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產品的更新換代和智能手機的普及,電子數據已經成為涉訴案件中證據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待電子數據的態度較為保守,電子數據的運用也受到限制。區塊鏈作為當今信息時代最熱門的科學技術,因其極其適合電子數據存證,為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認定提供了新的機遇。筆者根據區塊鏈技術的特點設想在更高層次,區塊鏈技術還可用于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審查,任何兩個主體之間的債權行為都可以在區塊鏈的模式下獲得一種圖示化的展示,成為一種可以被人類所認知的對象,賦予法官“上帝”視角,讓虛假訴訟無處可逃。

本文主要對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證和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審查兩方面展開了深入研究,除緒論和結語外,共包括三大部分,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論述區塊鏈技術在電子證據方面的應用。首先,闡釋電子證據取證困難,分析突破口。其次,對區塊鏈存證客觀實踐進行分析,以杭州互聯網法院為例,探討區塊鏈技術的實際操作性和可行性,兼論區塊鏈技術運用的法律依據。

第二部分,闡述區塊鏈技術在虛假訴訟中對相關債權行為進行科學角度的可視化。第一節對虛假訴訟審查難展開論述。第二節則分析區塊鏈技術如何運用于將債權行為的可視化,詳細介紹區塊鏈模式的鎖鏈、隨動、明示三大基本要素。

第三部分,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創新實踐展開分析。首先,要對司法數據鏈條式存儲,在此基礎上聯合公安、檢察、稅務局、工商局、住建局、知識產權局、不動產登記部門等與司法密切相關的部門構建司法聯盟共有鏈,最后探討理論建構和規則方面的完善。

主要創新觀點:

隨著 5G 時代的到來,民事案件中“無紙化”現象增多,電子證據的廣泛使用,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保密性、信息不可篡改的特點為法院審查電子證據開辟了新的途徑。民事糾紛中虛假訴訟層出不窮,區塊鏈技術可以實現對隱秘債權的可視化,提高法官糾錯能力,降低糾錯成本,便于民事虛假訴訟案件審查,可有利推動構建智慧法院。

以下正文:

從云計算到大數據,再到人工智能,“區塊鏈”是近幾年最熱門的科技概念,狹義的來說,區塊鏈是一種按照時間的順序將數據區塊以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成的一種鏈式數據結構,并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區塊鏈技術,又被稱為“下一代顛覆式創新技術”,有著去中心化、防篡改、公開透明的特點,現已成為前沿科技行業甚至各行各業熱議的中心,不可否認的是,它在將來勢必會引起新一輪的技術變革和產業變革。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是互聯網應運而生的產物,它們與生俱來的虛擬性、多樣性、專業性、易被篡改性等固有特征,無疑為司法實踐中認定電子數據來源的真實性、電子數據取證程序的合法性、電子數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電子數據認證的有效性帶來很大挑戰。區塊鏈技術的快速發展則給電子數據在收集、存儲、認定等環節面臨的挑戰帶來了轉機,其自備的去中心化、有效防篡改、實時追溯等特性為法院審查電子數據開辟了新的路徑,并且隨著區塊鏈技術水平的日益提高,逐漸普及到電子數據證據在司法實務中取證、存證、認證的各個環節,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司法公信力。

一、新時代下民事案件中的區塊鏈取證

隨著互聯網社會的發展,民事糾紛中“無紙化”現象日趨普遍,民事糾紛過程中許多證據都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出現,如微信聊天記錄、微信紅包和轉賬、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手機銀行轉賬等,此類證據是否真實、如何采信、有無關聯,給法院的案件審理帶來新的挑戰。此外,從2020年至今,新冠疫情肆掠的環境下,部分中高風險地區實行封控政策,郵寄停運、人員居家隔離,在無法核實原件及接收材料情況下,法院通過遠程立案、云審判、在線調解、在線執行等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智慧法院的發展離不開信息技術,而信息技術帶來了區塊鏈。

(一)司法困境之電子數據取證難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電子數據是通過電子郵件、電子簽名、社交媒體軟件的聊天記錄、微博客記錄、手機短信彩信、域名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信息的法定證據類型。由于電子數據這一證據類型形式特殊,依托的載體為互聯網技術,所以有著不同于其他證據類型的顯著特點與司法適用困境:

(1)虛擬性

電子數據主要儲存在虛擬的互聯網世界中,自身信息無法直觀地進行表達,必須要借助一定的載體才能呈現出來,極大地提高了對于電子數據證據的取證、存證和認證難度。司法實務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當事人大費周章地掌握到對自身有利的電子數據證據后,仍會因為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遭到質疑而導致證明力減弱最終承擔敗訴的后果[1]。再加之電子數據證據鑒真難度較高,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提供第一手的原始證據,目前司法機關多將電子數據轉化為物證、書證等加以運用,[2]基層法院中,絕大多數法官有著法律專業的學歷,自身法律知識過硬、文科功底深厚,但并非技術型人才,對于高新技術領域了解有限,部分同志存在畏難情緒,導致電子數據證據在司法實務中的實際運用情況并不樂觀。

(2)易被篡改性

電子數據產生于虛擬的互聯網環境中,相比于其它類型的證據它更容易在收集、調取、傳輸、保存等環節遭受篡改或偽造,而且由于各種軟件的出現和技術手段的發展,這種篡改和偽造往往是無痕操作,作為非技術專業人士的法官自然無法輕易察覺電子數據是否被篡改或偽造,從而在證據采用與不采用之間難以做出選擇。電子數據表現形式多樣,如表現為聊天記錄、電子郵件、手機短彩信等,但其本質上是一種代碼,在法院的訴訟過程中,它無體無形,以數據信息為存在基礎,本身內容極容易遭到篡改或偽造,全面性和真實性較差。另外,在電子數據收集和傳輸的過程中也極易受到干擾,當電子數據的存儲設備系統發生卡頓、崩潰等故障或者遭遇黑客攻擊或中了病毒等情況時,會致使電子數據出現異變甚至滅失;在電子數據保存過程中除非擁有較高的技術操作水平,否則整個過程安全性較差,也易被篡改。

(3)可復制性

區別于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的另一特點便是它的可復制性強,復制品與原件相似度極高,一般沒有辦法將原件和復印件進行一個明顯的區分。我國證據法律實務中一貫秉持的立場是以收集原件為原則,收集復印件為例外。當一方質疑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時,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又無法證明自己所提交的證據是最原始的電子數據時,考慮到電子數據的特點,司法實務中,法官往往會傾向于根據“原件標準”進而否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綜上所述,電子數據產生的途徑較為單一且可替代性不強,而且目前電子數據的提取、保存、認證任何一個環節的手段不當都會對其真實性產生很大影響。筆者認為,現行法院不采信電子數據,首先是因為無法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做出精準的判斷,如無法證明電子數據的上傳時間,無法確認電子數據的內容真實性,無法認定原件或者電子數據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等。其次,即使電子數據經過法官的鑒別確認,實務操作中又會面臨被轉化成物證、書證或者言詞類證據加以采用的尷尬境地,這無疑使得作為法定證據種類的電子數據形同虛設。

(二)區塊鏈存證的部分地區實踐

2018 年 9 月 7 日,我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 號,以下簡稱《互聯網法院規定》)首次提及了區塊鏈。《互聯網法院規定》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雖然《互聯網法院規定》在表述上并未對區塊鏈技術作準確的定義,且將區塊鏈與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等技術并列而未說明這些技術之間的關系,尚有不完善之處。[3]但是,最高院的這一規定仍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即確定了區塊鏈存證形式采集的電子數據證據是否真實的簡便認定標準,從電子數據本身轉換成為在存證平臺的存證行為。截至2022年6月,我國已有杭州、北京、廣州三家互聯網法院,均采納了區塊鏈存證,筆者從中選取杭州互聯網法院為例進行說明。

杭州互聯網法院設置了專門的網絡訴訟平臺,內設“證據平臺”欄目,證據平臺又分為“司法區塊鏈”和“第三方存證”兩種。其中,司法區塊鏈采用由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證書管理機構(CA)、法院等非營利性機構作為重要節點的聯盟鏈形式。第三方存證則是指,在訴訟案件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平臺上存儲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專業進行電子數據存儲和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平臺上的電子數據證據。目前,杭州互聯網法院網站上公布的第三方存證平臺包括:安存、可信時間戳、保全網、e 簽寶、范太聯盟、中國云簽、鏈證通、CFCA、e 照通、原本等共 10 家。其中,筆者簡單介紹一下司法區塊鏈的工作模式。

