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化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運用執行和解的方式,成功執結一起涉企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既依法保障了申請人的勝訴權益,又盡可能地減輕對被執行企業正常經營所帶的不良影響,實現了“雙贏”。

2006年9月26日,上海某文具公司與上海某機械制造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上海某文具公司在獲取興化某鎮政府供給的企業用地中,轉讓部分土地給上海某機械制造公司。協議生效后,某機械制造公司依約支付了對應的土地轉讓款。但文具公司在取得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卻未按約定將土地轉讓給機械制造公司,至此該合作協議已無履行條件。故機械制造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解除《合作協議》并返還支付的土地款,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經興化法院判決,解除了原、被告的合作協議,被告上海某文具公司限期返還原告上海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轉讓款48萬余元及利息。該案判決生效后,被告已主動履行了部分利息,剩余款項久拖未付,經多次催要未果后,上海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向興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關系到兩家企業的經營與發展,承辦法官高度重視,開展深入調查。調查發現被執行企業并無逃避履行的主觀惡意,而是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暫時資金周轉不暢,導致無法一次性履行還款義務。

事實清楚后,執行法官架起了雙方的“溝通橋”,一面向被執行企業法定代表人釋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一面向申請人闡明被執行企業暫時的生效經營困境,充分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在不懈的溝通努力下,被執行企業又主動履行了22萬余元,余款雙方就還款方式和期限也達成了和解協議。從立案到執行和解,僅用了一個月的時候,在保障申請人勝訴權益的前提下又減輕了對被執行企業的不利影響。

下一步,興化法院將繼續全面貫徹落實“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執行年”專項行動的精神,堅持規范執行與善意文明執行有機融合,深度應用信息化手段縮短辦案周期,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