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一:

依法懲治校園欺凌犯罪  筑牢未成年人保護屏障

——劉某某尋釁滋事案

案例二:

依法從嚴懲處猥褻男童犯罪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樓某某猥褻男童案

案例三:

依法嚴懲網絡隔空猥褻 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丁某某猥褻兒童案

案例四:

依法判決支付撫養費  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

——張某甲起訴張某某支付撫養費案

案例五:

剛柔并濟執行撫養權糾紛 法理情兼顧維護兒童權益

——崔某與徐某撫養糾紛執行案

案例六:

多部門開展聯合救助  全方位關懷困境兒童

——聯合救助典型事例

案例一

依法懲治校園欺凌犯罪  筑牢未成年人保護屏障

——劉某某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時年19歲,校外人員)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某中專學校物色、培植一名學生充當“大哥”,自己則在幕后利用該學生從事收取“保護費”、拉人打架等活動。2021年3月8日,劉某某教唆、慫恿任某(時年15歲)、王某某(時年16歲)、李某(時年16歲)、陳某某(時年17歲)、馬某某(時年17歲)等5名未成年人,通過翻墻、套用學生證件等方式,進入某中專學校男生宿舍樓,向學生介紹馬某某為學校“大哥”,并采取踹門、言語恐嚇、踢踹等手段,強行向50余名學生收取“保護費”共計4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強拿硬要未成年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劉某某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依法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且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對其從寬處罰。據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實刑)。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辨別能力低、社會經驗少等特點,被他人拉攏、脅迫、利誘參與實施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有些不法分子,專門將未成年人作為發展、利用對象,自己則充當“幕后黑手”,將未成年人當作“擋箭牌”。法院對本案被告人劉某某依法懲處,表明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鮮明立場。本案中,幾名未成年人既是施害人,又是被利用者,由于“朋友圈”不純凈,盲目沖動而觸犯法律,需要教育挽救,法院在懲處劉某某的同時,也對幾名涉案未成年人開展了矯治教育。此外,為更好地維護校園安全,法院還邀請學校教師及安保人員、學生代表旁聽庭審,發揮鮮活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上好法治“公開課”。案件審結后,法院主動對接教育主管部門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法校聯動,開展系列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多措并舉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及防范意識,為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筑牢司法保護屏障。

案例二

 依法從嚴懲處猥褻男童犯罪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樓某某猥褻男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樓某某系某學校教師,2019年至2021年期間,樓某某利用其班上學生張某(男,時年13歲)、丁某某(男,時年14歲)、李某(男,時年15歲)、劉某某(男,時年13歲)長期在其家中補課的便利,在明知四名學生均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多次違背四人意愿強行實施猥褻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樓某某多次猥褻兩名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樓某某強制猥褻兩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行為還構成強制猥褻罪。樓某某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長期、多次實施猥褻行為,應認定為情節惡劣,依法對兩罪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此,法院對被告人樓某某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學校教師利用其職業身份及教學便利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褻的惡性案件,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彰顯了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堅定決心。同時,為了多層面、多維度筑牢未成年人保護網,法院在該案審結后向教育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其開展專項排查和專題教育,完善防范機制。針對本案中部分被害人曾告知家長自己被猥褻、家長卻不以為意的情況,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為契機,依法向家長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聘請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師就如何提高家長的保護意識、避免兒童再受侵害,如何幫助兒童恢復身心健康等內容進行針對性指導。該案警示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嚴格落實教師管理規范,完善預防性侵協同機制;家長要更加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強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廣大未成年人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面臨不法侵害時,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案例三

依法嚴懲網絡隔空猥褻  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丁某某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通過手機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沈某某(女,時年11歲),丁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沈某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為滿足性刺激,通過微信唆使被害人自拍多張隱私部位照片供其觀看。次日,沈某某父親發現該情況后報警,被告人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利用網絡技術手段唆使被害人發送隱私部位照片供其觀看,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構成坦白。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丁某某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信息時代的到來,使得未成年人越來越早地接觸到電子產品和網絡。但是,紛繁復雜的網絡世界對缺乏判斷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說存在危險,他們的好奇心也給了不法分子乘虛而入的機會。運用網絡技術實施犯罪不僅更為隱蔽,危害也更大。本案即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利用網絡社交軟件實施猥褻兒童犯罪的典型案例。發布該案例,旨在督促網絡監管機構進一步加大網絡空間的凈化力度,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網絡違法犯罪的侵害;同時警示家庭和學校一定要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特別是使用社交軟件的監管和教育引導,增強廣大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案例四

