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高法電〔2022〕337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鑒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為避免在審判工作中對標準適用問題的理解出現分歧和偏差,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試點工作實際情況,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適用問題明確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標準為:1.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繼續適用我省《試點工作方案》。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標準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26721元,經營凈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80。

特此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