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使用父母手機等電子設備,在直播、游戲平臺等進行充值打賞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近日,丹徒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并發出該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2022年3月3日至4日期間,劉某14歲的兒子劉小某在觀看某網絡平臺直播時,通過劉某的支付寶,多次向網名為“玉XXX”的主播刷禮物、“打賞”,共計支付6500元。劉某得知情況后,多次與網絡公司溝通,要求退還款項,但均被以各種理由拒絕。2022年4月,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付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退還。本案中,原告劉某14歲的兒子劉小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直播平臺“打賞”方式支付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劉某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多次做雙方調解工作,釋法明理。最終,被告網絡公司同意退還款項,原告也向法院申請了撤訴,案件得以順利解決。

同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涉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子女的日常行為監管不夠,對自己的網絡支付密碼保管不當,存在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應當予以糾正。為引導該監護人依法積極履行監護職責,做好家庭教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丹徒法院向該案未成年人監護人發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監護人加強對子女日常行為的監督管理,幫助其改正不良習慣、不良興趣以及其他不良行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多多與孩子溝通,關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加強對孩子的網絡安全教育,促進孩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文中相關人物已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