首先,司法區塊鏈的真實性審查的依據是《互聯網法院規定》第 11 條第 1款規定,即“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司法區塊鏈的工作流程和簡要標準為,如果當事人選擇司法區塊鏈進行存證,并且在法院訴訟平臺上提交起訴申請,進行實名認證成功后即可關聯查看已經存證的侵權記錄,直接提交證據。隨后,系統會自動提交侵權過程的明文記錄,法院系統核驗本地機器上區塊鏈中的哈希數據,進行明文、哈希比對,比對通過則生成證據鏈,比對不通過則這條證據失效。這意味著,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于采用司法區塊鏈驗證的電子數據的證據能力是基本認可的,繼而只需依照傳統證據的判斷標準對其的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認定即可。

二、虛假訴訟類案件中債權行為的可視化技術

民事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虛假訴訟不僅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實務中一直被法官們所深惡痛絕。

(一)司法困境之虛假訴訟審查難

近年來,民事虛假訴訟類案件頻發,僅2021年一年裁判文書中涉及到虛假訴訟類的民事案件為41518份,其中帶有“合同”關鍵詞的為12945件,帶有“利息”關鍵詞的為11518件,帶有“民間借貸”關鍵詞的為9133件,民事虛假訴訟在債權糾紛中頻發,然而,民事法官遏制虛假訴訟的能力十分有限。

首先,債權行為相對,隱秘性較強。債權行為通常僅發生在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極少有除了當事人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知曉,雖可能會有借貸時間、借貸原因、資金往來、雙方陳述等盡可能的還原事實,但不排除有一些隱秘的事實無法查清,且對于被告一方缺席的案件事實更難查清。其次,法官個人的調查能力有限。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依職權調查的權利,但法官的調查手段僅限于向當事人詢問或者向有關機關調取證據等非常薄弱的調查方式,向當事人詢問依賴于當事人是否如實陳述,向有關機關調取依賴于這些機關是否配合及配合程度。與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等其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公權力機關相比,法院既不具有偵查權,也不具有審訊權、留置權,法官的調查能力極其有限。第三,虛假訴訟需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無論是向當事人詢問還是法官依職權向有關機關調取證據,都是非常耗時費力和耽誤審限的調查方式。在案多人少、質效指標等各項壓力下,法官針對案件是否屬于虛假訴訟缺乏主動審查的動力。并且,雙方串通好的和一方缺席公告的民事虛假訴訟一審服判率約等于 100%、上訴率約等于 0%,法官沒有必要“多此一舉”。也就是說,由于債權隱秘性、糾錯能力、糾錯成本等種種事實層面的原因,在大多數案件中法院無法糾正民事虛假訴訟行為。

(二)區塊鏈之債權行為的可視化技術

參照現有的杭州、北京、廣州三家互聯網法院的做法,在筆者設想的區塊鏈技術運用階段,任何兩個主體之間的債權行為都可以在區塊鏈的模式下獲得一種圖示化的展示,成為一種可以被人類認知的對象。這套模式有鎖鏈、隨動、明示三個基本要素。

首先,鎖鏈是指任意的社會主體之間發生涉及財產、身份、或者行政等民事行為關聯時就會通過物聯網產生一條鎖鏈線。一個社會主體可以與數個社會主體之間建立鎖鏈,各個主體之間的無數條鎖鏈組成一張覆蓋整個經濟世界的鎖鏈網。其次,隨動是指每一條鎖鏈線本身是動態化的。在主體層面,每一條鎖鏈可以隨著自然人的出生或者法人的設立而隨時產生,也會因為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終止而隨時消亡。在客體層面,鎖鏈可以根據新的交易出現或者交易的持續進行而不斷延伸,也可以因為交易的完成或者交易的失敗(無效、解除或者債權因破產而在法律上消滅)而消失。最后,明示是指,由鎖鏈鏈接起來這一系統可視為一個大的區塊鏈系統,每個社會主體可以對自己涉及到的鏈條信息進行查閱便于更好地從事經濟生活,法院、公安、監察等部門在獲取一定的權限后也可以在不侵犯隱私的情況下依職權查詢。以債權糾紛為例,原告訴至法院稱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要求被告履行支付義務,法院在該區塊鏈系統中核實后發現原、被告之間并無現存的合法鎖鏈也沒有鎖鏈消失的記錄,則可以直接認定原告訴請沒有依據。還比如,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需要去公安、住建等其他部門核實的案件事實,這時法官可以通過驗證授權直接進入區塊鏈系統內查詢驗證,免去奔波之苦,也便于案件更高效地解決。在債權行為的“可視化”系統之下,法院也可查清僅有雙方當事人知曉的債權債務關系,法官仿佛擁有了“上帝的視角”。

