某與新洲際公司之間存在委托持股關系,王某應當按照《投資合作協(xié)議》約定返還股權。中鋼公司股權變更登記事項,根據(jù)《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guī)定,應當適用中鋼公司登記地法律即埃塞俄比亞法律。根據(jù)《埃塞俄比亞商法典》規(guī)定,新洲際公司要求王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符合埃塞俄比亞法律規(guī)定,可以向該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海外投資安全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企業(yè)海外投資引發(fā)的糾紛,可能涉及投資所在國關于外商投資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有準確查明和適用外國法,才能切實保障我國投資人在海外的合法權益。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查明和適用外國法律是一個難點問題,除了當事人提供以外,通過法律專家查明外國法也是一個重要途徑。蘇州國際商事法庭成立專家委員會,聘請國際法律專家擔任專家委員,本案是專家委員協(xié)助查明外國法的首個案件。本案準確查明和適用埃塞俄比亞法律,裁判結果得到埃塞俄比亞行政部門的直接執(zhí)行,是國際司法協(xié)助實踐領域的一項突破,有力維護了“走出去”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一審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蘇0582民初9370號

【二審案號】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5民終2105號

案例4

統(tǒng)一外商投資法律適用 平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皋市金鼎置業(yè)有限公司、葉某與吳某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金鼎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內地合資),經(jīng)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fā)。2013年,金鼎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金鼎公司股東會議紀要》,對金鼎公司實際股東及股權進行確認,即金鼎公司工商登記在葉某和大地公司名下股權的實際股東及股權比例為:葉某占股52.5%、吳某占股20%……。葉某同意將登記在其名下的金鼎公司股權,依照會議確認的比例分別轉讓給吳某等實際股東。因葉某、金鼎公司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吳某提起訴訟,要求葉某將金鼎公司20%股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

【裁判結果】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葉某與吳某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有效。金鼎公司系合資企業(yè),雖然根據(jù)修訂前的《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規(guī)定,金鼎公司的股權變更需報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后方才生效,但修訂后的《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規(guī)定,舉辦合營企業(yè)不涉及國家規(guī)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備案管理。涉案合資企業(yè)不在負面清單內,故案涉股權變更僅需向有關部門備案即可,并非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葉某、金鼎公司應當將葉某持有的股權變更到吳某名下。葉某和金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金鼎公司股東會議紀要》形成于《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前,但是金鼎公司并不涉及負面清單。在全體股東已確認吳某的實際出資人身份,且約定葉某配合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下,葉某、金鼎公司應當將葉某持有的股權變更到吳某名下,故判決駁回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參照適用《外商投資法》有關“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對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的規(guī)定,明確以下規(guī)則:雖然相關投資行為發(fā)生在《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前,但是外商投資企業(yè)不屬于 “負面清單”管理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給予國民待遇”和“內外資一致”原則,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資審批機關同意才生效。本案對于統(tǒng)一外商投資相關法律適用,平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優(yōu)化投資環(huán)境,具有積極作用。

【一審案號】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6民初128號

【二審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1194號

案例5

依法確認股東資格維護外商投資企業(yè)管理秩序

——劉某與宿遷宏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劉某出具委托書,授權陳某以其名義辦理外資企業(yè)登記注冊事宜。陳某以受托人身份向工商機關遞交設立宏毅公司的申請,發(fā)起人為劉某。劉某向陳某發(fā)送電子郵件,撤回對陳某的授權,并要求陳某取消注冊宏毅公司。但是,陳某沒有向工商機關申請撤回公司設立登記,工商機關受理了宏毅公司設立登記,劉某作為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之后,宏毅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呂某。劉某起訴,要求確認其不是宏毅公司股東。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以劉某名義向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宏毅公司,是得到了劉某的授權,并不是冒用劉某的名義。雖然劉某通知陳某撤回授權,但是沒有通知工商機關。因此,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劉某撤回了對陳某的授權后,陳某繼續(xù)以劉某的名義申請設立宏毅公司的行為,對劉某不發(fā)生效力。劉某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宏毅公司經(jīng)營管理。因此,劉某不是宏毅公司的股東。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確認劉某不是宏毅公司股東。

【典型意義】

冒名登記、掛名登記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東、法定代表人,既可能造成實際控制企業(yè)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逃避法律責任,也可能導致與外商投資企業(yè)沒有實際聯(lián)系,從未經(jīng)營管理企業(yè)的個人面臨被追究繳納出資、承擔債務的責任與法律風險,擾亂了外商投資企業(yè)管理秩序,損害營商環(huán)境。本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當事人不是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股東,為被冒名的個人提供司法救濟,維護外商投資企業(yè)良好管理秩序,助力構建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一審案號】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13民初401號

【二審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終400號

案例6

合理確定信用證中介行義務 提示防范境外信用證詐騙風險

——南京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RBS聯(lián)合投資與金融集團、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信用證糾紛案

