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6月16日上午,江蘇法院發布一批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

現代快報訊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6月16日上午,江蘇法院發布一批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第一批十個典型案例中,既有運用商會調解、司法調解方式妥善化解涉及中小微企業糾紛的案例,也有依法幫助中小微企業追收賬款、公正解決因疫情引發糾紛的案例,還有運用破產重整、和解等手段,成功挽救陷入財務困境的中小微企業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不僅體現了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責任與擔當,也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示范樣本。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疫情常態化防控以來,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審結涉及中小微企業的各類合同、公司糾紛等商事案件57407件,化解訴訟標的3083.98億元。省法院先后成立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臺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13項司法舉措、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12條司法措施,推動形成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工作局面,三起事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助推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大典型民商事案例,四起案事例入選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典型案例和創新機制。

近期,商務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等13個部門在全國范圍組織開展“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此次案例發布是江蘇法院落實宣傳月活動要求開展的系列活動之一,展現了江蘇法院在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弘揚誠信文化、營造誠實守信營商環境方面的努力與成效。

借力商會調解,高效批量化解糾紛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小微企業,產品具有技術參數先進、生產成本優化等優勢,具備較強競爭力,是阜寧縣重點企業。2020年3月起,阜寧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阜寧法院)陸續受理上海、深圳等地企業作為原告、科技公司作為被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30余件。企業短期內大量涉訴,引起阜寧法院高度重視。經過多次實地走訪,阜寧法院了解到該公司涉訴系受國內外疫情影響,加工的成品不能出口,生產訂單大幅度減少,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為高效化解當事人矛盾糾紛,切實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阜寧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邀請阜寧縣開發區商會進行調解。法院和商會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多次組織案件當事人開展線上調解,大部分案件均以調解分期還款或撤訴等方式結案。另外,為最大限度減少訴訟保全措施對企業采購材料、發放工人工資等不利影響,商會調解人員多次與當事人溝通,最終各企業均自愿撤回對技術公司基本賬戶的保全申請,保障了技術公司基本賬戶的正常使用。

該案是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商會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典型案例。商會商事調解具有高效、靈活、低成本優勢,是商事糾紛化解的重要途徑之一。近年來,全省法院堅持法治化、市場化方向,在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及社會各界的參與下,與司法行政機關、工商聯合發力,不斷深化全省商會商事調解工作,商會商事調解逐步在市場主體中獲得信賴、贏得口碑、樹立權威。該案中,阜寧法院綜合研判案情,主動邀請商會參與調解,實現了地方重點企業涉訴糾紛快速發現、快速化解,在依法維護原告企業合法權利的同時,也達到了促進被告企業復工復產的雙贏效果。同時,阜寧法院還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障了涉訴企業基本賬戶的正常使用。

以離散股東替代解散公司,促成企業存續發展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聚焦智能化系統工程研發、設計、施工的科技型中小微民營企業,兩股東各持股50%。2018年以來,兩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逐漸發生矛盾,相互以股東出資、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決議效力為由向法院提起各類訴訟十余起。2020年,其中一名股東起訴要求解散公司。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科技公司股東矛盾沖突激烈,公司長時間無法召開股東會,導致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具備法律規定的司法解散條件,判決解散公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二審審理中,秉持企業維持原則,先后組織雙方調解十余次,充分協調各方利益,最終促使當事人達成其中一名股東轉讓全部股權、各方涉訴案件全部撤回的一攬子調解方案,實現了矛盾糾紛徹底解決。

該案是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妥善化解中小微企業內部治理僵局,推動中小微企業存續發展的典型案例。企業的存續,不僅關涉股東利益,還關系職工、債權人、上下游企業以及所在地的稅收、民生等公共利益。面對公司僵局糾紛,法院始終秉持企業維持、調解優先理念,以離散股東為原則、解散公司為例外,盡最大可能維持企業的存續。該案中,蘇州中院通過居中調解,成功促使雙方達成一攬子調解方案,徹底解決雙方之間的全部爭議,公司得以繼續存續發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攬子”調解糾紛,推動企業復工復產

某技術公司是一家專注于工業自動化控制和新能源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的中小微企業。為提升產能,技術公司啟動廠房擴建項目,由深圳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承包建設。施工過程中,工程公司未經技術公司同意,撤離管理和施工人員。2020年,在工程項目停工一年半后,技術公司向蘇州中院起訴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賠償損失,工程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賠償損失。

蘇州中院經審理發現,本案爭議焦點較多,需要就工程造價、質量、工期等啟動多項司法鑒定,可能導致審理周期冗長。為推動工程項目及時復工,助推企業產能提升,蘇州中院積極爭取工程項目所在地管委會協助配合,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明確復工時間和工程價款的基礎上,推動雙方就財產保全解除、工程竣工驗收、逾期違約責任、工程進度款支付等事宜形成調解方案,以最短時間、最小代價促成工程項目復工。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均按約履行,技術公司的廠房擴建項目復工。

該案是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一攬子”解決中小微企業糾紛的典型案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存在多個爭議點,通過司法裁判方式逐一處理,效率低,效果也不佳。以該案為例,案涉工程已經停工一年半,若糾紛拖延日久,對雙方而言,損失將進一步擴大。法院通過一攬子調解,徹底化解了雙方的矛盾糾紛,最大限度降低了工程停擺對企業發展造成的影響。

因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予以救濟

某傳媒公司與某文化公司簽訂《機場媒體廣告業務發布合同》,約定傳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在武漢天河機場到達層包柱燈箱發布宣傳廣告,發布期間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后因發生疫情,武漢天河機場等公共交通停止運營,傳媒公司隨即于2020年1月22日發函文化公司要求終止合同,但文化公司堅持繼續履行。2020年7月1日,文化公司向傳媒公司發送解除函,并實際履行合同至同年7月31日止。后文化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傳媒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廣告發布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合同于2020年7月1日經雙方達成一致意思解除,傳媒公司應支付截至該日的廣告發布費。南京中院二審認為,武漢天河機場因疫情防控措施關閉,導致傳媒公司通過發布廣告提高和擴大其知名度、樹立和宣傳自身形象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情形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認定案涉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傳媒公司僅需支付截至該日的廣告發布費。

該案是法院在疫情暴發后依據不可抗力規則,妥善處理中小微企業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新冠疫情對廣大中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該案中,傳媒公司簽訂廣告發布合同的目的在疫情暴發情形下客觀上已不能實現,強行判令合同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南京中院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作出裁判,對幫助中小微企業擺脫合同僵局、實現輕裝上陣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判決生效后,傳媒公司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文化公司無異議,實現了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附:江蘇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第一批典型案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