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商品房認購定單約定支付首付款,經開發商催告后,在規定的期限外又全額繳納了購房款,開發商主張合同解除是否可以支持?

2020年8月31日,A公司與楊某簽訂商品房認購定單,約定楊某認購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總價117.7萬元,認購書簽訂起15日內交齊首付35.31萬元;如未按期交齊,A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認購單。截止2020年9月19日,楊某僅支付203100元。

2021年2月28日、3月19日,A公司兩次向楊某寄送催款函,要求楊某在七日內付款。2021年4月28日,楊某向A公司支付購房款153900元,至此楊某共支付購房款35.7萬元。2021年7月14日,A公司以楊某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向楊某寄送了解除通知書。2021年7月28日,楊某向A公司全額支付了購房余款,A公司出具了相應收據。

2021年9月,A公司向法院訴訟要求解除與楊某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定單。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未按時支付首付款,經催告后付清全款,開發商主張合同解除是否應當得到支持。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是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楊某未按照約定足額支付首付款,屬于違約,A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種意見是雖然雙方約定未按照規定時間補齊款項的,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A公司后又實際收取了楊某的購房款并開具了收據,說明其并未行使解除權,不能再以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未來發生某種情況作為解除事由,并據此賦予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發生合同約定解除的事由時,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可出現解除合同的后果。此外,若解除權人提出解除合同后,仍接受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也不得再行主張行使約定解除權。

本案中,雖然案涉合同約定楊某未按約交齊首付款,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僅表示A公司享有合同約定解除權,并不等于解除權已經行使。楊某雖然存在逾期支付首付款的違約行為,但A公司未能及時行使解除權,此后楊某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首付款,繼而全額支付了全部購房款,A公司出具收據的行為表示其已實際接受了楊某的付款,視為其已自愿放棄行使約定解除權,故A公司不能再以楊某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