【基本案情】

RBS集團系境外非銀行機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并通過SWIFT系統(tǒng)發(fā)送給建行江蘇分行。信用證載明受益人為某投資公司,兌付銀行為RBS集團,中行江蘇分行為第二通知行,適用《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信用證開出后,RBS集團又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了四次修改,并通知建行江蘇分行。建行江蘇分行將信用證及修改通知了某投資公司。某投資公司發(fā)送貨物后,委托中行江蘇分行向RBS集團寄送單據(jù),并收款。但是,信用證到期后,RBS集團未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某投資公司提起訴訟,請求RBS集團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建行江蘇分行、中行江蘇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應適用UCP600。RBS集團作為開證行,應當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建行江蘇分行作為通知行、中行江蘇分行作為交單行,并不負有向受益人提示信用證風險的義務,對某投資公司損失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投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jù)UCP600規(guī)定,建行江蘇分行作為通知行只負有審核跟單信用證或修改的表面真實性,并將收到的信用證準確通知某投資公司。建行江蘇分行通過SWIFT系統(tǒng)確認信用證及修改的表面真實性,并通知某投資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通知行的義務。中行江蘇分行作為交單行,已經(jīng)將單據(jù)寄交RBS集團,也履行了交單行義務。UCP600沒有規(guī)定,通知行、交單行有審核開證行信用風險,以及審核開證人是否為銀行機構,并向受益人提示的義務。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商務部門多次通報我國企業(yè)在國際貿易中遭遇信用證詐騙。境外不法商人通過開立假信用證,或將非銀行信用證偽裝成銀行信用證發(fā)給國內通知行,騙取我國企業(yè)發(fā)貨交單。雖然本案中開證人RBS集團名稱與某國際著名銀行的名稱近似,但不是同一家機構。有的企業(yè)在訂立合同時沒有明確選擇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信用證開證人,在遭遇信用證詐騙后,主張境內通知行應當提示信用證開證人的商業(yè)風險。但是,根據(jù)UCP600國際慣例,除非另有合同約定,通知行的審查義務僅以信用證表面真實性為限,并不對開證人的信用風險等進行實質審查。企業(y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應審查開證行信用,盡可能要求開證行是國際信譽卓著的大銀行,也可以與境內通知行另行訂立合同協(xié)助確認開證單位,確保信用證的可靠性和真實性,避免境外信用證詐騙。

【一審案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商外初字第53號

【二審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289號

案例7

正確適用國際慣例 保障信用證交易秩序

——鹽城市世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世標公司在招行鹽城分行處開立了結算賬戶和外匯賬戶。2019年5月,中國銀行鹽城分行通知世標公司收到涉案信用證。2019年6月,世標公司向招行鹽城分行交付《客戶交單聯(lián)系單》提交涉案信用證項下出口單據(jù)一套,要求招行鹽城分行按《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辦理。招行鹽城分行將郵寄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jù)的郵件標識為“文件資料”,但被快遞公司修改標識為“包裹”。該郵件被印度海關扣留檢查,導致貨物滯港產生費用,印度買方扣除貨款11870美元。世標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招行鹽城分行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鹽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招行鹽城分行按照世標公司的要求代為郵寄單據(jù),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涉案郵件被標識為包裹是快遞公司操作的,招行鹽城分行沒有過錯,判決駁回世標公司的訴訟請求。世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jù)UCP600規(guī)定,當報文、信件或單據(jù)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傳輸或發(fā)送時,銀行對報文傳輸、信件或單據(jù)的遞送過程中發(fā)生的延誤、中途遺失、殘缺或其他錯誤產生的后果,概不負責。涉案信用證并未指定單據(jù)傳送方式,招行鹽城分行自行選擇郵寄服務,對郵寄內容其并未勾選“物品”,而是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改為“包裹”。該郵件因標識為包裹而被印度海關扣留,屬于單據(jù)遞送過程中發(fā)生的變故,根據(jù)UCP600上述規(guī)定,招行鹽城分行不承擔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信用證作為“國際商業(yè)交易的生命血液”,發(fā)揮著保障交易安全和資金融通的重要功能。本案正確適用UCP600國際慣例,闡明銀行在傳遞單據(jù)過程中的義務,避免銀行承擔過重責任,維護信用證交易秩序。本案也提示參與信用證交易的各方當事人要謹慎小心,一個很小的錯誤可能會導致較大損失。

【一審案號】鹽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991民初541號

【二審案號】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9民終3513號

案例8

明確界定終局性要件 完善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審判規(guī)則

——無錫洛社印染有限公司、黃某與李某、美國TA Home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基本案情】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馬物奧郡高等法院就洛社公司、黃某訴李某、TA公司損害股東利益糾紛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TA公司賠償洛社公司、黃某損失。李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李某、TA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美國法院決定拍賣李某在美國的房屋來清償債務。在美國上訴法院審理該案期間,洛社公司、黃某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馬物奧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的外國法院民事判決須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應當具備終局性和確定性。有待上訴或者處于上訴過程中的外國法院民事判決不屬于終局、確定的判決。雖然涉案美國法院民事判決依據(jù)美國法律已經(jīng)生效,并進入執(zhí)行程序,但是因正在上訴審理過程中,不具備終局性和確定性,因此裁定駁回洛社公司、黃某的申請。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強調,待美國法院民事判決具備終局性、確定性后,洛社公司、黃某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

