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是龐德眾多著作中篇幅較短卻頗具代表性的演講集稿,全書共4個部分,集中的闡發了其法社會學思想的基本觀點:文明和社會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務、價值問題。第一部分主要論述了文明、社會控制與法律之間的關系;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律”的概念,以期通過社會控制加以統一三種意義上的法律;第三部分,主要論證了法律的任務就是為了實現社會利益,并詳細分析了各種利益;第四部分,分析評判了法的價值理論,提出了“真正合理的價值評判方法”。

一、文明和社會控制

龐德認為文明是人類力量不斷地更加完善的發展,是人類對外在或物質自然界和對人類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內在的或人類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兩者是相互依賴的,如果人們沒有對內在本性達到完全控制,就無法征服外在的自然界;反之依然,如果沒有對自然界的征服,人類本身也難以生存,也就無所謂文明的意義了。這里就涉及到如何產生、保有和促進這種內在本性的支配力的問題。

這種支配力源于社會控制,即每個人通過約束自己的行為,在自己與他人施加的壓力網中(社會力量)恪守本分,盡可能的來維護文明社會。那么,人類是通過什么手段來進行社會控制的呢?龐德認為主要有三種方式:道德、宗教、法律。通過考察社會控制的方式在文明發展過程中不同時期的不同表現,龐德分析指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經歷了由道德、宗教演變為法律的過程。在人類社會的早期,道德、宗教、法律這三者是混淆不清的,人們通常使用同一個詞來調整社會關系,把這所有的一切看作為一個整體。在歷史發展的某一階段(倫理發展的結果產生道德體系時),法律與道德被視為等同的,一切的道德標準實則成為了法令本身。很多早期的法律吸收了各種宗教思想與制度,輔以國家強力之支持,負擔了大部分的社會控制。而在16世紀以后,法律取代了宗教和道德成為社會控制的最高手段。

自16世紀以來,社會政治組織成為了首要的社會力量,其主要依靠一種強力的壟斷以維持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只有法律能成為這種強有力的社會控制工具,故而所有其他的社會控制手段的地位下降了,只能行使在法律從屬及確定的范圍內的紀律性權力。至此,龐德提出了一個極具超前預見性的觀點:“如果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方式,具有強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賴強力的一切弱點。”運用法律來實現社會控制可以有效的排除個人的專制獨裁,也能適應經濟發展對社會控制穩定性的需要,但這并不意味著道德與宗教的力量就要排除在社會控制的手段之列,法律的實施需要道德與宗教的補充配合。社會政治組織依靠法律的強力維系社會秩序時,不能過于強調強力的“威脅”,一定要為法律尋求一個正當性的基礎,以此減少司法和行政過程中的專斷。

二、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首先,龐德指出法律這個概念曾在三種意義上使用:(一)法律制度——通過有系統的、有秩序的使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整關系、安排行為的制度;(二)能夠作為司法或行政決定依據的權威性資料、指示;(三)司法過程及行政過程。由于三種概念共同使用了同一個語詞,在具體實踐中就造成了混亂,據此龐德提出通過社會控制的觀念加以統一三者。這三種意義上的法律,尤其以第二種頗受爭論。龐德認為這種意義上的法律包括各種法令、技術和理想,但在人們普遍的觀念里法律被單純的理解為一批法令,其實適用法律的技術、司法者的經驗以及公認的權威性理想是同樣重要的。

法令具體是由規則、原則、概念和標準組成的體系,對于這四種要素,龐德逐一作出了界定:(一)規則是對一個確定的具體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法令;(二)原則是一種用來進行法律論證權威性的出發點;(三)概念是一種可以容納各種情況的權威性范疇;(四)標準是法律所規定的一種行為尺度。原則是法律工作者司法經驗的累積物,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可以借助它推導出判決的依據,作為在可適用的法規缺失時的補充。概念具有伸縮性和確定性,將其作為一種法規,便可以制定法律規則,而不需要細化到各種不同的情況。標準作為一種行為尺度是衡量行為合法與否的度量衡,必須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且符合權威性的理想。

三、法律的任務

受到耶林的啟發,龐德提出法律的任務就在于實現社會利益,通過承認一些利益并確定其范圍后制定出保障這些利益的方法。何為利益?龐德將利益規定為人們個別的或通過集團、聯合或親屬關系,謀求滿足的一種需求或愿望。進一步劃分了利益三種類別: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

個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家庭關系利益和物質利益,是指直接從個人自身與個人相關的生活活動出發而提出的主張、愿望和要求。其中人格利益就是那些包含個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的利益,能夠健康的生活以及自由的行使個人意志的利益。家庭關系利益包括兩個層次——夫妻之間與父母與子女之間,雙方有權對另一方提出的各種相互主張或要求。物質利益是個人基于經濟生活的地位所提出的要求或需要。公共利益是政治組織基于社會控制方面的支配地位及尊嚴問題所提出的主張,亦可以稱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包括6個方面:(一)一般保障(和平與秩序的要求、一般安全、一般的健康狀態、占有物的保障以及買賣的保障)(二)關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經濟各種社會制度的社會利益(三)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四)使用和保存社會資源方面的利益(五)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一般進步的利益(六)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龐德認為以上這些利益是有重疊或沖突的,在法律實施對這些利益的社會控制時,需要對這些利益進行考量與評價,作出利益的讓位與保障。

四、價值問題

龐德認為在法學發展的不同時期存在著不同的價值準則以保證利益的調整符合當時人們的社會理想,為此龐德提出了關于法律價值的理論:“對各種利益的承認或拒絕承認以及劃定那些得到承認的利益的界限,最終都是按照一個確定的價值尺度進行的。”著眼于各種法律的制定與發展,對于法律價值論已經產生了三種學說:(一)經驗論。從經驗中去尋找不損害整體利益的平衡點以調和各種沖突或重疊利益的矛盾,并同時給予這種經驗以合理發展的方法。(二)理性論。通過以一定時間和地點的文明社會的關系和行為的各種法律假說來評價其他被承認的利益之間的關系,可以理解為當某一權利主張要求得到承認的時候,用這些法律假說來評價衡量。而這些假說的價值判斷標準為:不故意侵犯他人、控制自己的勞動成果及其他所獲得的東西(所有權?)、善意行為、避免不合理損害、約束可能的危險。(三)權威論。以某些關于法律秩序的一種公認的、傳統的權威性觀念作為價值尺度。

龐德進一步指出以上三種學說只有第一種是可行的,在實際運用中第二種、第三種遇到了困難,已經被淘汰。社會秩序是不斷的在變遷的,理性論與權威論存在一個致命的缺點就在于時間的局限性。既往的權威性觀點以及法律假說都是建立在過去的客觀基礎上,無法順應新時期的發展變化。而經驗論立足于過去、著眼于當下是一個積累的過程,從既往的客觀事實加之理性的思考以最少的阻礙與浪費尋求利益方案的最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