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大宗販賣運輸毒品、走私毒品、制造毒品、販賣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等犯罪行為。據介紹,這批典型案例的公布,進一步揭示了毒品的危害,彰顯了全省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鮮明立場。

販賣、運輸冰毒超過19公斤,1人死刑1人死緩

張某某為販賣毒品,向婁某某購買毒品。自2016年8月起,張某某聯系婁某某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確定交易數量、時間、地點后,由汪某某使用其支付寶賬戶或通過銀行網點將購毒款匯至婁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賬戶。婁某某安排他人將甲基苯丙胺運至無錫江陰市及淮安漣水縣、洪澤區等地,張某某接取并運回鹽城響水縣、濱海縣進行銷售。

張某某共計向婁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19公斤,此外還曾向單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97克。2017年6月,張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從張某某、汪某某駕駛的轎車內以及張某某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36.24克。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汪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汪某某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汪某某的死緩判決。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張某某的死刑,張某某已被依法執行死刑。婁某某、單某某已被另案判刑。

據介紹,本案是一起跨地區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數量超過19公斤,數量特別巨大,且大部分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極大。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其中張某某還系累犯,應依法從嚴懲處,法院依法對張某某判處死刑,并根據汪某某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判處死緩,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四次販賣國家管制精神藥品,判刑3年3個月

談某某系吸毒人員,且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2021年4月至6月間,談某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證從醫院開出大量含有國家管制精神藥品唑吡坦的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在南京市雨花臺區向吳某販賣4次19顆,后吳某將唑吡坦片溶于水后進行注射使用。

2021年6月,談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檢驗,上述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中含有國家規定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唑吡坦。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談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談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介紹,根據《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包括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唑吡坦是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使用唑吡坦可導致身體和精神依賴。本案反映出,預防毒品犯罪既要依法從嚴打擊,也應關注藥品監管、身份信息審查、社區戒毒等各項工作機制的銜接,在全社會進一步構建完善的毒品防治體系。

多次將“上頭電子煙”賣給未成年人,判刑7年

2021年7月,常某某單獨或者伙同林某某通過當面交易、他人代為跑腿送貨、網約車代為送達等方式,先后28次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頭電子煙”或煙油出售給唐某某等多人,其中還包括未成年人。

當月14日,公安機關將常某某抓獲,并從其住處查獲4瓶尚未出售的上頭電子煙油,均檢出ADB-BUTINACA成分(合成大麻素類物質)。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常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林某某已被另案處理。

據介紹,近年來,“上頭電子煙”已成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載體并在毒品市場流行,該類毒品以電子煙作偽裝,對于青少年有較強的吸引力和迷惑性。不法分子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聯絡交易,利用網約車代送等新方式交付毒品,毒品散播速度快、區域廣,極易在青少年群體內傳播濫用。被告人常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被國家列管,在短短11天內先后販賣28次,包括多次向未成年人販賣,社會危害性較大,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懲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