依法判決支付撫養費  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

——張某甲起訴張某某支付撫養費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范某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女張某甲。2014年,張某某與范某某協議離婚,二人約定由范某某撫養張某甲,張某某每月給付500元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雙方各承擔一半。后張某甲隨范某某共同生活。2018年起,張某某以探望孩子受阻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2021年8月,張某甲訴至法院,要求父親張某某一次性支付欠付的撫養費,同時要求提高生活費標準。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離婚后對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某按原約定標準補足未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生活費標準變更為每月900元。

【典型意義】

在撫養費、探望權糾紛案件中,很多父母將撫養費的支付和探望權的行使混為一談,作為互相制約的條件,最終陷入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另一方不給探望孩子的惡性循環中,給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帶來負面影響。支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相互制約或沖抵。探望權受阻并非拒付撫養費的理由,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實現探望權。同時,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原撫養費標準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情況下,法院應綜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和費用支出、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等因素,酌情提高撫養費標準。發布該案例,旨在呼吁父母離婚后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

剛柔并濟執行撫養權糾紛  法理情兼顧維護兒童權益

——崔某與徐某撫養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崔某與徐某婚后育有一對雙胞胎女兒。2021年,崔某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婚生女崔某月由徐某撫養,婚生女崔某星由崔某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探視權一周一次,具體時間和方式雙方協商確定;徐某搬離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并將婚生女崔某星交給崔某。但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后,徐某并未按約履行,帶著一對雙胞胎女兒自行離開,杳無音訊,崔某經多方探查后未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執行立案后,法院通知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徐某既沒有履行義務,也未至法院說明情況。法院決定對徐某處以罰款一萬元,但徐某既未繳納罰款,亦未履行相應義務。考慮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避免因強制執行引發更大矛盾,法院協調社區、民政、公安等部門,多次從法理、情理多角度共同開展調解工作,但徐某依然拒絕將女兒崔某星交由崔某撫養,崔某遂就徐某的拒執行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法院主動介入,促成徐某與崔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兩人協商采取輪流照顧兩個女兒各半年的方式來履行撫養義務,崔某隨后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訴申請,該起未成年人撫養糾紛執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撫養權和探視權執行是目前執行工作中的難點,這類案件因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執行案件的長期性、易變性等特征,通常面臨更多的現實困境。本案執行過程中,法院以“剛柔并濟、以剛護柔”為工作宗旨,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和睦成長環境的角度出發,采取聯動調解的方式,辨法析理、說服教育,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拓寬執行手段,以刑事自訴案件為契機,開展和解工作,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重歸理性,達成和解協議,既保證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又有效維護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案例六

多部門開展聯合救助  全方位關懷困境兒童

——聯合救助典型事例

【基本案情】

法院在審理一起刑事案件時發現,五歲的小夢(化名)在案件中失去了親人,心理受到極大創傷,出現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癥狀,且親人的突然離世也使小夢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法院了解情況后,迅速聯合其他部門開展救助工作。

【救助情況】

鑒于本案案發時小夢僅有五歲,生活陷入困境,且出現嚴重心理創傷,法院積極聯合民政、團委、教育等多部門對小夢開展了多項救助工作:一是聯合民政部門為小夢解決生活困難。將其列入困境兒童,逐月發放生活補助金,確保其生活無憂。二是及時開展心理疏導工作。依托專業保護平臺,與檢察機關共同委托心理協會開展心理救助,由協會安排兩名具有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資質的社工,通過社會調查、心理評估,為小夢制定長期分齡分級心理救助方案。同時還聯系教育部門,指派心理老師時常與孩子溝通、聊天,時刻關注小夢心理狀況。三是幫助小夢改善居住環境。與團委聯系,為小夢打造“夢想小屋”,營造安全溫馨的生活環境,助力孩子平安健康成長。現在,小夢的生活已基本回歸正常。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不僅是家庭、學校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2018年,省法院與省民政廳等八部門會簽《關于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2021年9月,省法院又印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困境兒童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將救助范圍從未成年當事人拓展至所有案涉未成年人,并將救助模式從傳統的司法救助擴充為“司法+ N”的聯合救助,積極聯合民政、教育、婦聯、團委等部門對案涉困境兒童開展全方位救助,確保不遺漏司法視野中每一個需要救助的孩子,也確保每一個孩子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本事例即是法院運用聯合救助機制,維護案涉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事例,體現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司法智慧和擔當,有助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更好維護廣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