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要求鄰居返還一塊0.59畝的承包責任田,結果卻發現他與當地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這時應該怎么辦?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就此問題專門發出司法建議,并得到了相關職能部門的積極回應。

通州法院數月前受理了一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湯某在訴狀中稱,二十年前左右,他家一塊0.59畝的承包責任田無償借給鄰居于某種植桑樹,一直耕種至今,湯某多次要求于某返還該塊土地,但于某卻拒不歸還。湯某遂憑2016年他與當地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領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紙訴狀將于某告上法庭。

在法院的審理中,細心的主辦法官通過深入全面調查后卻發現,湯某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原來,在1997年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經濟合作社將訴爭的承包責任田發包給了湯某的父親湯某某家庭承包,湯家后因故將該塊土地無償交由于某進行桑樹種植,湯某某后于2015年不幸去世。然而,湯某本人從1985年開始便將戶籍從遷到了城鎮,現為企業退休人員。在1997年二輪承包時,湯某已不是湯某某戶的家庭成員,他并不能自然享有訴爭承包責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父親去世后,湯某也不能通過繼承方式享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

2016年12月,湯某在不是該塊承包責任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況下,即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湯某作為承包人主體資格不適格,由此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為無效。因合同無效,由此造成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法發包承包責任田,進而致使相關部門不當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通州法院為此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把向湯某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收回或注銷。同時,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指導督促力度,就發包、承包事項及時發布公告,接受當地群眾的監督。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業務培訓和宣傳教育,提高發包方、承包方的守法意識和合同意識,以此來減少乃至杜絕違法發包承包行為,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

相關職能部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議后,第一時間聯系了承包責任田所在鎮村展開調查,在此基礎上,認真研究形成了書面復函。在復函中,該部門表示已要求該村經濟合作社立即查明原因,并根據相關政策按規范程序據實進行整改。此外,該部門表示,將做好業務指導工作,督促當地依法依規做好矛盾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公平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的合法權益。

一則小小的司法建議,不僅引起了相關職能部門的積極回應,也勢必進一步推動對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更加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行為,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規范、有序、合法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