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執行年”1+4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洪澤法院樹立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探索出執行和解建議書制度,在督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的同時,注重引導案件雙方當事人強化溝通協調、促進執行和解,以最大限度降低因強制措施、信用懲戒對企業被執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促進案件當事人“雙向共贏”。今年1-6月,共促成執行和解20余件,20余家涉執企業因執行和解順利復工復產。

出臺實施細則。針對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無法一次性履行還款義務這一普遍現象,精心制定出臺《關于力促執行案件當事人和解的實施意見》,就執行和解案件的辦案原則、案件類型、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將涉及被執行企業案件、個體工商戶案件作為建議執行和解的重點案件。

明確和解前提。在嚴格遵循執行案件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前提下,明確規定只有在所有執行強制措施都窮盡時才能適用執行和解制度。對被執行人財產,堅持應查盡查,增加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豐富傳統查控手段,廣泛實施實地查找、公告懸賞等措施。同時,防止被執行人借執行和解拖延執行、規避執行,最大限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嚴格限制和解的次數,和解次數嚴格限定在2次以內。

規范書面格式。明確“執行和解建議書”上載明達成執行和解將有利于最大限度減輕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相關限制等利好事項,向被執行人釋放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鼓勵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同時,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不利后果,對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進行警示提醒,敦促其自覺履行義務。

明確和解流程。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告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法律文書時,會一并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和解建議書”,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及時履行義務,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提升各項執行質效指標具有實際意義,減輕當事人訴累。

強化協議督促。對執行和解案件建立專門臺賬,由執行法官對照執行和解協議時間節點,按履行時限逐案督促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發現借助執行和解協議拖延規避執行、轉移執行財產等情形的,及時恢復強制執行措施,并對妨礙執行、拒不執行等行為予以相應處罰。

注重經驗總結。規定5個執行團隊每月必須報送涉企執行和解典型案例1個,注重經典案例選樹。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公眾號等途徑,強化典型案例宣傳引導,擴展執行和解制度優勢的影響,最大限度引導當事人通過執行和解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