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執行程序和破產制度的深層次融合,充分發揮“執破融合”的資源整合、優勢疊加效應,常熟市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推進“執破融合”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合力打造更優法治化營商環境,有效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工作,全面促進“執行合同”和“辦理破產”指標雙提升。

構建法院工作新格局。選派資深破產法官任執行局副局長,專門負責執轉破工作,“執轉破”案件由執行團隊辦理,疑難復雜案件由執行法官和破產法官共同辦理。對于存在執行障礙的執行案件,執行部門可引入強制管理方式,參照破產管理人選任方式遴選強制管理人。對于在破產程序中,發現債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嫌疑的,明確破產部門可聯合執行部門共同打擊。執行部門和破產部門共同組織業務培訓,培養執破復合型人才;協同推進府院聯動機制建設,探索建立與征信、市場監督等相關職能部門溝通聯絡機制。

打造執破融合新場景。《意見》規定,“執轉破”案件可繼續沿用執行查控系統,凡執行部門已完成的評估、鑒定、審計、拍賣等執行結果,在有效期內可與破產程序共享。對于被執行人既有執行申請案件又有破產申請案件,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應優先適用破產審查程序,同時由執行部門消除破產障礙、協同推進破產。對于破產案件存在異地法院解封難問題,充分發揮執行程序“強制性”與“信息化”優勢,可通過執行指揮中心綜合管理平臺委托解封等方式予以協調解決。

優化重整甄別新模式。《意見》對重整甄別和引導作出特別規定。在案件執行中,執行部門如發現被執行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但具有經營價值、市場前景等挽救價值的,明確應暫緩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置,并對被執行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進行研判。經研判后,如認為被執行人具有重整價值的,應征詢、引導當事人轉向破產部門申請破產重整(預重整)。在執行案件中,前置重整甄別程序,有助于釋放破產程序的“保護”功能,及早發現、及時挽救具有重整價值企業,助力中小企業逆境重生。

下一階段,常熟市人民法院將以深入推進數字法院建設為契機,搭建低效資產信息化平臺,進一步發揮執行和破產制度優勢,充分釋放“執破融合”機制資源融合、效果融合的優勢效能,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執行合同”和“辦理破產”指標雙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