三、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實踐創新

隨著 5G 時代的到來,計算機信息技術日益發展,為全面貫徹落實司法體制改革,互聯網信息技術將會被充分應用到法院審理和平臺建設的各個方面,智慧法院將朝著人民群眾期望的方向發展和改革。區塊鏈技術可以為智慧司法創造更真實、高效、安全的網絡空間,讓司法更顯“智慧”[4]。

(一)司法數據鏈條式存儲

借助區塊鏈技術構建智慧司法,第一步就是要將司法數據實行鏈條式存儲。因為司法數據來源廣泛、種類繁多,僅一個建設工程案件可能會有十來本卷宗,故并非所有的司法數據都要上鏈存儲,在上鏈之前需要對數據進行分類,僅需要將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最涉及秘密和隱私的數據上鏈存儲。此外,上傳的數據并不僅限于訴訟程序中的數據,訴前保全、訴前調解、訴前鑒定、訴后執行階段的證據均可以上鏈存儲。除此之外,為保障數據安全,這些上鏈的數據也應根據案件性質將數據分級,劃分一、二、三等級,參照法院檔案卷宗的保管期確定不同等級數據的保護期限。

(二)構建司法聯盟共有鏈,數據安全共享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我國法院目前雖然已開通審批流程信息、裁判文書網、執行信息網等多個公開信息渠道,但總體而言,這些公開以結果公開為主,且并未與公安、檢察機關形成數據共享平臺,導致公檢法三大司法機關之間缺乏數據流通機制,相互之間壘砌了高高的城墻。因此,筆者設想可以搭建公檢法司法聯盟共有鏈,實現三大司法機關之間數據安全共享,同時可將參與主體擴大到稅務局、工商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知識產權局、不動產登記部門等與司法密切相關的部門,借助區塊鏈去中心化和防篡改的特點,構建智慧司法一體化數據共享平臺,實現數據安全共享。

(三)完善區塊鏈技術具體適用規則

目前,區塊鏈技術在我國還處在最表層的應用階段,由于區塊鏈技術在證據法領域的應用尚不成熟,相關配套的法律規范及制度建設并不完善,因此,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統的區塊鏈技術適用及司法審查規則,保證各環節的具體工作充分銜接以及制定統一的存證平臺管理規范和技術接入標準,除此之外,還需要針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具體應用,制定出具體的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5]不同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適用不同的規則和司法審查細則,在制定區塊鏈技術的適用規則時還要注意不能與其他證據的適用規則沖突,尤其是傳統電子證據。

結語

在信息技術發展迅速的背景下,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審查電子數據和虛假訴訟是推進智慧法院的一個重要舉措,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已經得到了實際應用。但與此同時,我們仍需要保持清醒的態度,在存證過程中不僅要統一標準還要與時俱進、因時而變,在證據認定之后不僅要留存保管還要完善監管,將技術和法律相結合、“鏈”上“鏈”下相結合,讓法院的司法工作更加智慧化、人性化和專業化。

[1](美)梅蘭妮?斯萬;《區塊鏈新經濟藍圖及導讀》,北京新星出版社2016年版

[2]《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年版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區塊鏈較為權威的定義是:“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在互聯網時代的創新應用模式。”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經濟日報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2 頁。

[4] 張春和,林北征.司法區塊鏈的網絡訴源治理邏輯、困惑與進路[J].中國應用法學,2019116-137.

[5]王紅霞,李威娜,熊志鋼《機遇、挑戰與規范-論區塊鏈證據的司法審查規則構建》[J].貴陽學院學報

(社會科學版),2020,15(03):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