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萬元貨款和賠償款已經打進我公司賬戶了,我們同意對乙公司賬戶解除查封。”近日,如皋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劉雅娟接到甲公司代理人的電話。經核實,甲公司確已收到款項并向法院申請解除對乙公司的保全措施。這起因設備質量問題引發的買賣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甲、乙公司是近三年在我市新落戶的兩家電子科技型民營企業。2020年12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兩臺電子元件清洗機,總價280萬元,其中一臺拋光后清洗機價格就達260萬元。2021年6月,乙公司陸續將設備安裝至甲公司,但直至2021年12月設備都未能調試成功投入生產。該設備調試需要通純水、氮氣、預裝預洗件并且在無塵車間進行,乙公司每多調試一天都會增加甲公司的成本支出,甲公司與該設備配套的整條生產線一直處于停滯狀態,上千萬元設備無法創造收益。

2022年2月,甲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供貨合同,請求乙公司返還設備款18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52萬元。經甲公司申請,如皋法院對乙公司價值237萬元的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經審查,承辦法官發現雙方均無有效證據證明機器存在或不存在根本質量問題。如果按照產品質量糾紛的一般審理思路,勢必要啟動鑒定程序,但如此一來,不僅訴訟成本會明顯增加,而且,長時間的鑒定過程也會讓兩家企業有苦難言。本著訴訟經濟原則,承辦法官努力嘗試促成雙方調解,但甲公司已經對設備失去信心,乙公司卻認為調試不成是對方廠房不符合調試條件所致,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為了兩家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承辦法官與本市工商聯新設立的涉企糾紛解決法律服務中心聯系,該中心派出專業調解員與法官開展聯合調解,說服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完善車間條件,再給乙公司設備調試的機會。在各方努力之下,甲公司同意配合乙公司再次啟動設備調試工作,雙方在法院、涉企法務中心指導下進行了三輪調試,仍然未能調試成功。最終,乙公司答應退貨退款,于是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如皋法院分管商事審判工作的吳劍平專委認為,“涉企糾紛調解歷來是法院調解的軟肋,這其中既有民事糾紛重在調解、商事糾紛重在裁判的理論誤解,也有企業希望用一紙判決證明己方勝訴的心理預期。但在全球經濟下行壓力之下,企業的生存才是王道。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工作也應當立足糾紛的實質性化解?!眳莿ζ奖硎?,“本案雖然涉及產品質量問題,但并沒有孤立、機械地看待質量問題,而是抓住‘設備調試’這一糾紛關鍵點開展調解工作,既解開了雙方的心結,又降低了訴訟成本,以最短的時間化解糾紛,將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為同類糾紛的迅速、妥善處理提供了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