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眾識毒、防毒、拒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彰顯全省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鮮明立場,省法院在2022年“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案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販賣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犯罪案件,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等。

目   錄

1、張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依法嚴厲打擊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

2、王某某走私毒品案

——依法嚴懲從境外走私毒品犯罪

3、潘某某制造毒品案

——依法嚴懲制造新型毒品甲卡西酮犯罪

4、談某某販賣毒品案

——向吸毒人員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唑吡坦構成販賣毒品罪

5、常某某販賣毒品案

——依法嚴懲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犯罪

6、陳某某等人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案

——依法嚴懲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


案例1 張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依法嚴厲打擊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

簡要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為販賣毒品,向婁某某(已另案判刑)購買毒品。自2016年8月起,張某某聯系婁某某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確定交易數量、時間、地點后,由被告人汪某某使用其支付寶賬戶或通過銀行網點將購毒款匯至婁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賬戶。婁某某安排他人將甲基苯丙胺運至無錫江陰市及淮安漣水縣、洪澤區等地,張某某接取并運回鹽城響水縣、濱海縣進行銷售。張某某共計向婁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19公斤,此外還曾向單某某(已另案判刑)購買甲基苯丙胺97克。2017年6月15日,張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從張某某、汪某某駕駛的轎車內以及張某某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36.24克。

裁判結果: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汪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汪某某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汪某某的死緩判決。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張某某的死刑,張某某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跨地區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數量超過19公斤,數量特別巨大,且大部分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極大。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其中張某某還系累犯,應依法從嚴懲處,法院依法對張某某判處死刑,并根據汪某某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判處死緩,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案例2  王某某走私毒品案

——依法嚴懲從境外走私毒品犯罪

簡要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經人介紹,通過網絡向緬甸的“阿忠”求購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25日左右,王某某自“阿忠”處得知其所購毒品藏匿于某貨車中,經其他省份入境運輸至江蘇省無錫市,遂于10月25日至無錫市錫山區某停車場,并于當晚入住無錫市錫山區一酒店。次日6時許,王某某從停車場內涉案貨車中取出藏匿的兩個黑色包裹后被當場抓獲。經現場檢查,黑色包裹內有白色晶體狀物1袋、紅色顆粒狀物20袋。經檢測,白色晶體狀物凈重496.73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57.1%;紅色顆粒狀物凈重390.59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16.4%至17.3%不等。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期間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王某某撤回上訴,并于2022年2月24日裁定核準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某某的死緩判決,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隨著持續有力的打擊整治,境內毒源得到進一步遏制,但境外毒品輸入問題值得高度關注。近年來,全省法院先后審理了一些來源于緬甸、老撾等國,經外省流入我省的毒品犯罪案件。本案就是一起從緬甸走私毒品入境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求購毒品后,境外人員將毒品藏匿于貨車中運至無錫,被當場查獲。法院根據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緩,彰顯了對走私毒品犯罪從嚴打擊的立場。

案例3 潘某某制造毒品案

——依法嚴懲制造新型毒品甲卡西酮犯罪

簡要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為生產麻黃堿,在徐州沛縣租用民房,購買設備和化學原料。在生產過程中因中間產物甲卡西酮沒有結晶而未能制造出麻黃堿。2020年6月12日,公安機關發現潘某某在其租用的民房內制造毒品,并查獲固態甲卡西酮4.54g、含有甲卡西酮的液體4880余克以及大量化學材料和設備。

裁判結果: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潘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制造新型毒品甲卡西酮的案件,被告人為生產麻黃堿,自學制造方法并購買有關設備和原料,雖未制造出麻黃堿,但其已制造出甲卡西酮成品和大量半成品,構成制造毒品罪。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有關規定,制造毒品案件中,除無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廢液、廢料外,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數量應當全部認定為制造毒品的數量。法院考慮被告人制造毒品的數量、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懲。

甲卡西酮:又稱喪尸藥,是苯丙胺的一種類似物,具有興奮迷幻效果,吸食飲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該物質能導致急性健康問題和毒品依賴,過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腦部損傷或死亡。

