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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至16日,由省法院主辦、南通中院承辦的首屆江蘇法院知識產權“智峰論壇”召開。南通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劉坤,省法院民三庭庭長湯茂仁出席會議并致辭,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袁滔主持論壇開幕式。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應邀參會。

湯茂仁庭長在致辭中強調,“智峰論壇”是江蘇知識產權法官的交流平臺,要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突出問題,進一步推動我省知識產權法官業務交流,提高案件審判質量和法官專業素養,提升履職擔當能力,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實施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積極作為。

本次論壇的主題為“特許經營法律問題研究”。論壇主題研討分為三個單元,分別討論了特許經營合同性質認定、合同的效力認定及解除和審判實證研究。

來自全省各地三級法院的論文作者代表及知識產權審判條線法官代表等共五十人參加了會議。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條線其他法官、法官助理通過線上方式參會。

主題研討

01

特許經營合同性質認定

泰州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王小莉指出實務中特許經營合同容易與其他有名合同相混淆,必須從根本上認識特許經營關系的特性,進而厘清特許經營合同性質認定的邏輯起點,她認為特許經營關系的構成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本質是構建統一的經營模式,核心是知識產權資源的流轉,要件是支付特許權對價。

南京秦淮法院劉方輝副院長認為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從合同訂立、履行、責任承擔的全過程予以綜合考察,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客觀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鎮江經開法院法官楊廣認為在對特許經營合同中商圈保護司法認定時,首先應當就涉及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作出認定,并重點審查商圈保護的范圍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徐州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孟文儒以個案為例,指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具有必要性,但應對競業禁止條款進行一定的約束和規范。

02

合同的效力認定及解除

南京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助理何夢迪以319份生效裁判文書為切入,結合審判實踐分析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特點和原因,梳理提出特許經營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規則,指出應從利益平衡出發兼顧守約方與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同時應搭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場準入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單方解除權規則。

南京江寧法院法官助理秦瀟指出“經營資源”對于特許經營合同意義重大,應當對其嚴格界定,從合同目的、誠實信用原則、“冷靜期”的適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法官王芳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被特許人行使特許經營合同冷靜期條款下的單方解除權后,有權要求特許人返還其交納的所有特許費用,但特許人因為締約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予以扣除。

徐州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崔悅提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信息披露是否在簽訂合同時影響被特許人的主觀判斷,以及是否對特許經營合同目的的實現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從而維護特許人以及被特許人的合法權利以及特許經營商業模式的健康有序發展。

南通中院法官助理李益飛以江蘇地區79份裁判文書為樣本,具體分析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加盟費返還的裁判規則。

南京建鄴法院南湖法庭庭長殷仁奎認為,在特許人違約的情況下,認定被特許人損失時應當遵循直接損失填補原則、利益平衡原則、損失可預見性原則。

在補充發言環節,省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助理韓文津主要探討了格式條款相關規則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的應用。宿遷宿城法院法官湯峰認為特許人、被特許人的解除權行使均應重點考慮利益平衡原則;鎮江中院法官助理沙寒認為對于商業特許經營條例中信息披露條款中提到的“解除”應當做廣義解釋,包括合同解除和撤銷;淮安中院法官助理董杰則認為特許人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不是合同解除而是合同可撤銷的法定事由。

03

審判實證研究

蘇州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徐飛云指出商業特許經營制度雖具有諸多優勢,但也異化出各類法律問題,需要法院綜合認定合同性質、嚴格審查經營資質及資源、合理把握信息披露義務、依法判斷合同違約行為,以維護商業市場穩定,傳遞良好司法導向。

南京江北新區法院自貿區法庭負責人夏文浩以法庭審結的169件案件為研究樣本,提出遵循合同的靜態和動態審查兩條主線,全面審查特許經營合同,加強對新特點新動向的關注,建立結構化、系統化的審判思維。

在沙龍交流環節,常州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高淑琴指出,特許人不具備企業資格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而不具備其他條件的不必然無效,她還認為應當在民法典合同編框架下謹慎適用特許經營合同法定解除,應限定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

揚州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劉毅提出,審理特許經營合同案件應當及時適當行使釋明權,固定和明確訴訟請求、準確界定合同性質及效力、注意審查特許人主體狀況以及權利狀態、權利義務內容及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后的相關問題。

無錫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張浩認為,應當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認定合同性質,合同中的冷靜期條款中“一定期限”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綜合考慮,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應當區分不同過錯情形。

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徐新認為,考慮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及效力、加盟費的返還及賠償責任時,除了審查形式上的法律規范要件,還應當重點考慮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及能力。

專家點評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董炳和教授進行專家點評,圍繞以“知識產權思維方式下的特許經營和特許經營合同”為題進行了觀點分享。他認為,應當用知識產權思維看待特許經營與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是一種服務類或商品買賣的商業模式,注意考察知識產權資源在特許中的價值與作用。

代表互動

在代表互動環節,參會代表就教培行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與與會專家進行了交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