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在長江禁采區盜采江砂4.6萬噸,30余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賠償長江生態環境損害515萬余元;8人團伙盜掘古墓獲刑,與倒賣者被判共同賠償搶救性考古發掘費用15.6萬余元……6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彰顯了江蘇法院打擊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堅定決心。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11日期間,楊某濤等8人經事先預謀,交叉結伙,多次趁夜間前往江蘇省盱眙縣、安徽省天長市等不同地點,采用“打鋼釬”“挖盜洞”等方式盜掘四座古墓葬。

經鑒定,被盜古墓葬分別是戰國至漢代古墓葬、西漢早期古墓葬、戰國晚期古墓葬,對研究戰國晚期、西漢早期墓葬形制、當地歷史,當時器物的藝術性、制作工藝的科學性等均有一定的參考研究價值,是非常重要的歷史遺存。被盜文物中,有二級文物1件、三級文物4件、一般文物3件。該盜掘行為對墓葬資料的完整性造成了嚴重破壞,對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判斷均造成嚴重影響。

2020年12月中下旬,翟某軍聯系陳某幫助其銷售銅鏡,陳某為牟取利益,主動聯系山東買家鄒某磊,后陳某將六塊漢代銅鏡以2.2萬元的價格賣給鄒某磊,從中獲利2000元,剩余2萬元被楊某濤等人分配。盱眙縣博物館對被盜掘的古墓葬進行了搶救性考古發掘,實際產生發掘費用15.6萬余元。

盱眙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楊某濤等8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1萬元不等;以倒賣文物罪判處陳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對涉案文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楊某濤等人共同退出違法所得8.7萬。法院還判決楊某濤等9人在各自參與范圍內對搶救性考古發掘費用15.6萬余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據介紹,盜掘行為嚴重破壞古墓葬的原有環境、墓葬資料的完整性,破壞了國家文物管理秩序。倒賣文物是盜掘古墓葬行為實現獲利的渠道。本案的審理、裁判,對于打擊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具有積極意義。

6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江蘇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揚子晚報記者了解到,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案件11103件,同比增加19.59%,3415人被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