案例4  談某某販賣毒品案

——向吸毒人員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唑吡坦構成販賣毒品罪

簡要案情:

被告人談某某系吸毒人員,且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2021年4月至6月間,談某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證從醫院開出大量含有國家管制精神藥品唑吡坦的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在南京市雨花臺區向吳某販賣4次19顆,后吳某將唑吡坦片溶于水后進行注射使用。2021年6月21日,談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檢驗,上述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中含有國家規定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唑吡坦。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談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談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毒品包括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唑吡坦是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使用唑吡坦可導致身體和精神依賴。本案中,被告人談某某明知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含有唑吡坦,向吸毒人員吳某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談某某先后4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屬于情節嚴重,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當其罪。此外,本案也反映出,預防毒品犯罪既要依法從嚴打擊,也應關注藥品監管、身份信息審查、社區戒毒等各項工作機制的銜接,在全社會進一步構建完善的毒品防治體系。

唑吡坦:2013年被我國作為第二類精神藥品列管。使用唑吡坦可導致身體和精神依賴,依賴程度隨劑量和治療時間的增加而提高。服用唑吡坦可能會出現一些精神癥狀:比如健忘癥、抑郁癥、夢游癥及其他“異常”行為,少部分服用酒石酸唑吡坦片的患者會出現服藥后或日間頭暈、宿醉感和幻覺等。

案例5  常某某販賣毒品案

——依法嚴懲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犯罪

簡要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單獨或者伙同林某某(另案處理),通過當面交易、他人代為跑腿送貨、網約車代為送達等方式,先后28次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頭電子煙”或煙油出售給唐某某等多人,其中還包括未成年人。同月14日,公安機關將常某某抓獲,并從其住處查獲4瓶尚未出售的上頭電子煙油,均檢出ADB-BUTINACA成分(合成大麻素類物質)。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常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近年來,“上頭電子煙”已成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載體并在毒品市場流行,該類毒品以電子煙作偽裝,對于青少年有較強的吸引力和迷惑性,不法分子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聯絡交易,利用網約車代送等新方式交付毒品,毒品散播速度快、區域廣,極易在青少年群體內傳播濫用。被告人常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被國家列管,在短短11天內先后販賣28次,包括多次向未成年人販賣,社會危害性較大,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合成大麻素:是一系列具有類似天然大麻素作用的人工合成物質。吸食合成大麻素能產生比天然大麻更為強烈的快感,這導致合成大麻素迅速蔓延,已成為新精神活性物質中涵蓋物質種類最多、濫用也最為嚴重的家族。該類制品多以香料、花瓣、煙草、電子煙油等形態出現,代表制品包括“小樹枝”“香料”“香草煙”等。2021年7月1日起,我國對合成大麻素類新精神活性物質整類列管。

案例6  陳某某等人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案

——依法嚴懲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

簡要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吳某某(江蘇鹽城人)經合謀投資生產制毒物品鄰氯苯基環戊酮(以下簡稱“鄰酮”)。其中,陳某某負責技術、資金投入等,吳某某負責具體生產。后吳某某安排被告人陶某某購買原料等,安排被告人嚴某某在外省租賃場地、購買設備、提供實驗場地等,安排被告人左某某購買設備、送原料檢測等,安排被告人張某購買原料等。陶某某安排被告人孫某某、范某某去外省幫助生產,于2021年5月底生產出鄰酮。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租賃的場地內查獲137.26公斤液體(檢測出鄰酮,含量為941mg/mL),另查獲正在反應中的含有鄰酮的液體3000余公斤及甲苯、鹽酸等。

裁判結果: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吳某某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認定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嚴某某、張某、孫某某、范某某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分別判處六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

制毒物品犯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上游犯罪。鄰氯苯基環戊酮(俗稱“鄰酮”)屬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被告人陳某某、吳某某為謀取不法利益,糾集并伙同他人有組織的非法生產鄰酮,情節特別嚴重。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相關情節,依法判處十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體現了對上游毒品犯罪的從嚴打擊。

鄰氯苯基環戊酮:簡稱鄰酮,是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前提原料,是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其主要用途是制造羥亞胺后進一步加工提煉成氯胺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