【典型意義】

外國法院判決要獲得承認和執(zhí)行,其所確定的權利必須具有相當?shù)姆€(wěn)定性,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對終局性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有的國家法院判決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并可以執(zhí)行,即使上訴也不影響判決生效。如果人民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正在上訴中的外國法院判決,而該判決之后被改判或推翻,這既損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也不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正確解釋法律,明確上訴或正在上訴審理中的外國法院判決不具有終局性,不能得到承認和執(zhí)行。本案的裁判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采納,推動審判規(guī)則完善。

【一審案號】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2協(xié)外認1號

案例9

依據(jù)仲裁地法律認定仲裁條款效力支持國際商事仲裁

——宜興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與德國奧斯蘭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異議案

【基本案情】

奧斯蘭公司與新威利成公司簽訂《戰(zhàn)略供應商協(xié)議》,就采購相關稀土產品達成協(xié)議,并約定與協(xié)議有關的所有爭議按照《國際商會仲裁規(guī)則》,由三名仲裁員,仲裁地為慕尼黑進行最終裁決。奧斯蘭公司向新威利成公司采購稀土產品,經(jīng)雙方當事人對賬,奧斯蘭公司尚欠貨款。新威利成公司提起訴訟,奧斯蘭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稱,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屬于《戰(zhàn)略供應商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應當受仲裁條款約束,請求駁回新威利成公司的起訴。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仲裁條款約定仲裁地為德國慕尼黑,根據(jù)《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guī)定,判斷其效力應適用德國法律。根據(jù)奧斯蘭公司提交的《德國民事訴訟法》和德國律師的法律意見,查明《德國民事訴訟法》關于仲裁條款效力的法律規(guī)定。涉案仲裁條款滿足德國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協(xié)議有效的條件。新威利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所依據(jù)的對賬單、采購合同均系雙方履行《戰(zhàn)略供應商協(xié)議》所產生的,本案爭議是與《戰(zhàn)略供應商協(xié)議》有關的糾紛,應適用該協(xié)議中的仲裁條款。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據(jù)此駁回新威利成公司的起訴。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在國際商事交易中,當事人可以通過簽訂仲裁條款等方法來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條款也是合同的重要內容,如果仲裁條款沒有約定所適用的法律,則應當根據(jù)仲裁地法律來認定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人可以提交外國法律文本和法律專家意見,幫助人民法院查明和適用外國法律,最終確定國際商事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本案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尊重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意思自治權利和支持國際商事仲裁的裁判理念。我國企業(yè)對外投資貿易日趨頻繁,本案也提醒中國企業(yè)在簽訂國際貿易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高度重視仲裁條款等關于糾紛解決方式的合同內容,防止維權困難。

【一審案號】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2民初564號

案例10

準確查明境外當事人主體資格規(guī)范涉外商事案件審判程序

——華夏租賃有限公司與美國金源國際投資集團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2日,金源公司與案外人共同出資設立華夏公司。2002年12月28日華夏公司章程、合資合同約定,金源集團占注冊資本38.5%。國家企業(yè)信用公示系統(tǒng)顯示,金源公司為華夏公司股東。2019年1月25日,金源集團向華夏公司郵寄《請求函》,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查閱公司財務資料。華夏公司收到函件后,主張涉案的金源集團與其股東金源公司并不是同一公司,涉案的金源集團沒有股東資格,拒絕提供財務資料供查閱。金源集團提起訴訟,請求華夏公司提供財務資料,以供金源集團查閱。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華夏公司章程、合資合同書以及工商登記材料均表明金源集團系華夏公司股東,故金源集團具有股東資格,其有權行使股東知情權。華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外國企業(yè)參加訴訟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jīng)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金源集團提供的證據(jù)載明其于1997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注冊設立,后搬遷至美國內華達州進行登記。但是,該證據(jù)未經(jīng)公證認證,不能采信。華夏公司章程載明其股東金源公司注冊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二審法院依職權登錄美國內華達州負責公司登記事務的政府網(wǎng)站,查明金源集團于2018年在美國內華達州注冊設立,沒有證據(jù)證明提起本案訴訟的金源集團是于1997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注冊設立。金源集團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是華夏公司股東,金源集團欠缺原告主體資格條件。遂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金源集團起訴。

【典型意義】

當事人參加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外國人作為當事人時也是如此。外國當事人是企業(yè)時,由于其注冊成立在我國境外,即該企業(yè)合法設立的材料形成于我國境外,為了保障其真實性,有必要就這些材料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xù)。當事人主體資格問題是程序性事項,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當事人身份。本案也提示境外企業(y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身份證明材料,積極協(xié)助人民法院推動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審案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初3130號

【二審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16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